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育控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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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蓬莱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210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生育控制
分类号: C923
页数: 3
页码: 115-117
摘要: 晚婚、晚育 建国前,县内青年男女结婚年龄一般在17~20岁。此后,城乡青年结婚年龄大多推迟到法定年龄以后。1964年2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关于对提倡推迟结婚年龄,实行计划生育和节制生育工作的试行规定》,提出结婚年龄男子推迟到二十七八岁以后、女子推迟到二十五六岁以后为宜。1980年9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1986年6月,推行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女性23周岁以后结婚的晚婚标准,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1990年12月,《蓬莱县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中规定,未到晚婚年龄,申请登记结婚的新婚青年要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晚育合同书,交纳一定数量晚育押金。
关键词: 人口 关系 计划生育

内容

晚婚、晚育 建国前,县内青年男女结婚年龄一般在17~20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为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此后,城乡青年结婚年龄大多推迟到法定年龄以后。1958年,国家号召实行晚婚,县内90%的青年响应号召,推迟结婚年龄3~5年。1964年2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关于对提倡推迟结婚年龄,实行计划生育和节制生育工作的试行规定》,提出结婚年龄男子推迟到二十七八岁以后、女子推迟到二十五六岁以后为宜。1979年12月,推行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国家干部、职工男女双方均在25周岁的晚婚标准;是年,晚婚率达到91.3%。1980年9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1986年6月,推行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女性23周岁以后结婚的晚婚标准,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1987年5月,执行中共蓬莱县委、蓬莱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男女双方均按法定的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为晚婚,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晚婚增加婚假一周,实行晚育增加产假4周,增加的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1988年7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规定: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免去当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1990年12月,《蓬莱县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中规定,未到晚婚年龄,申请登记结婚的新婚青年要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晚育合同书,交纳一定数量晚育押金。1991年,全县女性初婚晚婚率91.38%、晚育率88.58%。
  节育 1956年,县内大力宣传贯彻《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关于节制生育工作的规定。1962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动员育龄夫妇自觉进行计划生育,控制多胎生育。1964年2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为宜,最多3个,两胎之间相隔4~5年;节育的根本办法是避孕,凡放避孕环、阴道隔膜和施行绝育手术者,一律免费;手术期间,均按公假处理,不扣发工资,其假为:妇女绝育休假3周(产后绝育者增加产假1周),放避孕环休假2天,男子绝育休假4天、1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休假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农村社员酌情给予工分补助。1965年1~9月,全县4693人施行节育手术。1972年,提倡生育“晚、稀、少”,计划生育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管理轨道。1975年1月,提出“一对夫妇一对孩,两胎间隔四五年”。1976年,全县人口出生率由1972年的23.8‰,下降到17.2‰。1979年6月,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规定:1979年9月1日起,按计划晚育并且只生一个孩子者,国家干部、职工增加产假14天,工资照发,发给30元一次性奖金,子女每月享受保健补贴5元;农村社员给产假30天,工分照记,发给一次性奖金,子女每月享受保健补贴工分50分,吃成人基本口粮;对计划外生育者实行经济制裁。是年9月,全县第一批报名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8754人,占全县独生子女总数的8.35%。1980年,县内开始实行《准生证》制度。1985年3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北沟镇进行母女均系农村户口的独女户“间隔式”二胎生育试点,母女年龄相加40周岁者,安排生育第二胎,然后在全县农村推广。1986年5月8日,执行中共山东省委指示,对母女均系农村户口的独女户,实行母女年龄相加36周岁的“间隔式”两胎生育政策。1987年5月,执行中共蓬莱县委、蓬莱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月发保健费5元;独生子女入托入所不收管理费,小学至高中毕业不收学费,其费用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担;独生子女之父母系国家干部、职工者,年老退休后加发5%退休金(100%者不加发);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但夫妇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签订不再生育二胎合同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城镇分配住房和农村划分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对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经教育无效者,进行适当经济制裁。1988年7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母女均系农村户口的独女户,实行女方必须年满30周岁以上、小孩不得低于4周岁的“间隔式”二胎生育政策。1991年,全县有92.43%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了节育措施。
  1985年,蓬莱县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授予“全国计划生育红旗单位”称号。
  1986年,蓬莱县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
  1991年,蓬莱县被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先进县”。

知识出处

蓬莱县志

《蓬莱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蓬莱县志》是一部新编地方志书,书中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全面系统地记述了蓬莱1840—1991年的发展历史。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综述县情大略和境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中按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顺序设专志,末设人物和附录。全志共30编,120万字,并配有图片百余幅。政治部类重点记述了蓬莱人民的革命斗争历程,突出了建国后在党派群团和政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光辉业绩。经济和文化部类则着重记述了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流通、城乡建设、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人物编除为民族英雄戚继光、一代枭雄吴佩孚、当代作家杨朔等著名蓬莱人立传外,还编纂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和模范人物名录。志书对驰名中外的蓬莱阁、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和风俗、方言等均设专编记述,并收录了海市蜃楼照片、八仙过海传说等珍贵资料,充分显示了“蓬莱仙境”、“旅游胜地”的地方特色,是中外宾朋了解蓬莱、游览仙境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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