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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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东省三环制锁集团公司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68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商标管理
分类号: F760.5
页数: 11
页码: 43-53
摘要: 本节介绍了山东三环制锁集团公司商标管理、三环商标争议、三环商标使用与管理、争创驰名商标。
关键词: 三环制锁集团 商标管理

内容

一、三环商标争议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三环”商标被工贸两家注册的两本帐问题的彻底解决,经历了漫长而令人深思的历史过程。
  1993年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商标工字(1993)第14号文件《关于解决“三环”锁两本账商标问题的批复》,将“‘三环’锁商标确权归属山东烟台造锁总厂”。但原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称“省外贸轻工”)不服此批复,于1993年3月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北京中院撤销国家商标局14号批复,并将‘三环’商标判归原告所有。”4月18日,本厂以(93)烟锁总字第52号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恢复本厂“三环”商标原注册日期(1952年2月1日)和原注册证号(12389)的请求。10月,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采用批复这种形式进行确权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国家商标局14号文的确权批复,同时驳回了“将三环商标判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10月26日,本厂以(93)烟锁总字第66号文分别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关于“三环”商标确权问题的紧急报告》。
  1994年3月2日,本厂又以(94)烟锁总字第7号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请求撤销省外贸轻工不当注册的“三环”商标。3月15日,以集团字(94)第4号向省委、省政府递交了《关于“三环”锁商标之争及“三环”集团成立有关情况的报告》,对“三环”商标两本帐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三点建议。4月26日,以烟锁总字(94)第13号文再次申请恢复本厂“三环”商标原注册日期与证号。同月,国家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再次以准予本厂“三环”商标续展,不给省外贸轻工续展的法律规范方式,将“三环”商标实质性地确权给本厂。同时,国家商标局还以商标续(1994)70号文件明确指出:“烟台造锁总厂‘三环’商标从1952年2月1日注册至今,权利是延续的”,非常明确地阐明本厂“三环”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此期间,省外贸轻工意识到继续占用“三环”商标已无可能,先是于1992年向其韩国代理商提供有关文件,支持其在韩国抢注“三环”商标。同年,省外贸轻工又准备将其在泰国注册的“三环”商标转卖当地商人,被国家商标局和山东省工商局下文制止。1993年,省外贸轻工又与香港何枝公司在香港联合注册了“三环”商标,同时委托专职律师在西非各国注册。同年,在本厂向南非申办合资厂并申请“三环”商标注册时,省外贸轻工又以“三环”本国注册人的名义派人到南非进行阻挠,致使合资办厂被迫停止。
  1994年6月和9月,本厂曾以烟锁总宇(94)第19号和第23号文,两次向国家商标局请求“尽快依法解决‘三环’商标遗留问题”。7月份以集团(94)第29号文向省府办公厅递交了《关于保护“三环”锁商标,维护我省经济利益的报告》,恳请省政府出面协调原省外贸轻工在国外注册“三环”商标的转让工作,停止其仍在继续进行的侵权行为。1995年1月6日,针对省外贸轻工继续坚持“双续展”的立场,拒不转让其国外注册商标的情况,本厂以烟锁总字(95)第1号文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关于强烈请求依法保护“三环”商标专用权,尽快驳回贸方商标续展申请的紧急报告》,强烈请求依据历史事实和商标法规,尽快驳回山东省日用百货进出口公司(原“省外贸轻工”分解而成的公司,以下称“日百公司”)的“三环”商标续展申请,彻底结束“三环”商标两本帐状况,保护企业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8月份,又以烟锁总字(95)第3号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关于再次请求依法驳回山东省日用百货进出口公司的“三环”商标继展申请的报告》。11月,以烟锁总字(95)第4号文向烟台市人民政府递交《关于三环商标使用及有关问题的报告》。
  1996年1月21日,国家商标局与山东省工商局主要领导亲自出面协调工贸双方的联合及“三环”商标问题,但未有结果。28日,本厂以烟锁总字(96)第1号文第四次向国家商标局请求依法驳回省日百公司“三环”商标续展申请。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1996)232号文《关于解决“三环”锁商标归属问题意见的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表态“‘三环’锁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归烟台造锁总厂所有,请依法裁定”。同年12月,经国家工商局和各级政府的协调,国家商标局依法驳回省日百公司的续展申请,确认本公司为“三环”锁商标专有人。贸方不服,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1997年4月9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驳回其续展复议申请。至此,“三环”商标“两本帐”问题才得以彻底解决,“三环”商标终于回到“三环人”手中。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97商标综字994号》内容。(见下页) 为尽快办理“三环”商标国外注册权的转让手续,1997年4月22日,本公司以集团字(97)第15号文向市二轻工业总公司递交《关于请求协调解决“三环”锁商标国外注册转让和企业自营进出口权问题的报告》。7月21日,在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 《1996》标申驳续字010号青岛市商标事务所: 你所代理的山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第6类锁商品上申请续展注册的第75294号“三环”商标,经审查,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山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第75294号“三环”商标,属于历史遗留的工贸双方分别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工商[19901165号文)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6]第232号文)的意见,该商标应归属山东烟台造锁总厂。比照《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第75294号商标的续展申请予以驳回。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果不服,可以在限期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原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等件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96.12.19 抄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 97商标综字994号关于“三环TRI-CIRCLE及图形”商标续展驳回复审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山东省日用百货进出口公司: 你公司1997年1月16日,向我会提交《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对在国际分类第6类锁等商品上申请续展的“三环TRI-CIRCLE及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申请复审。
  你公司在提交申请书件时,因未提供续展注册申请书、续展注册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图样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我会曾于1997年1月21日和3月1日要求你公司在规定限期内予以补正。经两次补正后,你公司仍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及注册证复印件。同时,“三环”商标续展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山东省日用百货进出口公司并非商标局驳回通知中所指明的“三环”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人山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不具备驳回复审的主体资格。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我会对你公司提交的“三环TRI-CIRCLE及图形”商标续展驳回复审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件一并退回。
  抄送:山东省工商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1997.4.9外经贸委和烟台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省日百公司与本公司达成转让其国外注册“三环”商标有关事宜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本公司于7月31日将400万元人民币作为原省外贸轻工国外已注册的“三环”牌商标转让费,一次性地转入省日百公司帐户,省日百公司于1998年1月12日,将其26件、共计40个国家的“三环”商标国外注册证等有关文件转交本公司。至此,国内外“三环”商标所有权全部归本公司所有,省日百公司或其他任何公司无权再在国外申请“三环”牌商标。长达18年之久的“三环”商标争议终于以“三环”人的胜利而告终。
  二、三环商标使用与管理 “三环”商标的创立与发展,凝聚了几代三环人的辛勤与智慧,它不仅是企业的财富,它还是民族与国家的财富。为使“三环”这一享誉世界的名牌商标得以有效保护,并不断提升其价值,企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做了大量艰苦细致而卓有成效的工作。
  1993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3)14号文的下达,为依法维护“三环”商标专有人权益、同商标侵权行为展开斗争,提供了政策依据。4月1日,本厂以(93)烟锁总字第16号文向乳山县造锁厂、青岛第二锁厂、青岛第三锁厂、招远五金造锁总厂、牟平造锁总厂、蓬莱市制锁厂等6家企业发出《关于立即停止使用“三环”商标的函》,要求上述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三环”商标,改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于5月31日前完成处理库存等善后工作。6月份,与招远五金造锁总厂、乳山双连集团公司(原乳山县造锁厂)、青岛第二锁厂、蓬莱市制锁厂、牟平造锁厂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1993年12月31日止。
  1994年元月,山东省三环制锁集团公司成立后,为遏制各成员企业无序竞争、竞相压价而造成对“三环”品牌声誉的损害,制定了产品最低限价和市场营销策略。3月15日,集团管委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成员企业自3月18日起严格执行统一最低限价。
  针对假冒伪劣三环产品质劣充优,严重扰乱国际国内市场的状况,1994年5月,核心企业成立打假办公室,抽调五入专职负责打假工作。同月,对制造、销售假冒“三环”锁的河北滦南锁厂、浙江晋云制锁厂、河北唐山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哈尔滨五矿进出口公司等6个不法厂商进行了起诉,不法厂商赔偿了本公司经济损失,并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且销毁了假冒产品。7月份,经集团管委会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以烟台造锁总厂打假办公室为基础,吸收各成员企业销售科长参加,共同组成集团打假办公室。
  为加强对“三环”商标的保护和宣传,发挥品牌效应,集团公司管委会第三次会议还制定了《关于对三环商标保护宣传费用的管理规定》,要求各成员企业按一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缴商标保护宣传费和集团活动经费,该经费百分之七十用于“三环”商标的宣传和保护,百分之三十用于集团活动经费和集团管委会的办公费用。8月份,针对大连东方五金交电化工批发公司盗用“山东省三环制锁集团公司”名称一事,下发《关于禁止滥用“山东省三环制锁集团公司”名称的通知》,要求各成员企业及业务单位,均不得以“山东省三环制锁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发送一切资料,如有需要,必须在其后标明企业名称,即“山东省三环制锁集团XXX厂(公司)”。9月份,以3月18日集团公司制定的最低限价为标准,对各成员企业1994年4月至8月的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和有关帐目进行了系统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了通报警告。
  1995年12月,集团管委会组织力量对各成员企业执行统一限价情况进行了再次检查,各企业均存有不同程度的违反限价情况,要求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同月,制订了《关于对客户退回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规定》,使三环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实施了统一规范管理。
  1996年3月29日召开集团销售工作会议,就各企业联合打假、统一协调春季广交会外贸代理公司、停止给“省外贸轻工”供货等事宜达成共识。7月4日,集团召开第二次打假工作会议,对自集团打假办成立以来在洛阳、石家庄、东北和温州等地取得的打假成果给予了肯定,同时提出集团联合打假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限期整改。
  1997年2月,公司打假办解散,打假职能并入销售处,由分管副总直接领导。3月8日,集团管委会第九次会议重申贯彻《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三环锁具质量管理条例》和《三环商标保护宣传费用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六家企业共同签署了《执行集团公司统一限价协议》。5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驳回“省外贸轻工”的续展申请,确认本公司为“三环”锁商标专有人后,本公司于6月份,向国家海关总署申请三环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并获批准。7月份,与青岛第二锁厂、蓬莱三菱制锁有限公司,山东双连集团有限公司(原乳山造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1997.7.1至1998.7.1)。其他企业在未与本公司签订使用合同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三环”商标,已构成侵权,本公司以集团字(97)第53号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8月6日向烟台、青岛、大连、天津、上海、宁波、广州、深圳等海关发出《关于请求打击侵权“三环”锁非法出境的函》,为国际市场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8月18日,向尚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招远五金造锁厂和牟平光环集团有限公司(原牟平造锁总厂)发出《关于停止使用“三环”锁商标的函》。9月份,本着“一致对外、打击假冒、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关于办理“三环”牌锁具出口业务的有关规定》,要求各被许可生产“三环”牌锁具的企业自9月1日起,一律实行申报“三环”牌锁具出口许可证明,并交海关查验的管理办法。9月8日和28日,招远五金造锁总厂和牟平光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本公司签署了为期一年的(1997.7.1至1998.7.1)的“三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997年10月份,在确定山东境内口岸为“三环”,产品出口港的基础上,向全国其他海关发出《关于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函》,进而对假“三环”出口实施了切实有效的封关措施。11月至12月,分别在天津海关、青岛海关、北仑海关截获河北武邑锁具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国际贸易中心、湖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等3家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报关出口的三批“三环”牌锁具,总价值74万元。
  为保护“三环”商标专用权,治理整顿国际市场,保护品牌声誉,1998年2月,公司制订了《关于三环牌锁具统一出口的有关规定》。3月,对“三环”牌锁具包装物进行了重新设计与改进,并通过招标确定了定点加工单位,实行各企业包装物统一印制、统一结算。4月份,因欠缴商标使用费和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对烟台牟平光环集团有限公司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月,对违反《三环锁具包装物加工的有关规定》的成员企业实行了不同金额的罚款处理。6月25日,与牟平光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双连集团有限公司、招远五金造锁总厂、青岛第二锁厂、蓬莱三菱制锁有限公司第三次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7月,因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中止青岛第二锁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8月19日,发出《关于对三环牌锁具新包装使用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成员企业自9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包装物,库存的旧包装物全部销毁。
  1998年8月,在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组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本公司在河北武邑县打假工作取得辉煌成果,一举查封制假窝点——武邑县制锁厂,收缴1500多箱、价值150多万元的假三环锁以及大量商标标识、包装物、半成品和工胎模具等。此后,相继在云南瑞丽截获出口到缅甸的1000余箱假货;在浙江和东北地区查扣了8批价值50万元的假货;在湖州查获了800余箱假货,对制假、贬假者形成强大震慑。
  8月28日,鉴于青岛第二锁厂经过1个多月的全面整顿,产品质量较前有所提高,允许该厂暂使用3个月的“三环”商标,3个月后视情况再作决定。11月,鉴于各成员企业无序竞争、压价倾销现象时有发生,统一限价效果甚微,造成市场混乱、效益降低的实际情况,集团公司再次发出通知,强调执行“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严肃性。
  1999年元月,“三环”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公司打假维权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同月,对青岛第二锁厂实行资产划拔,使之成为本公司独资的子公司。同时由于牟平光环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五金造锁总厂违反有关规定,被集团公司终止三环商标使用合同。3月份,因本公司中止商标使用合同的维权行为未得到上述两企业所属地方工商部门的支持,本公司以三环字(99)第16号文向烟台市工商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加大执法力度,立即停止招远、牟平两家锁厂使用“三环”商标的报告》,恳请工商部门予以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立即停止上述两家锁厂生产和销售“三环”锁。8月份,对蓬莱锁厂实行参股,使资产一体化的三环集团初具规模。9月30日,山东省三环制锁集团公司、山东省三环集团乳山双连有限公司、山东省三环集团蓬莱三菱有限公司、牟平光环集团有限公司四家共同签署《关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施方案》,对挂锁总量调控方式、新产品开发进度、挂锁最低限价监督调控手段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成立“三环销售基金会”,负责规范各企业三环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对违反“实施方案”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999年10月1日,与牟平光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争创驰名商标 1993年2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工字(1993)14号文下达后,公司于9月份首次向市、省工商局及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关于申请认定“三环”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
  1994年1月,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防止国内外不法厂商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在世界各国抢注“三环”商标,以致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又以(94)烟锁总字第15号文再次向三级工商部门提交了《关于申请认定“三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
  此后,由于“三环”商标官司迟迟悬而末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便一拖再拖。1997年4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驳回“省日百公司”的续展复议申请。9月,公司第三次向烟台市工商局、省工商局、国家工商局逐级递交了《关于申请认定“三环”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此后,虽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至1998年上半年,仍未能如愿以偿。
  1998年6月18日,公司又以集团字(98)第34号《关于“三环”商标被严重侵权,请求予以认定“驰名商标,”加大保护措施的报告》,向烟台市工商局报告了目前国内外市场上假冒伪劣三环锁异常猖镢,打假工作“打不胜打”的现状和认定“三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迫切性。
  1999年1月,“三环”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全国制锁行业唯一获此殊荣的品牌。
  附:1994年——1999年打假成果汇总

知识出处

山东省三环制锁集团公司志

《山东省三环制锁集团公司志》

本志内容包括:概述、大事记、集团的组建与建设、产品销售、技术科研、企业管理、党群工作、职工福利、先进人物。记载了1993-2000年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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