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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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蓬莱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239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192-194
摘要: 清宣统二年,登州府对驻扎登州的旗、绿二营官兵按阵亡、伤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临战受伤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世职、荫监、恩恤金、恩抚金等待遇。民国时期,县政府对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军人按其军阶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遗族年抚金;伤者,按其军阶发给年抚金。蓬莱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因战因公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和残废人员实行抚恤。牺牲、病故抚恤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内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工、民兵等人员,除妥善办理丧事外,均按抚恤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全年共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31.7万元。1950年,为伤残抚恤对象办理《残废抚恤证》,凭证发放抚恤金。
关键词: 优抚安置 蓬莱 抚恤

内容

清宣统二年(1910),登州府对驻扎登州的旗、绿二营官兵按阵亡、伤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临战受伤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世职、荫监、恩恤金、恩抚金等待遇。民国时期,县政府对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军人按其军阶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遗族年抚金;伤者,按其军阶发给年抚金。蓬莱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因战因公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和残废人员实行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内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工、民兵等人员,除妥善办理丧事外,均按抚恤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941年实行“凡有尸体可葬者,由国家备办棺木、衣服,妥善安葬”,“同时一律发给其家属殡葬粮600~800斤,抚恤款500~1200元”(北海币)的规定。1943年实行对“作战牺牲家庭生活困难的”,除发给殡葬费和抚恤金外,“并由政府为其家属介绍工作”的规定。1944年实行“抗日军人阵亡,由所在部队或地方政府埋葬,埋葬费不超过1300元,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00元”的规定。1948年,抚恤金改为小米150~300公斤。
  建国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多次调整,且不断提高。1950年抚恤分为牺牲、病故两项,抚恤标准按职级确定发放抚恤粮,牺牲抚恤300~600公斤,病故抚恤225~450公斤;1952年分别调整为600~2400公斤、450~1800公斤。1953年改以货币计发,牺牲抚恤140~550元,病故抚恤110~410元。1957~1958年,为失踪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支前民兵和民工739人办理追烈手续,按失踪军人、革命工作人员100元,失踪民兵、民工80元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961年为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133名军人追烈,共发放抚恤金13260元。1979年,牺牲、病故抚恤标准分别调整为470~700元、370~600元。1980年抚恤分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3项,一次性抚恤标准分别调为800~1000元、470~700元、370~600元。是年,全县共发放抚恤金6085元。1985年10月,执行《关于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批准为烈士的,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军队23级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加应发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和参战民工、民兵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加应发抚恤金的1/4。是年,为县内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弟妹1307人办理《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住农村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0元,家住城镇或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元;病故军人家属分别为每人每月15元、25元。全年共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31.7万元。1989年1月,调整定期抚恤金标准:家住农村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增加15元,家住城镇或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1年,全县1005户,1068人享受定期抚恤金,全年共发放45.30万元。其中革命烈士家属892户,930人,39.36万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5户,20人,8460元;病故军人家属98户,118人,5.10万元。
  伤残抚恤抗日战争和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县内对因战、因公负伤的革命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评定残废等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残废等级给予定期残废抚恤。1943年,年抚恤金为:一等300元,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四等只发一次50元。1946年开始,以猪肉计发,年抚恤金为:一等60公斤,二等35公斤,三等17.5公斤;享受伤残抚恤金者生病或伤口复发就医免费。1947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者560人,其中一等47人,二等210人,三等303人。1948年,残废军人复员回乡按一等补助小米400公斤、二等250公斤、三等150公斤标准发放安家费。1949年,残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仍以猪肉计发):一等30公斤,二等18公斤,三等12公斤;是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金者1453人,其中特等16人,一等177人,二等680人,三等580人。同年3月,残废军人退休按军龄满1年发给粮食50公斤、军龄每多1年增发25公斤、排以上干部增发25公斤、军龄满10年和年龄50岁以上增发75公斤、有慢性病者增发本人应发数1/3的标准发放生产补助粮。
  建国后,残废等级分为4等6级: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抚恤金标准多次调整,且不断提高。1950年,为伤残抚恤对象办理《残废抚恤证》,凭证发放抚恤金。1952年,残废抚恤金以粮计发,标准为:特等200公斤~1400公斤,一等160公斤—1200公斤,二等甲120~600公斤,二等乙100~500公斤,三等甲80~600公斤,三等乙60~500公斤;特等和一等终身供给,在乡二等全供二年后减半,在乡三等一次发清。是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金者1562人,其中特等5人,一等17人,二等甲120人,二等乙258人,三等甲572人,三等乙595人。1953年改以粮计发为以货币计发。1965年,在乡三等甲级残废抚恤改为每人每年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24元。1978年,县内为1497名伤残废抚恤对象发放抚恤金23.47万元。1982年,将在乡的特等和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及其家属48户58人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988年1月,在乡伤残人员抚恤金增加27~55%;在职伤残人员抚恤金增加46~80%。1991年1月,在乡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21~30%;是年,全县享受伤残抚恤者1825人,共发放抚恤金87.44万元,其中在乡1408人,87.77万元;在职417人,4.67万元。

知识出处

蓬莱县志

《蓬莱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蓬莱县志》是一部新编地方志书,书中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全面系统地记述了蓬莱1840—1991年的发展历史。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综述县情大略和境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中按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顺序设专志,末设人物和附录。全志共30编,120万字,并配有图片百余幅。政治部类重点记述了蓬莱人民的革命斗争历程,突出了建国后在党派群团和政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光辉业绩。经济和文化部类则着重记述了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流通、城乡建设、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人物编除为民族英雄戚继光、一代枭雄吴佩孚、当代作家杨朔等著名蓬莱人立传外,还编纂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和模范人物名录。志书对驰名中外的蓬莱阁、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和风俗、方言等均设专编记述,并收录了海市蜃楼照片、八仙过海传说等珍贵资料,充分显示了“蓬莱仙境”、“旅游胜地”的地方特色,是中外宾朋了解蓬莱、游览仙境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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