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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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蓬莱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261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247-249
摘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非农业生产用地不断增加,耕地面积逐年减少。1991年,耕地面积降至67.58万亩,比1949年减少21.08万亩,平均每年减少0.50万亩;人均耕地面积降至1.38亩,比1949年减少1.41亩。其中1980~1991年,耕地面积减少9.2万亩,平均每年减少0.77万亩,最多的1986年减少2.38万亩,1991年减少9939亩。建国后,县内各级政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政策、法令,采取严格控制非农业生产用地等多种措施,努力扩大耕地面积。1956年6月,贯彻执行莱阳专署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始给予补偿。1991年5月,县人民政府发布《蓬莱县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实施县内土地管理。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内容

1949年,县内耕地面积88.66万亩,人均耕地面积2.79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非农业生产用地不断增加,耕地面积逐年减少。1991年,耕地面积降至67.58万亩,比1949年减少21.08万亩,平均每年减少0.50万亩;人均耕地面积降至1.38亩,比1949年减少1.41亩。其中1980~1991年,耕地面积减少9.2万亩,平均每年减少0.77万亩,最多的1986年减少2.38万亩,1991年减少9939亩。
  建国后,县内各级政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政策、法令,采取严格控制非农业生产用地等多种措施,努力扩大耕地面积。1982年,增设土地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953年贯彻政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征用土地开始实行审批制度:属于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5000亩以上和移民300户以上者,报大行政区委员会批准;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和移民300户以下者,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足1000亩和移民不足50户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956年6月,贯彻执行莱阳专署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始给予补偿。补偿费标准按最近3年产量总值计算,5~7级地每亩补偿70元,8~12级地每亩补偿80元,13~16级地每亩补偿90元,17~20级地每亩补偿110元。1957年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每亩总补偿340~600元。
  1958年1月,执行调整后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征用土地审批手续进一步严格,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批征用300亩以下和移民30户以下者。1970年提高补偿费标准,农田每亩地总补偿费700~1300元(果园地每棵果树另加60元)。
  1971年,开始执行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征用土地10亩以下者由县革命委员会审批;10亩以上(含10亩)20亩以下者由烟台地区革委会审批;20亩以上(含20亩)者由地区审查,报省批准。1977年调整为5亩以下者由县审批;5亩以上(含5亩)者由地区审批;10亩以上(含10亩)者由地区审查,报省批准。1981年9月,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改为按每亩年产值的4倍补偿,每亩按年总产600~1000公斤粮食(玉米、小麦各半)计算;青苗另加包产两季,不再加其他设施补偿费。
  1982年2月,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用、划拨土地3亩以下(不含3亩)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3亩以上(含3亩)10亩以下者由烟台地区革委会审批;10亩以上(含10亩)以及经济收益高的菜地、园地等由地区审查,报省批准。同年11月,补偿费标准调整为:经济收益高的菜地、园地等按年产值的6倍补偿;结果的果树每棵另加80~100元、幼树每棵另加40~50元;青苗地包一季产量500公斤;其他耕地按年产值的5倍补偿。
  1984年6月,执行省农业厅规定:征用技术中学实验用地,每处学校征用30亩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烟台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备案;超过30亩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年9月,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用、划拨土地(包括非耕地、耕地和经济收益高的菜地、园地等)3亩以下(不含3亩)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10亩以下(不含10亩)者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审批;10亩以上者报烟台市人民政府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兴办集体工副业占用集体的土地10亩以下(不含10亩)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10亩以上100亩以下(不含100亩)者由县人民政府呈报烟台市人民政府审批;100亩以上者报烟台市人民政府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开始,对农村专业户从事非种植业的商品生产所需土地的审批权限规定为: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按审批权限规定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用地,须持所在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证明及县工商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凡统一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者,按审批权限规定办理。是年,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和占用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征用乡镇所在地土地,按乡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县城郊区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村农业合作社使用本村的土地,凡从事工副业生产和建设服务设施者,不再计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专业户从事非种植业生产使用的土地,采取承包办法,耕地每年按亩产值另加10~15%、非耕地每年按一般耕地亩产值另加15~30%向所在村计交土地使用费;农民进城务工或办服务行业使用的土地,向有关单位缴纳土地使用费。
  自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建房占用集体的土地由村(大队)统一安排。1971年开始实行审批制度。1980年纳入正规管理。1982年9月,执行烟台地区关于《社队规划房屋建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村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闲置宅基地;农民宅基地占村基地总面积的40%,公共建房用地占13%,生产建筑用地占15%,街道用地占27%,绿化用地占5%;社员建房每户占地不得超过2分。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军人、华侨建房用宅基地需向所在村申请,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者,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对于宅基地,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准出租、买卖和转让;自留山、自留地和责任田不得作为宅基地使用,不准建坟、开矿、毁田打坯、烧砖瓦等;迁居或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行政村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1987年1月始,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县内土地。1991年5月,县人民政府发布《蓬莱县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实施县内土地管理。

知识出处

蓬莱县志

《蓬莱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蓬莱县志》是一部新编地方志书,书中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全面系统地记述了蓬莱1840—1991年的发展历史。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综述县情大略和境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中按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顺序设专志,末设人物和附录。全志共30编,120万字,并配有图片百余幅。政治部类重点记述了蓬莱人民的革命斗争历程,突出了建国后在党派群团和政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光辉业绩。经济和文化部类则着重记述了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流通、城乡建设、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人物编除为民族英雄戚继光、一代枭雄吴佩孚、当代作家杨朔等著名蓬莱人立传外,还编纂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和模范人物名录。志书对驰名中外的蓬莱阁、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和风俗、方言等均设专编记述,并收录了海市蜃楼照片、八仙过海传说等珍贵资料,充分显示了“蓬莱仙境”、“旅游胜地”的地方特色,是中外宾朋了解蓬莱、游览仙境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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