一、文献辑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蓬莱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3810
颗粒名称: 一、文献辑存
分类号: G256
页数: 26
页码: 783-758
摘要: 减租减息暂行办法(蓬莱县政府1940年9月发布) 1、本暂行办法为加强阶级合作,抗战期间地主不得收回或转租,而欠债人不得无故积欠应付之利息。4、贫苦抗属子弟参战,按原租息减少之收入数目由政府补助之。原减租息少于原租价五分之一,7、公田公款一律按原价五分之一减租,其他地主对种地租户之其他力役,扩大部分地主在三年内不得收租。11、田赋捐税及其他按土地公平负担,12、土地因遭受天然灾害(如水灾、虫灾、风灾等)致收成不够租额的得再减或免缴之。违则以重利盘剥论罪。
关键词: 文献学 文献统计

内容

减租减息暂行办法(蓬莱县政府1940年9月发布) 1、本暂行办法为加强阶级合作,实行贫富互济,改善人民生活,根据北海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颁布之施政纲领第四条拟定之。
  2、凡土地租价,须按原价减五分之一,抗战期间地主不得收回或转租,其出租之土地,如有特殊情形者例外。
  3、贷款不得超过年利一分五厘,抗战期间贷款期满,欠债人无力清还,可声请缓期,无力付息者,亦可声请延期,债权人不得勒逼,而欠债人不得无故积欠应付之利息。
  4、贫苦抗属子弟参战,无人从事生产,且无其他收入者,以及子女拆居,其父除得养老地及养老金者,所得之地租之地和利息,仅足维持生活者,其出租亩数每人均摊不足二亩者,或贷出款数每人均摊不足五十元者,在减租减息实行后,按原租息减少之收入数目由政府补助之。
  5、本办法颁布后,债权人及欠债人订立之合同,利息超过年利一分五厘者,须作重新订立,如债权人搪塞不听,致因缴纳租息而引起纠纷时,债权人应受处分。
  6、倘地主与债权人,□□□□□以及原租价□□□□□爱之精神,原减租息少于原租价五分之一,或年利一分五厘者任之。
  7、公田公款一律按原价五分之一减租,年利一分五厘减息。
  8、无论钱租物租,一律由所租地收获后缴纳之。
  9、劳役地租照原数目减去二分之一,其他地主对种地租户之其他力役,一律免除。
  10、土地因租户垦殖而扩大者,扩大部分地主在三年内不得收租。
  11、田赋捐税及其他按土地公平负担,一律由地主负担之。
  12、土地因遭受天然灾害(如水灾、虫灾、风灾等)致收成不够租额的得再减或免缴之。
  13、以土地抵押借款者,则以土地之收入,按分半利息计算,除去种子、农具、肥料等外,其余部分仍交原地主。
  14、禁止压头利、利生利,违则以重利盘剥论罪。
  15、出门利、剥皮利、印子钱等高利贷等一律禁止。
  16、本办法如有不适宜处得提政府修正之。
  17、本办法于二十九年九月起施行。
  战时民众动员暂行办法 (蓬莱县政府1940年10月发布) 第一条:为动员民众高度的配合军队完成战斗任务,战斗开始时,壮丁须一律留下作战时工作,老弱妇孺携带食粮财物,作有计划的疏散撤走,免遭敌伪之抢掠而拟之。
  第二条:战斗开始时的民众任务: 一、各村政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村长)及总务、教育委员负全责领导,各闾邻长率领照顾全村之老弱妇孺,携带日用食粮财物,转向掩护地带(大量之食粮财物须事先掩护妥当)。
  二、各村村政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军事民运委员,负责率领全村壮丁留村,听从作战部队指挥,作一切战时工作,抬伤兵、送水送饭……等。
  第三条:实行战时民众组织: 一、有自卫团组织之地区,壮丁即自卫团团员,仍适用原自卫团组织,无有自卫团组织之地区,壮丁须按自卫团组织系统组织之。
  二、老弱妇孺,以邻为单位,编为一个小队,每闾一中队,闾长为中队长,三个中队为一个大队,由副主任委员、总务、教育委员分任大队长,余类推。
  第四条:战争开始时,民众执行任务暂行办法: 一、由村政委员事先按该村之地理环境,敌顽经常来扰之方向,划分掩蔽地带,以免到时慌忙失措,紊乱秩序。
  二、战斗开始时,壮丁须立即全体武装集合,由负责人主动与部队取得联系,听候分配任务。
  三、各邻闾长,须立即率领所属老弱妇孺,携带食粮财物,按原住街道,依次出走,在大队长指挥下,向预定之掩蔽地带分头转移,所带之食粮物品,务求轻便而应急需。
  四,到掩避(蔽)地带后,除在最高地设置了望哨外,余者都要掩避(蔽)目标,免被发现而遭杀伤。
  五、本暂行办法,原为老弱妇孺有所寄托,壮丁无所顾虑,勇于参战,所以副主任委员、教育委员及闾邻长,应高度发扬其责任心,除负率领老弱妇孺转向掩避(蔽)地带外,并须照料他们,解决食宿问题,而老弱妇孺间,亦应以有罪同遭,有福同享之精神,互相帮助合作。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如有不适宜处,得随时提交政府修正之。
  蓬莱县政府布告刑字第一号溯自“七七”事变后,我蓬莱人民在共产党八路军的直接支持下,建立了·人民自己的政权——抗日民主政府,团结人民抗战,实施民主政治,保卫地方治安,维持抗日秩序,宵小闻声匿迹,人民咸庆升平,因之群众情绪高涨,革命力量飞速发展,为我抗战胜利打下雄厚基础。
  但蓬莱之大汉奸郝逆铭传、李逆兆祥、张逆余三、郑逆君仪、许逆子东等,丧心病狂,不顾大义,认贼作父,为虎作伥,背叛国家,甘心附敌,初则勾结敌人,引狼入室,成立伪军警,建立伪组织,驱逐革命力量,镇压抗日活动,奴化人民,滋扰地方,横征暴敛,祸国殃民,致使蓬莱人民,陷入水深火热之中,继则配合敌人,对我解放区人民,实行“扫荡”、“清剿”,建立据点,打入特务,奸淫掳掠,烧杀抢夺,残酷之“三光政策”,无辜的(地)加诸人民。其残暴之兽行,使稍有人心者,无不言之痛心,闻之酸鼻,被统治压榨下的人民,莫不切齿痛恨,群起复仇,均思食其肉,寝其皮而后快! 我抗日民主政府与全县人民,为争取该逆等悔过自新,曾本宽大政策,一再对其昭告,促其不复为恶,反正杀敌,但该逆等,忠言逆耳,利令智昏,不但不痛改前非,翻然悔悟,并且变本加厉,为恶更甚。当日寇无条件投降后,本府为了予以自新之路,曾数度通牒,使其投降缴械,重回祖国怀抱,而该逆等不但拒绝投降,相反的率卒出击,最后竞弃城逃窜,流散为匪,似此罪大恶极,不堪争取之大汉奸,如不加惩办,任其逍遥法外,恐将无辞以白天下,本府为了坚决消灭与镇压汉奸贼子,特根据该逆等之罪恶大小,将第一批汉奸罪犯分别依法判处如下: (一)伪大队长郝逆铭传、后援会主任李逆兆祥、伪县知事张逆余三、伪民政科长郑逆君仪、伪反共委员会主任许逆子东等,为蓬莱战争主犯,现已先后离职与潜逃,除严令通缉外,并将其随军财产与其原有家产全部没收(但许逆子东的家产应将其两个抗日儿子应分得的财产除外)。
  (二)伪县知事刘荣斋、柳江城、赵富文、宣教科长王维超、迟雅堂、伪警察所长高甫光、伪二区区长钦家谋、许少璞、伪三区区长赵静波、伪五区区长史荷甫、陈益亭、伪六区区长骆兆喜、于鹏飞、伪七区区长孙铁民、伪八区区长王贵仁、伪九区区长马德卿、伪长山岛办事处主任戴增勋等为虎作伥,欺压地方,现已先后离职与潜逃,除通缉外,并将其随军财产予以全部没收,其原有的家产,通知该管县区政府,予以全部没收。
  (三)伪一区区长骆柽庭、辛少甫、伪四区区长李振邦,附逆合流,现已在逃,除通缉外,并将其随军财产与参加伪组织置买之财产全部没收,其原有的家产不动。
  (四)伪大队副鲁文芳、伪一大队长郭光宗、二大队长于尚诚、二大队副鲁(路)克明、三大队副楚良臣,为屠杀人民的刽子手,特务大队长徐立之、剿共队长崔子明、四大队长陆呈瑞等,为反共反人民能手,均已在逃,除通缉外,并将其随军财产与原有家产通知其该管县区政府,予以全部没收。
  (五)伪一中队长郭海顺、二中队长邵振东、三中队长王佐臣、四中队长张治文、五中队长卢文兴、六中队长柳宾、七中队长宋贺友、八中队长徐风臣、九中队长谭洪武、十中队长迟守喜、十一中队长李星泉、十二中队长卓玉亭、伪书记兼军需赵珏田,系为虎添翼从犯,均在逃,除通缉外,并将其随军财产全部没收,并通知其该管县区政府,将原有家产,酌情没收一部分。
  (六)伪三大队长宋有信,杀人如麻,罪大恶极,现已被灭,除褫夺公权终身外,并没收其随军财产与原有家产之全部。
  此布县长李慕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中共蓬莱县委关于执行中央“五四”指示的几个意见(节选) 在半月余的县区干部扩大会议上学习了中央“五四”指示,传达了华东局党委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和总结,经过学习文件,听取报告,自由思想,小会座谈,大会讨论,大部分问题已获解决,兹将已解决的问题予以综合,未解决的问题予以答复,作为工作中之依据。
  一、对中央“五四”指示的认识问题:(略) 二、土地改革的具体政策问题: 根据中央指示原则,归纳大会讨论意见,作为解决问题的一般依据。
  (一)掌握政策的几个思想问题:(略) (二)党对中农政策: 坚决用一切办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绝不侵犯中农土地,并应给些利益,过去被侵犯者,应予退还和赔偿。(下略) (三)党对富农政策: 党对富农政策是着重减租减息,当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过重,一般的不变动富农自耕土地。
  (1)为什么不能对富农打击过重?(略) (2)什么是富农的封建部分?封建包括这样几个内容:1、将自己剩余粮食或积蓄钱财,以高利贷方式剥削农民,以其富有者身份欺侮农民,侵占农民利益,以雇工身份欺压虐待工人等;2、将自己剩余土地或远地薄地出租给农民,用土地剥削农民。
  (3)对富农封建部分政策:1、彻底减租,并可清算,但应以出租土地为限;2、彻底减息;3、其侵占农民利益,可原物原价归还,或适当加息,不得向其无限制的清算旧账小账。
  (4)富农被匀土地处理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1、正式订立租佃关系;2、动员富农正式献出;3、献出一部租种一部;4、如有封建剥削可清算出。今后对富农一般停止匀地,但富农自己因负担过重,或因要由粗种转变为精种方针,自动献出来,应予接受。对佃富农留下富裕中农亩数,余统一分配。
  (四)党对地主、汉奸、豪绅的政策: 基本上是采取消灭方针,把中小地主区别于大地主,是为了分化地主阶级,孤立大地主,缓和中小地主与我矛盾,以便减少土地改革中困难,不是原则区别,具体可这样作: (1)对大地主坚决要他拿出土地来,可留一基本亩数维持其生活,一般不动其家具等物; (2)对汉奸土地要重行彻底没收(连当汉奸前原有土地在内)或用清算方法清算出,对伪区长伪中队长以上,均可重新考虑,但也不要一般的搞; (3)对中小地主,要留两个基本亩数,可促其参加劳动,或采取富农经营方式; (4)对开明绅士、军工属,一般的可采取动员献田方法,可留二至三个基本亩数,促其自己劳动或雇人耕种,对于孤寡无劳力的抗工属,可采取二种办法:1、动员将地献出,留二个基本亩数以上,由村中代耕;2、依旧租佃关系,留收租足以维持生活之土地。
  (5)对大资本家之土地及地主兼资本家之土地,可否算光?如家中没有人口可以,如家中有人口应留维持生活之土地,但不必将外边工商业人员计算在内领田,因为他们不依赖土地,留几亩地是争取不了他们回解放区的。
  (6)属于地主成份之知识分子及一般知识分子,均应给以理论上的教育与宣传,对前者应给以家庭生活指导,并给其本身工作和学习机会,对后者应尽量给其同情。
  (7)对逃亡地主亦要算,但可留一定土地维持生活(指外面无大买卖),备回家时予以安家,目前暂分给农民耕种。
  此外,关于基本亩数确定问题,可根据本区不同情况(略) (五)党对工商业政策: 毛主席说过,中国只多了一个帝国主义经济,一个封建经济,需要反对的是以上两种经济,并不是本国的民族的工商业资本主义,相反的是要发展它,扶植它——但最后是要被消灭的,具体是: (1)保全地主富农所办之工商业之安全,保证绝对不要连带清算。为着得一点经济利益而影响了工商业之发展是得不偿失的。
  (2)工人运动以劳资合作提高生产为方针,纠正过左偏向(注意我们所提劳资合作与资产阶级所倡劳资合作是有原则差别的)。
  以上所确定具体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或灵活执行,但以不变更既定原则为准则。
  三、土地改革及战争动员工作的组织执行问题:(略) 一九四六年九月 蓬莱县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文物的布告 (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六日发布) 为做好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布告如下: 一、革命文物真实而生动地记录了革命的历史,是进行阶级教育、路线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教材,一定要做好保护工作。凡属革命遗址和革命建筑物(如:庙山的烈士陵园、烈士塔、艾山林场的兵器厂遗址等),必须坚决保护、严禁破坏。
  二、凡属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如水城、蓬莱阁、戚继光祠堂和牌坊,刘家沟村西南、大仲村东的新石器遗址等)、古墓葬(如辛旺集、柳格庄、站马张家、郝家等村的西周墓群,大迟家村的汉墓群等)、石刻、雕塑、壁画等都必须加以保护,严禁挖掘和破坏。
  三、在进行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和城乡建设时,如发现地下文物(如:古墓葬、铜铁器、陶瓷器、古建筑、古兵器、生物化石等),必须保护现场,及时向县文化部门报告,任何集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挖掘,据为已有。
  四、各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收购站收购的文物、图书一律不准销毁,应经文化部门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
  五、凡是出土的金银器皿,各地人民银行不得收购,已收购的应当交县文化部门保存。各地流散和私人收藏的文物和书籍、文献、资料等,可交县文化部门保存,由县文化部门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六、对保护文物有显著成绩、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或提供线索对重要文物有所发现者,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破坏、损毁、盗窃文物者,必须严肃处理。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是文化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责任,因此,要认真贯彻执行文物政策,爱护祖国文物,使文物保护和管理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
  蓬莱县农业生产专业分工包干分配责任制章程(试行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分工、包干分配(即大包干)责任制是在坚持土地、机械、耕畜、水利设施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林、牧、副、渔、工、商等各业专业分工,基本上以承包者为单位的包干分配责任制。它的基本做法和特点是,社员分包国家任务和集体提成,余下归已。就是“交上国家的,留下集体的,其余都是自己的”。
  第二条专业分工、包干分配责任制是一种很优越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它把生产者的权、责、利结合起来,把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结合起来。较之专联到劳责任制,责任更明确,利益更直接,方法更简便。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
  第三条专业分工、包干分配责任制,是我县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个发展趋势。大力推广好这项责任制,将对我县农业生产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二章必须坚持的原则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大包干后,大队、生产队体制稳定不变。党支部要继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大队管委和生产队长要更好地发挥对生产的管理和指挥作用,决不能撒手不管。
  第五条坚持统一计划。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根据国家计划要求,统一安排种植计划、劳力使用计划、各业经济收支计划,并落实到厂、队、组、户、人。
  第六条坚持统一管理、使用大型农机具、水利设施和耕畜。大型农机具实行单机承包,首先保证为农业生产服务,剩余时间允许从事多种经营生产;社员使用,按定额收费。小型水利设施承包给专业人员管理使用,浇水由集体统一组织、安排和指挥;费用由用户负担。大牲畜承包给一个或若干个专业户饲养、管理、繁殖、使役、积肥,做到管理使役一致;社员使用,按定额收费。
  第七条坚持统一调配劳力。大队有权支配农、林、牧、副、渔、工、商等各业劳力。
  第八条坚持统一部署重大生产措施。根据农时季节,对作物统一提出关键措施,并落实到户。要充分发挥农业科技队的作用,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
  第九条坚持统一分配。口粮(油)田多少的确定、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数量及粮色比例、公共积累的使用、多种经营各业包交纯收入的分配等问题,都由集体统一掌握。
  第十条坚持统一布局农业基本建设。大包干后,农业基本建设仍然要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坚持山、水、林、田、路、村综合治理。兴修水利、整地等农业基本建设可由集体统一抽调劳力施工,也可以单项承包给社员户、联户组。
  第三章专业承包第十一条要坚持先专后包。根据农、林、牧、副、渔、工、商等各业的需要和劳力的专长进行专业分工。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对每个劳力、户、组、厂搞好承包。
  第十二条承包土地。粮油耕地除留下一定数量的机动地,剩下的按人和农业劳力分别承包。按人分包口粮(油)田,由农业劳力分包责任田。口粮(油)田,一般参照前三年的平均口粮(油)水平确定分地数量,例如,亩产千斤,口粮水平五百斤,每人分地半亩;农业劳力分包责任田首先要进行劳力站成,根据农业劳力总成数,求出每成劳力承包的土地数,然后与口粮(油)田一并计算到户。土地搭配,要尽量把水浇地、一般地和旱薄地分别搭配给承包者。土地一包三、五年不动,承包期间人口增减,一般不予变动,待承包期满再作调整。无劳力的烈、军、荣、工属和“五保户”、病残人员、农业劳保人员、幼儿教师、民办教师,不承包土地,也不分口粮地;长年从事工副业的劳力、不搞粮油生产的专业户、合同工、临时工、社办企业人员、赤脚医生和社会治安巡逻人员等,只分口粮(油)田,不包责任田。机动地主要用于增加人口分地和规划占地。数量可视情况而定,暂由社员投标叫行承包,一包一年。
  第十三条包产量。根据土质、水源条件好坏等因素,把土地按片划分几类,参照前三年的平均产量,逐块插标挂钩,平衡定产,然后把承包总产指标核算到户。承包指标要留有余地,防止偏高,使大多数承包者有产可超。
  第十四条费用。根据包产指标高低,分别确定土肥、化肥、种子、机耕、农药、灌溉等费用,费用计算到户,头一年由集体报销或借支,超出部分由个人负责,以后一切费用全由各户负责。土肥自积自用,集体土肥平均分给或作价卖给社员。化肥、农药等由大队、生产队或队办商店统一购置,分户供应,社员可交现金,也可年底一起结算。种子自留自用,优良品种由集体统一培育或兑换,分给社员,也可由社员自己兑换,差价由社员找补。
  第十五条多种经营生产。在定人员、定设备、定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前几年的收入和今后生产的发展情况,定上交纯收入,自负盈亏。多种经营生产不太稳定的,一般一年一包;比较稳定的,可一包三、五年。
  第四章包干分配第十六条包交国家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粮(油)。根据每户承包责任田的粮油指标,按比例确定上交国家的包购、加价征购任务和集体用粮(油)。包购和加价征购任务,应分别包干到户,粮色比例按国家规定分摊。包干后,正常年景一般不做变动,如遇丰、歉年景,由集体按一定比例上调、下调。粮油由各户交售,也可统一组织运送,大队负责给各户结算。集体提留的粮油,主要用于不分口粮(油)田的四属、“五保”、病残等社员的口粮、口油和集体饲养用料。提留粮油的数量和粮色比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平衡各业劳力的劳动报酬。首先确定农业劳力的报酬基数,扣除公共积累后,作为其它各业劳力报酬基数;再按各业确定的生产指标,确定上交纯收入,实行专业承包,自负盈亏,包交提留,各自分配。农业劳力的分配,除归已的粮油外,还包括上交国家和集体粮油的现金;副业人员的分配,含劳动报酬基数的工资和超产超收部分。
  第十八条包交税金和积累。农业税按亩提出,包干到户。口粮(油)田和承包的责任田,均应上交农业税。根据实际需要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折旧费、管理费等,集体按承包土地的劳力成数提取,计算到户(口粮、口油田不提)。提留比例可参照前三年的平均数提取。执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户,每年可酌情少提积累;不执行计划生育超生的,要增提积累,具体按计划生育规定办。
  第十九条取消工分制。大包干后,集体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劳动交换,一律用现金往来。集体调社员搞农业基本建设,办集体事业,付给日工资。民办教师、幼儿教师、赤脚医生等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参照劳力报酬基数发给工资。
  第二十条公共积累仍然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多种经营上交的纯收入,扣除公共积累,用于社员分配。如何分法,各单位根据自己情况自定。
  第五章优抚照顾第二十二条无劳力的烈、军、荣属,按优抚条例给予优待。其口粮、口油、柴草和现金,按高于平均水平供给,款从公益金中报销。对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荣属和现役军人,按日工资值付给现金。
  第二十三条不分口粮(油)地的“五保户”、病残人员、农业劳保人员、民办教师等,其口粮、口油、柴草从集体提留和机动地生产的粮、油、草中照顾到平均水平。“五保户”、病残人员、农业劳保人员,其粮、油、草价款按规定给予补助。民办教师按分配价付款。
  第二十四条未分或少分口粮(油)地的四属、合同工、临时工、长年从事多种经营生产的工副业人员、不搞粮油生产的专业户,其口粮、口油由集体供应到平均水平或补供不足平均水平的部分,按分配价格交款领取。
  第六章干部第二十五条各级党组织,都要象合作化时期领导合作化那样,集中精力研究、完善、提高大包干责任制。要分工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尽职尽责抓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大包干后,干部根据工作繁简,酌情承包一定数量的土地。大队主要干部一般承包二、三成地,生产队主要干部一般承包五、六成地,其收入差额部分给予现金补助。也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报酬办法。同时,还应当根据全队包干计划的完成情况给予奖惩。其他干部,可以实行定额补助或误工补助。
  第二十七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党员思想政治工作包户责任制,各级干部都应发扬老传统,探索新办法,加强新情况下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其它第二十八条认真签订承包合同。大包干后,取消了工分,合同就是分配的凭据。合同要说明地块、数量、包产指标、费用指标、上交各项提留指标等内容,也说明承包地内的树木、水利设施等附属物,并规定奖惩办法,一式三份,大队、生产队、社员各方签字盖章,各持一份,由大队监督执行。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如有一方不信守合同,要承担经济责任。对于不执行上交、提留任务或荒弃土地者,集体有权收回全部土地,并给予经济处罚。上交国家的水果、蔬菜等二、三类农副产品数量,要写入专业承包合同,并注明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大包干后,要加强对民兵、青年、妇女、治保、调解、计划生育等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他们从事正常工作或开会误工,补助日工资。其他享受补助工的民办教师、赤脚医生、幼儿教师等,其补助工日一律改为补贴日工资。
  第三十条完善“乡规民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责任制,管好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大包干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农业劳力有向统一布局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工的责任,各业劳力都有出义务工的义务。大队、生产队应根据本单位农业基本建设的需要,对每个农业劳力定农业基本建设工,并参照过去规定对各业劳力定义务工。
  第三十二条以上七章三十一条,是专业分工、包干分配责任制章程草案,随着形势发展和实践将不断修改,逐步完善。各社、队都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把大包干的责任制落实好。
  一九八二年蓬莱县一九八五年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省市委一九八五年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全县一九八五年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简政放权,实行政企职责分开 (一)政企分开。县政府各部门都要坚决按照《决定》提出的企业“六权”、国务院的扩权十条规定和省、市委一九八五年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规定,把一切应该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坚决下放给企业。今后,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履行《决定》提出的管理经济的八方面的职能,企业的产、供、销活动,人事安排,用工办法和自留资金的使用等,要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管理、指导下,由企业自主进行。政府各部门都不再直接经营企业,由企业独立经营。
  (二)改革现有机构。要精简行政机构。精简一些工作性质相近的行政部门,充实加强经济综合部门,健全立法执法部门和参谋咨询、监督服务机构。行政机构改革要有步骤地进行。积极稳妥,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对县级机关的改革,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前提下,于今年下半年拿出试行方案。要整顿公司。现有的部分公司,仍然没有跳出行政管理的框子,束缚了基层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要认真进行整顿改组。对那些根本不具备条件,只图虚名,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纯属行政性的公司,要坚决撤销。当前一般不成立全县性的公司,要以生产发展的需要和企业自主、自愿和互有需要为前提,以优质产品或龙头厂为主体,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属于经济上确有内在联系,企业又要求自愿联合的,应办成企业性公司;属于内部相互之间协作关系并不密切,只在物资供应、产品销售、重大的和共性的科研等方面联合经营的企业,可以自愿联合,组织联营公司,这类公司应为行业服务性公司;企业要求退出公司独立经营的应予支持。今后,企业间联合的形式和程度应灵活多样,一般不要搞人、财、物、产、供、销“六统一”的公司,大部分企业的联合应该是比较松散的,企业可以在某些方面实行联合或协作,但在生产、经营、财务上仍保持其独立地位,清理和整改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全县这方面的工作由县经委牵头。
  (三)给企业技术进步的自主权。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一是,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技术发展方向,拟定产品创优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规划,在行业规划指导下,企业有权安排自有资金一百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二是,支持和资助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允许企业将技术开发费用一年或分年摊入现有产品的成本。工商银行要设立技术开发资金专户,发放低息和贴息贷款。根据产品税收条例规定的新产品条件(包括引进技术的新产品)分别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的照顾。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所得利润,凡补充事业费不足的,可免征所得税。企业为技术开发培训人员的费用可摊入成本;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开发新产品所需要的测试仪器和监测手段,所需资金在五万元以下的,可列入生产成本;要选定一批骨干企业,实行规划一次审定,企业分年实施的办法进行技术改造。其资金来源,可以用调整基建新项目的投资,也可以用企业超产自销多得的收入。允许企业申请使用国家结存外汇,并发放购买外汇的人民币贷款。对搞技术进步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银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放宽贷款条件,放宽还款年限。对机械工艺专业化厂点,征收一定的营业税后,收入较少的,可按规定减或免征所得税、调节税。三是,提高企业设备折旧率。在不影响年度利润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利润增长比例适当提高折旧比例。集体企业可高于国营企业,但在计征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列支。所提折旧基金,集体企业全部留给企业。国营企业百分之十五上交县,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统一掌握,集中用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及社会效益好,而企业本身收益较少的项目。其余百分之八十五留给企业。取消主管部门提取企业管理费的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按企业销售额的百分之一提取技术服务费。同时,将工业主管部门集中百分之二十企业留利的规定改为国营企业不超过百分之十,集体企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这些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技术进步。
  企业有权在产品销售、技术设备引进、“三来一补”等方面直接与外商谈判和按规定签约。企业有权对出口产品提出、使用外汇分成。对企业自己直接出口的产品,可免征最后一个环节的产品税和增值税。
  二、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的改革 (一)推行和完善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所有企业,都要面向企业内部,把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各项经济指示要求,层层承包到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并给承包者相应的权力,使承包者的利益与承包责任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要把企业领导的利益同企业经营好坏挂钩,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企业领导人实行岗位津贴、职务工资等多种办法。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八五年在全县企业中试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按效益比例浮动的办法。在保证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正确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其他经济指标作为考核指标,并相应核定工资总额的增减比例。工业企业一般可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产品单一的企业可以同最终产品的销量挂钩;交通运输业可以同周转量或运距运量挂钩;商业服务企业可以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上缴税利挂钩,还要考核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指标;建筑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政策性亏损企业,可按减亏幅度作为主要指标与工资总额挂钩。挂钩浮动的比例,一般按照1:0.3~0.7的幅度确定,最多不得超过1:1。集体企业可按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积极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到年底,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单位要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八六年要全部实行。
  (三)改革经营方式,搞好转轨变型。企业要采取多种多样的灵活经营方式,由生产型向经营型、开拓型转变,提高竞争能力。要按照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研究确定自己的产品方向。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积极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可以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并可组织整顿改革后富余的人员发展第三产业。开办的第三产业要与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现行规定纳税。
  (四)建设开拓型的领导班子。对全县企业的领导班子,要按照高文化、低年龄、高智能结构的要求进行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并要形成梯形结构。要真正地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文化高、知识面广、有开拓精神、有经营管理才干、思想活跃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三、搞好计划、财政、金融和价格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一)改革计划管理体制。中心是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要下放计划管理权限,简化年度计划,把计划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中长期计划上来,加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对农业生产计划的管理,要认真按照中发[1985]1号文件执行。
  工业交通计划。对工业总产值和主要产品的社会总产量,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关系全局、统一分配调拨的产品产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县里指令性计划指标由三十五种减少到十五种左右。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方向,实行指导性计划。全民所有制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下的生产项目,报县计委审批,五万元以上的报市计委审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均由市计委审批。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百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报县计委审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均由县计委审批。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经委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进行管理。乡镇集体企业投资额在两万元(含)以下的由乡镇政府审批,超过两万元以上的报县计委审批。
  商业计划。对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主要商品的收购、调拨和分配,实行指令性计划。计划管理的品种由原来的六十种减为二十一种。
  外贸出口计划。对外贸出口商品收购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出口的重要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列入计划管理的品种由原来的六十二种减为十四种。
  缩小统配物资的管理范围。县计委进行平衡分配的物资减少为十九种,其余由县物资公司管理。物资供应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要尽量做到直达供应,直接结算,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中间扣留。取消各类靠开票而索取管理费的所谓供销部门。凡是选购物资,企业有权根据质量、价格等条件选择供货单位。
  其他计划,由主管部门下达,报县计委备案。(二)改革财政、金融管理体制 1、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机构。今年在马格庄乡搞试点,八六年在全县推广。
  2、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包干管理。对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包干,按编制人数和定额拨给经费,超编不核,超支不补,结余归已。结余部分可按一定比例提出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在包干范围内的开支,由各部门和单位按国家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自行支配。对差补单位可实行全部或部分由财政包工资的办法,在二、三年内,逐步达到自收自支。对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采取定额包干,固定上交,超收分成的办法。
  3、改革银行信贷制度。银行信贷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县存款多的有利条件,积极筹集闲置的资金,发放信托贷款,办理租赁业务,开办信托投资,合资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办住房储蓄贷款和耐用消费品储蓄贷款,促进各业的发展,更进一步放宽信贷、利率政策。
  (1)企业流动资金的供应办法,实行用现在逐笔核贷的办法改为定额包干制。银行按计划定额一次或分期贷给企业,企业在不突破定额的前提下,自主灵活地使用流动资金。
  (2)对集体企业可以发放五万元以下的设备贷款,无论是国营、集体、个体凡经营第三产业,购置经营性设施和设备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予以支持。
  (3)对于生产以小商品为主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月息千分之四点八的优惠。对于试制开发性的新产品微利或无利的企业,在免税期间,贷款利率给予月息干分之四点八的优惠。对生产优质名牌产品的单位,经上级批准可提供贴息或低息贷款。对乡镇企业新建和改建项目的贷款比例,自有资金由过去的百分之五十降为百分之三十。
  (4)根据行业发展政策,企业资金利用效果,以及产品是否适销对路等不同情况,扩大实行浮动利率、差别利率的范围。
  (三)价格体系的改革,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及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制。从今年起,所建项目要实行投资包干;在建项目也要核定未完工程的投资,实行投资包干。投资包干的办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但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都必须鉴定投资包干协议合同,明确包保双方的责任,并层层落实,不能敞口。
  (二)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凡是未开工的500平方米以上的基建工程,都要实行招标承包制,要打破垄断封锁,打破划地为牢,鼓励相互竞争。凡经审查具备投标资格的,不论来自哪个地区、哪个单位,都可以参加投标,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干预,并应积极为中标单位提供施工方便,不得设置障碍,制造困难。从今年起,对一般宿舍、仓库、办公楼等建设项目,推行平方米造价包干。
  (三)改革基建资金管理办法。从今年起,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国家拨款改为向建行贷款。要简化结算手续。对开建项目,取消付款逐笔审查,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的办法,改为扩大预付备料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结算或竣工验收一次结算。对自筹建设资金,实行先存后用,先存后批,建行按计划办理拨款。
  (四)在建筑企业内部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积极实行小区包干、栋号包干及行政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改革建筑市场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乡镇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发证,合格的允许他们参加投资竞争,实行社会化经营。要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县建筑公司为主,把各乡镇村的建筑队伍联合起来,外出承包工程,分工协作,分别核算,并不断扩大队伍,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实力。乡镇建筑队进城施工的应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对所需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给予贷款支持。
  (六)成立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为了严格执行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开发建设从征地、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到项目建设,要实行统一开发建设的办法,由县建委开发公司全面负责,减少层次,简化手续,加快开发速度。
  (七)勘察设计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推行招标、投标制。改革目前封闭式的设计管理体制为开放型的竞争型体制。勘察设计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全面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设计人员的奖金要与贡献大小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设计水平高,式样新,工程造价低,设计时间短的,要适当增收设计费或实行节约投资分成,对贡献大的人员,要给予特殊奖励。对那些设计质量差,群众反映大,浪费国家资材的,要扣发设计费和奖金。
  (八)改革住宅管理办法,扩大商品住宅建设规模。对现由住宅公司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内的和登州镇居民区中的零星公房,以市场价格出售给单位或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国家职工;有权经营房地产的部门,可向银行贷款建设商品化住宅,按规定出售和租赁,允许登州镇各村投资建设住宅,出售给需要单位和个人。但必须服从城镇统一规划,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
  (九)成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县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改革流通体制,发展第三产业 (一)进一步改革商业体制,把流通搞活。
  1、充分发挥商业部门的职能作用。商业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商品预测,通过采购、定货、提供原料、收购产品、资金扶持、调整价格等形式,组织商品流通,促进企业生产。
  2、改革批发体制,健全和完善贸易中心。所有批发企业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按商品门类划细经营,改组成若干专业批发公司,实行以批发为主,批零兼营。县属批发企业要积极支持农村集体、个体商业,努力创造条件,按商品合理流向,在重点集镇设立批发点。各批发企业都要敞开渠道,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在县外、省外建立地方产品销售网点和展销窗口,开拓市场,提高地方产品在国内市场的覆盖率;商品进货要面向全国,突破批发层次界限,直接同生产企业建立固定的进货关系。贸易中心是交易场所,要打破种种限制,实行开放式经营,要以服务性为主,可以自营、联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加工,做到大量批发与小宗买卖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全县现有贸易货栈对商品流通的促进作用。
  3、简化手续,放宽政策,鼓励农民进城兴办服务业。由县工商局一个口子负责办理农民进城兴办服务业的一切手续。有关部门对农民进城兴办服务业所需的燃料、原料和动力等,要优先照顾。要准予落临时户口,为其提供议价口粮。对使用土地要提供便利条件,对其在统一规划指导下,所建的各种服务设施,允许继承、转让、转卖,但不许改为住宅。对乡镇、村进城兴办服务业的,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对进城的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不足三百元或收益不足一百五十元的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滥收费用。鼓励工厂企业、城镇居民开办多种服务性行业。
  4、扩大集市贸易,促进城乡经济交流。自今年一月下旬开始,在县城开设隔日大集,开辟几处专业市场,并筹建一处规模较大、式样新颖、设施比较齐全的农贸市场。做到大中小结合,专业市场与综合市场结合。
  5、国营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全部转为集体经营和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实行“国家所有,集体(个人)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小型企业,按照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管理。
  6、改革蔬菜经营体制。蔬菜经营要逐步放开,鼓励农民进城开菜店。县城建立蔬菜批发市场,组织产销直接见面,议购议销,活价促产。
  7、取消生猪派购制度。从一九八五年三月份起,不再向农民下达生猪派购任务,全面开放生猪、猪肉市场,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生猪市场放开后,国营商业要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并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养猪生产。要改革食品经营管理体制,撤销县食品公司,由肉联厂直接组织生猪经营,将乡镇食品站改为小型企业,实行综合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隶属于肉联厂领导。
  (二)要进一步搞好供销社体制的改革。核心是由“官办”变为“民办”,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扩大农民入股;干部实行选举、招聘制,基层社理事会农民代表要占三分之一;供销社上下级社之间财产不能平调,尊重和维护基层供销社的自主权;积极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联营,积极为专业户和乡镇企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和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
  (三)外贸体制的改革,要按上级规定,积极实行政企分开,实行外贸经营代理制,实行工贸结合、农贸结合、进出口结合。当前要着重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外贸部门要围绕组织代理出口的要求,转变经营方式,为基层,为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服务;二是要建立一批出口商品基地,在现有一窝猴花生、板栗、梧桐木、苹果、芦笋、粉丝、良种鸭等基地的基础上,八五年要建立长毛兔、菜牛、肉食鸡、水貂、鹌鹑等基地,外贸部门要与生产单位进行技术、良种、资金、供销等多方面的联合,增加出口产品数量;三是扩大外贸部门的经营范围,打破地区、行业界限,自己组织货源和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实行内外销结合,搞活外贸生产;四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努力发展地方生产。
  (四)大力发展旅游事业。要充分开发利用我县的旅游资源,以蓬莱阁为主体,开发建设登州古市、小北山、老北山、戚继光纪念馆和海水浴场等新的旅游点,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一起上,把旅游事业搞好,把经济效益搞上去,使旅游事业成为我县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改革干部管理和劳动人事制度 (一)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在八四年下放干部管理范围的基础上,八五年再将农机总站、广播电视站、公安局股级以下的干部(含股级)和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化局、民政局的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全部干部的管理权下放给各主管部门,但必须遵守人事部门的定员编制。企业各级干部管理范围,原则上下管一级。国营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并允许厂长(经理)组阁。厂长(经理)有权按生产和经营需要决定机构设置,任何部门不得进行干预。
  (二)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一九八五年实行厂长任期制,副厂长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考核任命。中层以下行政干部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一般为两年。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国营企业在本厂范围内,有权经过考试、考核,聘用优秀人员当干部。被聘用者,可以是国家干部,也可以是工人;可以是正式职工,也可以是亦工亦农、合同工。被招聘者,在任职期间享受本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解聘后,原是干部的,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一般干部工作,原是工人的,不保留干部待遇。
  (三)简化干部调动审批程序。县内企事业的股级以下(含股级)一般干部的调动,由调出和调入的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协商,自行办理调动手续,报人事局备案。人事局亦可根据全局工作情况的需要统筹安排。县内科技管理人才,如确属工作需要,本人又要求调动,原单位不同意,人事部门可出面裁决;对我县急需的科技人员,本人愿来我县工作,原单位坚持不放的,可经上级人事部门裁决辞职来我县落户,由县人事部门负责建立简易档案,并承认其级别、职称、工龄。
  (四)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整顿计划外用工。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将全县亦工亦农等计划外用工,分别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用工。
  改统一招工为企业自行招工。在国家计划和劳动部门的指导下,企业可以自行决定除固定工之外的各种用工形式、招工人数和招工时间。企业实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
  进一步下放工人调配权限。所有制相同的企业(不包括农、林场工人)之间,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协商办理工人调动手续。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以保留原身份不变到集体企业工作。
  (五)改革企业的工资制度,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办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省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2号文件的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测算等准备工作,待上级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包干总额、挂钩指标、浮动比例下达后,再逐级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挂钩指标和随同经济效益浮动的比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六)改革企业的劳动保险制度,逐步改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实行全县统筹统付,并在县里成立相应的保险业务机构。
  七、加强领导,改善作风,领导干部要深入到改革中去改革是极其复杂的群众性的探索和创新的事业,是一个内容广阔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领导干部在大好形势下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精心指导,要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改革的步骤要积极稳妥,看准了的坚决改,看准一条改一条,看不准的先试点,工作要扎扎实实。对锐意改革的干部和群众,要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县直经济部门的局以上领导干部,从现在起要亲自领导或过问一个企业的改革工作,参与改革的全过程,取得直接经验。
  农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按照中发[1985]1号文件规定和全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行。
  科技教育的改革,待中央和省市作出决定后,另行部署。当前,要根据《决定》精神,对看准了的问题,要积极改,没有把握可先进行试点。
  县直各部门都要根据《决定》和县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实际出发,研究自己的改革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试行方案,在执行中要随时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
  一九八五年三月蓬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珍品资源保护的通告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发布) 为了大力繁殖、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参、扇贝、鲍鱼及石花菜等海珍品资源,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精神,对本县海珍品资源的保护,通告如下: 一、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保护水产资源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渔业法规。沿海乡镇、村都要成立海上护滩管理组织,对所辖水域、滩涂实行封滩护养,切实做到管、养、捕相结合。
  二、严格执行海珍品禁捕期规定。海参开捕期为公历四月二十日至六月十日;石花菜采捕期为公历七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其它时间一律为禁捕期。违者,除没收工具、产品及罚款外,每次赔偿资源损失费二百元以上。
  三、严格控制海珍品采捕标准。海参干品每斤不得超过六十五个头;石花菜,藻体长度不得小于八公分。不足采捕标准的不得超过采捕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超过者产品全部没收,追究潜水员的经济责任,并要赔偿资源损失费二百元以上。
  四、严格禁止无证采捕海珍品。采捕单位均需持证在本辖区内作业,无证者一律禁捕。违者,除没收产品、工具和罚款外,每次赔偿资源损失费二百元以上。不准持证侵入外单位管辖区内采捕海珍品。违者,除没收全部产品外,赔偿资源损失费六百元以上。
  五、坚决制止任何个人采捕海珍品。近几年,个体“碰子”大肆泛滥,严重破坏了海参资源,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今后凡查获私捕者,除全部没收其工具、产品和处以经济罚款外,还要赔偿资源损失费。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严惩。
  六、对海珍品保护区、投石增殖区,要严格封护。不经县水产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到管养区内采捕水产品。违犯者,从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从事海上和滩涂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渔政工作人员、海上护滩人员的检查和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逃避、阻挠和抗拒检查。严禁围攻、辱骂、殴打渔政工作人员和护滩人员。违者,根据不同情节,从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海珍品资源的保护,由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渔政部门直接领导,乡镇、村的海上护滩管理组织具体负责。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船检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对保护海珍品资源做出贡献者,要给以表扬和奖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决议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日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蓬莱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县志办公室副主任王承业同志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情况报告》。经过审议,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县地方志编纂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要按时完成编志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
  会议指出,编纂地方志是有益当代、惠及后世的千秋大业,具有“教育、资政、存史”的重要功用,特别是在当前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开展、各行各业全面振兴的大好形势下,通过编纂地方志,汇集大量有关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和现实资料,对于掌握了解国情、鉴往知来、指导搞好“两个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会议要求,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编纂地方志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编志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编志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解决编志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县志编纂委员会及办公室要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修订编志规划,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我县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按期完成。
  会议号召,全县地方志工作者,要发扬成绩,锐意进取,克服困难,开拓前进,为编写出高质量、高标准的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对子孙后代有价值的新志书而奋发努力! 蓬莱县矿产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八日蓬莱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蓬莱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矿管理办法》)和《烟台市矿产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者探矿和采矿。
  第三条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法》、《采矿管理办法》、《烟台市矿产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负责协助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好本行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好所辖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负责依法做好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不得用作抵押。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开采矿区的工作、生产秩序不受破坏。
  第五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42号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凡在本县所辖区域内依法进行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科研工作的单位,进入和撤出勘查科研项目工作区,必须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工作期间,至少每半年向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野外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应将审批的勘查、科研资料抄送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一份,以便县政府掌握本地地质矿产资源情况和编制经济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营矿山企业采矿,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42号文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照《采矿管理办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集体矿山企业,开采中型以上金属矿床、重要非金属(包括滑石、菱镁、石墨、石英石、火山灰、石灰石、萤石、透辉石、透闪石、玄武岩、重晶石和名贵大理石、花岗石等)矿床、大型建筑材料矿床和黄金、白银以及具有特殊工业价值的矿床,采矿申请登记,由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经省地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其余矿床,采矿申请登记,由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经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发给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个体采矿申请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经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发给采矿许可证,并报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矿山闭坑,必须按照采矿申请登记程序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村民自采自用石、砂、土,不必领取采矿许可证,但必须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开采,禁止乱采滥挖。
  第八条本规定发布前已投产和在建的国营矿山企业,必须在限期内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已投产和在建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采矿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在限期内进行整顿和清理。凡符合采矿申请条件的,须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第九条集体矿山企业申请采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 (二)有合理的采矿设计和开采计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力量; (四)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有适当的废石、尾矿堆放地和防止污染水源、淤塞河道、水库、排灌沟渠等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六)有明确的采矿范围和矿界。
  个体申请采矿,可参考本条规定的条件审批。
  第十条凡依法取得采矿权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工商局不发给营业执照,银行不予开立结算帐户和贷款,电业部门不予供电。
  第十一条国营、集体矿山企业的采矿范围和矿界,由审批采矿申请登记的部门划定,经同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个体采矿的范围和矿界,由审批采矿申请登记的部门划定,经同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界纠纷,由划定矿界的机关负责调处,必要时可请同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参加,调处不了的,应报上一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裁决。
  变更采矿范围和矿界的,必须按照划定的采矿范围和矿界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集体矿山企业一般可开采中小型矿床和大中型矿床的边角矿块;个体采矿,只限于开采一般矿种的零星分散矿体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石、砂、土,不得开采贵重、稀缺矿产。
  第十三条凡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地区采矿: (一)国家划定建设的矿区,列入国家规划正在勘查的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与名胜古迹所在地区,自然保护区与重要风景区(点); (二)港口、机场和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 (三)城镇水源地、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和城镇市政工程设施周围一定安全距离以内; (四)铁路、公路和重要的输水、输气、输油管道及输电通讯线路的两侧一定安全距离以内; (五)城镇规划控制区以内和城乡居民生活区一定安全距离以内; (六)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
  第十四条已经勘查探明有矿床的地区和已投产或在建的矿区,未经市级以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新建居民点和重要的工厂、水利、交通、输水、输电、输气、输油、通讯和市政工程设施等,以免压覆矿产资源。否则,上述设施因建矿或采矿所造成的损失,建矿者或采矿者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采矿者必须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合理采矿,不断提高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严禁乱采滥掘,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破坏性采矿;对暂时不宜选矿利用和销售的贫矿,要妥善保护;对采出的贫矿,要妥善堆放保存。
  第十六条采矿者必须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还必须缴纳矿产资源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管理费的缴纳标准及其征收、使用办法,按烟政办发[1988)50号文执行。
  第十七条矿产品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采矿者不得将矿产品出售给非指定收购的单位。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和服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并积极协助做好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对于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矿产资源和地质矿产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凡《矿产资源法》、《采矿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规章已有明文处罚规定的,均按规定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不依法办理矿山闭坑手续的,按原开采期间销售收入最高年份的数额加倍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管理费,直至依法办理矿山闭坑手续之日为止;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村民乱采滥挖自用石、砂、土的,由村民委员会责令停止采挖,赔偿损失,没收所采的物料,并处以所采物料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虽取得采矿权但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开采营业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管理费,由负责征收的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干扰、阻挠矿产资源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和侮辱、殴打矿产资源管理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管理人员要依法秉公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按本规定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一律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施行中的问题,由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蓬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区管理的通告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蓬莱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蓬莱县人民政府公布) 为了加强旅游区的管理,给广大游客提供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管理区域的划分蓬莱阁旅游区和登州古市旅游区实行分工负责。小海以西的蓬莱阁旅游区由蓬莱阁管理处负责,小海以东的古市旅游区由登州古市管理处负责,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参与管理。
  车辆管理整个旅游区分设六个停车场:石岛停车场、振扬门停车场、水城西城停车场、水城招待所停车场、蓬莱阁宾馆停车场和蓬莱阁内停车场。在车辆停放上,石岛、蓬莱阁宾馆停车场停放大型机动车辆;振扬门、水城西城、水城招待所停车场和蓬莱阁内停车场停放中、小型机动车辆,严禁任何单位另设停车场和随意设卡拦截车辆。上述由蓬莱阁派出所负责管理。
  古市及蓬莱阁旅游区内禁止大货车、大头车和大客车进入。如有特殊情况,需持有关部门通行证方可进入。
  船只管理进入水城小海内的船只,仅限于蓬莱阁管理处二十马力以下的旅游船只、水城村的船只和县水产局渔政船只,其他单位和个体的船只一律禁止入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小海,必须经蓬莱阁管理处和蓬莱阁派出所批准,并缴纳进港管理费。旅游船泊在北小海西岸,渔船泊在南小海西岸,其它地方严禁停泊。
  港内船只不准装卸卵石、沙子、砖瓦及对小海有破坏性的物品。不准在港内排污或修船。严禁渔船及旅游船超载。
  蓬莱阁管理处和蓬莱阁派出所负责小海内船只的停泊、管理、收费和小海围墙的维修以及海面卫生的清理工作。县渔政部门协助管好船只。
  摊贩管理小海周围、蓬莱阁通道东侧、登州古市内及振扬门广场严禁设摊、建造简易房。在蓬莱阁通道西侧设摊和建简易房,必须经蓬莱阁管理处和蓬莱阁派出所批准,并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在简易房前再设摊。在古市内设摊点经营,必须服从工商部门、古市管理处及蓬莱阁派出所统一规划,旅游区内所有的经营单位及个体摊贩都要服从管理,文明经商,保持环境整洁,并按规定向管理部门缴纳卫生费和管理费。
  卫生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区内堆放货物、脏土及其它有碍景观的物品。禁止向小海内排放污水、倒垃圾和果皮等杂烂物品。
  文物及公共设施管理严禁破坏蓬莱阁、古市和小海的建筑结构。任何人不准在建筑物上乱刻乱画,不准张贴标语、广告,不准在小海内赶海、毁坏护坡石。不得随意损坏旅游区内的花草、树木及其它设施。上述由文物管理部门和蓬莱阁派出所负责监督执行。
  以上各条希望广大群众认真执行,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执照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告有抵触的条文一律废止。
  蓬莱县水资源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蓬莱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取、用水户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县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八条在宣传实施《水法》,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管理水利工程,防治水害,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县水利局做好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县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负责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处理水事纠纷; (四)归口管理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六)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调处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渔业、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发展灌溉、排水、水产和水土保持事业;积极推行喷灌、滴灌、管道灌溉等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稳产高产。
  第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产资源和旅游资源。
  第十九条兴建水工程需要迁建、移民的,应按照受益负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妥善安排好迁建地区群众的居住、生产、生活。所需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前先完成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实行开发许可制度。
  以提水为目的,需要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开发许可证》。《开发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准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对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排污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向河流、水库、塘坝、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任何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污废水。
  第二十三条对主要水资源地划定保护区,并制定保护办法。山区主要搞好水土保持,涵养水源,严禁破坏山皮草木。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对已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补源措施,严格控制采水量。
  严格控制北部沿海乡镇开采水资源。
  对海水浸染区、水质污染区,禁止增打新井、加深旧井和加大开采量。
  第二十五条因采矿或兴建地下水工程等,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地面塌陷或植被破坏,影响附近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并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兴建水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等有不利影响的,由兴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设施,防汛设施,水文和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及环保监测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迁移。
  第二十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及水体污染的监测站网。有关部门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量、水质、地下水动态等有关监测资料。
  第五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九条对直接从地下、河流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农户生产、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它少量取水的,不需申请取水许可。
  第三十条需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统一装置量水设施,按计划取水。《取水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
  对已经自行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经核定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或增加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工艺、设备落后,水耗高,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令其限期改善,期满后核减其取水量。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户的取水量进行调整: (一)水资源可供量减少; (二)社会总需求量增加或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发生变化; (三)公共事业或经济效益高的取水户需水量增加; (四)用水单位超定额过多或生产国家限制生产产品的; (五)国家有特殊需要。
  第三十四条对直接从地下、河流取水(含矿坑排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对农业灌溉取水的,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缴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管理、补源以及补助节约用水等。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六条乡镇之间、村之间、乡镇和村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不得单方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围垦河流的; (二)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床、滩地修建建筑物的; (三)擅自修建水工程或整治河道的; (四)占用堤防、护堤地、渠道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物的; (五)在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河道现有过水能力的,在上游地区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水法规,在水库、河道、渠道内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或高秸作物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测量、通讯照明设施的; (二)在堤防、水源工程等水工程保护区内建房、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三)在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区域内炸鱼、毒鱼和哄抢水种植、养殖产品的; (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渠道、河道上涵闸、闸门或者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的; (二)不按统一规定期限装置量水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绝或妨碍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五)拒不执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调整、限制方案的。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拒绝、阻碍水政监察人员、公安人员等依法执行水事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罚。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蓬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蓬莱县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蓬莱县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日蓬莱县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农、林、牧业生产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艾山自然资源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艾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包括:艾山林场,与艾山林场接壤的王庄乡、村里集镇附近的山岚林地等,总面积为8万亩。
  第三条艾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种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巢、穴、洞,各种乔灌木、药材、草本植物以及植被均属保护对象。
  第四条蓬莱县林业局是对艾山自然保护区实施统一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协调搞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保护艾山自然区不受破坏,有权揭发和制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动、植物的保护第六条艾山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的野生鸟类、兽类、益虫一律禁止捕捉。国家规定的珍稀鸟类、兽类要加倍保护,不经批准不得猎捕、外运或出口。
  第七条禁止使用各种猎枪、土枪、小口径步(手)枪、气枪、网具等猎捕各种野生动物,违者由公安部门或林业管理部门没收枪支、网具,并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因开展科研、教学、引种繁殖或其他特殊用途确需捕捉野生动物时,须报请县林业局或上一级林业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数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内捕捉。
  第九条保护、培育森林、林木、植被资源。禁止乱采滥伐各种林木、灌木和野草。确需采伐者,要到县林业局办理审批手续。要蓄水保土,严禁破坏植被。
  第十条加强林区防火设施建设,做好山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在山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时,须经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到林区游览观光者,必须遵守林区管理规章制度,按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活动,禁止带火种进入。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准随便挖刨各种药材、草本植物。严禁破坏自然野生资源和滥采林副产品。
  第十二条保护区护林队、护林员担负着封山护林、森林防火和保护各种动、植物等自然野生资源不受侵占或破坏的任务,有权对破坏自然野生资源的行为批评教育和检举控告。
  第三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对保护、招引、繁殖野生动、植物做出成绩者,对揭发或制止破坏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凡违犯本办法,进入保护区内盗伐林木、采土、采药、砍柴者,放火烧山或因失火造成损失者,私自偷猎捕杀、贩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处以没收猎具、猎获物、违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蓬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续修的《蓬莱县志》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正在编修的《蓬莱县志》,下限为1987年。1992年蓬莱撤县设市。作为县,蓬莱已于1991年结束。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蓬莱县志》续至1991年。续修县志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级各单位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分工一名领导主管,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按提纲要求,将资料搜集整理成文,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史志办公室。市史志办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补充资料提纲。
   中共蓬莱市委办公室 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2年5月14日 关于征集省级以上先进人物资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蓬莱县志》准备将市内建国以来(至1991年底)获省级以上(系指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授予、表彰)荣誉称号的先进人物(劳动模范、积极分子、先进生产(工作)者、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五好职工、优秀企业家等)入志,因有关方面掌握不全面,为防止遗漏,请按附表要求填写,于9月15日前报市史志办公室。如无此类人物,亦要将附表加盖公章上报。此系入志资料,请务必查实,确保准确无误。
   中共蓬莱市委办公室 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3年9月3日 关于征集《蓬莱县志》图片资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蓬莱县志》是一部全面、综合、系统地记载蓬莱历史与现状的大型资料书。目前,经过多方积极努力,文字材料基本完稿,尚缺部分图片。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近期向全市有关部门进行征集。选用图片要求在内容和质量上均必须具有资政、存史价值。各单位接通知后应确定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和精力,按附件征集目录和制作要求,精心筹集和制作,并于4月15日前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史志编纂科。
   附1:《蓬莱县志》图片征集目录。
   附2:《蓬莱县志》图片要求说明。
   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4年3月15日 关于组织审核《蓬莱县志》送审稿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蓬莱县志》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经数年艰苦努力,现已完成送审稿。送审稿共31编,120多万字,经有关领导和省、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将正式出版。
  “志为信史”。即将出版的《蓬莱县志》是一部综合记述蓬莱历史与现状的权威资料书(志书记述下限为1991年)。入志资料将存史资政,成为今人和后人了解蓬莱、建设蓬莱的依据,不容有半点差错和失误。为确保《蓬莱县志》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科学、行文规范,特将《蓬莱县志》送审稿按行业门类和资料来源,分送各单位审核。各单位接通知后,对所分的志稿要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认真审核,对志稿中错、漏之处和不宜公开的资料要写出修正、补充等处理意见。经审查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审稿意见表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于1994年8月20日前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史志编纂科。
   附:《蓬莱县志(送审稿)》审稿意见表。

知识出处

蓬莱县志

《蓬莱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蓬莱县志》是一部新编地方志书,书中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全面系统地记述了蓬莱1840—1991年的发展历史。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综述县情大略和境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中按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顺序设专志,末设人物和附录。全志共30编,120万字,并配有图片百余幅。政治部类重点记述了蓬莱人民的革命斗争历程,突出了建国后在党派群团和政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光辉业绩。经济和文化部类则着重记述了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流通、城乡建设、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人物编除为民族英雄戚继光、一代枭雄吴佩孚、当代作家杨朔等著名蓬莱人立传外,还编纂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和模范人物名录。志书对驰名中外的蓬莱阁、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和风俗、方言等均设专编记述,并收录了海市蜃楼照片、八仙过海传说等珍贵资料,充分显示了“蓬莱仙境”、“旅游胜地”的地方特色,是中外宾朋了解蓬莱、游览仙境的指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