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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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蓬莱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326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
页数: 1
页码: 468
摘要: 清末,县不设一级财政,县内经费出入均由国库收支。民国初年仍沿清制。1919年始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但县财政由省统制。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后,抗日根据地内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内主要财政收入有田赋附加、公产收入、契税、屠宰税等。其他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核拨。工商税、农业税、地方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列入预算,按正常支出占总收入的综合比例分成。蓬莱县的分成比例1965年是43%,1967年调整为69%。是年蓬莱县按固定比例留成数额11万元,无超收分成。1983年蓬莱县总额分成比例为43.2%,1984年调为42.9%。1991年蓬莱县仍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
关键词: 财政体制 国家财政 蓬莱

内容

清末,县不设一级财政,县内经费出入均由国库收支。
  民国初年仍沿清制。1919年始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但县财政由省统制。1935年实施《财政收支系统法》,县内田赋、房捐的55~85%、营业税的30%、所得税的20~30%、遗产税的25%划为县有;田赋附加、营业牌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附捐杂税划为县税,归县留用。
  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后,抗日根据地内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内主要财政收入有田赋附加、公产收入、契税、屠宰税等。其他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核拨。
  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财政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县内财政收入只有农业税附加和少量地方税附加。
  195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1953年始设县级财政。县内财政收入有交易税、契税等部分税收和县管的企业、事业、公产等收入。财政支出有行政经费、社会文化教育费和经济建设费等。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县内财政收入有固定收入、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三种。固定收入全归县财政;分成收入中农业税的78%、公债的75%归县留用;调剂分成收入中的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等按确定的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多收多支,少收少支。
  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工商税、农业税、地方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列入预算,按正常支出占总收入的综合比例分成。蓬莱县的分成比例1965年是43%,1967年调整为69%。
  1971年实行“以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当年蓬莱县超收分成比例为50%,1972年调为40%。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是年蓬莱县按固定比例留成数额11万元,无超收分成。1975年按固定比例留成数额未变,有部分超收分成。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77年改行“保证上缴,超收归地方”的财政体制。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蓬莱县的增收分成比例为25%,1979年调为40%。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1982年改行“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1983年蓬莱县总额分成比例为43.2%,1984年调为42.9%。1987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财政体制。1988年改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即以1987年的实际分成为基数,按1986年“总额分成”的比例确定上缴基数,按每年递增8%包干上缴。1991年蓬莱县仍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

知识出处

蓬莱县志

《蓬莱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蓬莱县志》是一部新编地方志书,书中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全面系统地记述了蓬莱1840—1991年的发展历史。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综述县情大略和境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中按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顺序设专志,末设人物和附录。全志共30编,120万字,并配有图片百余幅。政治部类重点记述了蓬莱人民的革命斗争历程,突出了建国后在党派群团和政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光辉业绩。经济和文化部类则着重记述了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流通、城乡建设、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人物编除为民族英雄戚继光、一代枭雄吴佩孚、当代作家杨朔等著名蓬莱人立传外,还编纂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和模范人物名录。志书对驰名中外的蓬莱阁、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和风俗、方言等均设专编记述,并收录了海市蜃楼照片、八仙过海传说等珍贵资料,充分显示了“蓬莱仙境”、“旅游胜地”的地方特色,是中外宾朋了解蓬莱、游览仙境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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