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库存限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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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蓬莱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3331
颗粒名称: 核定库存限额
分类号: F820.4
页数: 2
页码: 486-487
摘要: 人民银行规定,单位库存限额不得超过3天日常开支;单位库存限额不得超过一个月日常开支;除发放工资、到农村采购和城市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现金外,余者均应使用银行转帐支票,经银行转帐;全县各现金受管单位陆续在银行开立帐户,人民银行蓬莱县支行按规定检查各现金受管单位现金库存、收支计划执行、贷款用途和基建投资运用等情况,将单位库存限额规定为30元。各单位须编造月度收支计划及现金出纳计划,单位库存现金过多,影响物资计划分配和现金正常流通。重新核定库存限额。强调销货款不得自行坐支,必需当日上交银行。
关键词: 核定库存 现金管理 蓬莱

内容

1950年4月,人民银行规定,设有银行机构的地方,单位库存限额不得超过3天日常开支;未设银行机构的地方,单位库存限额不得超过一个月日常开支;除发放工资、到农村采购和城市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现金外,余者均应使用银行转帐支票,经银行转帐;埠际之间往来,必须经过人民银行汇拨。同年5月,全县各现金受管单位陆续在银行开立帐户,接受现金管理。1951年1月,人民银行蓬莱县支行按规定检查各现金受管单位现金库存、收支计划执行、贷款用途和基建投资运用等情况,将单位库存限额规定为30元。1952年初改为5元,并规定:各单位须编造月度收支计划及现金出纳计划,由银行监督执行。1960年,现金管理松弛,单位库存现金过多,影响物资计划分配和现金正常流通。1962年3月,重新核定库存限额。1965年9月,强调销货款不得自行坐支,必需当日上交银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现金管理制度受到冲击,制度不能正常执行。1976年4月开始,县内社队企业及生产大队核定库存限额100元,生产队为30元;单位间经济往来,超过30元,需经银行转帐。1977年重申,各现金受管单位,限额外现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1978年,实行大额现金专人批、小额现金柜台审制度,保证现金的正常流通。1988年,企业单位核定库存限额1000元,其他单位核定库存限额50元。

知识出处

蓬莱县志

《蓬莱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蓬莱县志》是一部新编地方志书,书中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全面系统地记述了蓬莱1840—1991年的发展历史。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综述县情大略和境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中按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顺序设专志,末设人物和附录。全志共30编,120万字,并配有图片百余幅。政治部类重点记述了蓬莱人民的革命斗争历程,突出了建国后在党派群团和政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光辉业绩。经济和文化部类则着重记述了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流通、城乡建设、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人物编除为民族英雄戚继光、一代枭雄吴佩孚、当代作家杨朔等著名蓬莱人立传外,还编纂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和模范人物名录。志书对驰名中外的蓬莱阁、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和风俗、方言等均设专编记述,并收录了海市蜃楼照片、八仙过海传说等珍贵资料,充分显示了“蓬莱仙境”、“旅游胜地”的地方特色,是中外宾朋了解蓬莱、游览仙境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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