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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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蓬莱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243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9
页数: 2
页码: 201-202
摘要: 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通行早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亦存在纳妾、童养媳等陋习。男女婚嫁由媒妁介绍,父母允诺,经媒人换帖订婚。1940年,县内抗日根据地执行胶东行署联合办事处颁布的《婚姻暂行管理条例》,结婚、离婚均由县政府登记。1942年4月,执行胶东临时参议会公布的《修正婚姻暂行条例》,结婚不再登记,有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即为合法;离婚仍须向县政府登记,政府发给离婚证。民政助理员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1982年始,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由村(或单位)出具证明外,还必须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年龄等证明,方能登记。1991年,全县登记结婚2542对,登记离婚184对,登记合格率100%。
关键词: 民政工作 婚姻登记

内容

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通行早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亦存在纳妾、童养媳等陋习。男女婚嫁由媒妁介绍,父母允诺,经媒人换帖订婚。
  1940年,县内抗日根据地执行胶东行署联合办事处颁布的《婚姻暂行管理条例》,结婚、离婚均由县政府登记。1942年4月,执行胶东临时参议会公布的《修正婚姻暂行条例》,结婚不再登记,有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即为合法;离婚仍须向县政府登记,政府发给离婚证。1949年,执行《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结婚、离婚,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地区(乡镇)政府登记。1950年5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各持本村(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到一方(多是男方)所在乡镇政府递交民政助理员。民政助理员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离婚:一般先由村(或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者到所在乡镇政府调解,经调解仍执意离婚者,给予离婚登记,不能达成协议者,转人民法院处理。70年代后,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密切配合,结婚登记时,进行婚姻、家庭道德观念教育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教育。1981年,执行新婚姻法。1982年始,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由村(或单位)出具证明外,还必须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年龄等证明,方能登记。1985年起,乡镇均设立婚姻登记处,建立婚姻档案,设专职婚姻登记员,专司婚姻登记工作。1991年,全县登记结婚2542对,登记离婚184对,登记合格率100%。

知识出处

蓬莱县志

《蓬莱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蓬莱县志》是一部新编地方志书,书中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全面系统地记述了蓬莱1840—1991年的发展历史。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综述县情大略和境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中按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顺序设专志,末设人物和附录。全志共30编,120万字,并配有图片百余幅。政治部类重点记述了蓬莱人民的革命斗争历程,突出了建国后在党派群团和政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光辉业绩。经济和文化部类则着重记述了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流通、城乡建设、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人物编除为民族英雄戚继光、一代枭雄吴佩孚、当代作家杨朔等著名蓬莱人立传外,还编纂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和模范人物名录。志书对驰名中外的蓬莱阁、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和风俗、方言等均设专编记述,并收录了海市蜃楼照片、八仙过海传说等珍贵资料,充分显示了“蓬莱仙境”、“旅游胜地”的地方特色,是中外宾朋了解蓬莱、游览仙境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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