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520020210001262 |
颗粒名称: | 三、城容管理 |
分类号: | TU984.1 |
页数: | 1 |
页码: | 113 |
摘要: | 为了美化县城,使县城建设进入现代化。1983年《条例》中规定:县城的道路、桥函、排水管渠、河道、堤坝、护坡、沙滩、交通标志、路灯、公共厕所、垃圾箱等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内道路;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打场、插扦围绳、立架作业;临时性院围、棚厦、 商亭等建筑,建设前需申请城建部门获得证件,按规定交纳占地费,方可搭设。占用供电、 供水、消防等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于罚款。各种车辆要服从看管人员的看管,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风景区、防洪堤坝、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内开道、打洞、挖土、堆物;采挖泥、砂、石,应经城建部门批准,到指定地点采挖;县城内沿街两侧公用民用建筑物要保持完好,陈旧建筑和残墙断壁必须及时维修和作工程处理。今后所有楼房不准自行改装阳台、乱开窗户,不准在楼顶堆放杂物。城区范围内设置永久性宣传栏、画廊、壁画等宣传设施,板面要整洁、美观,布告、 广告、报刊、文化体育及业务性启事等,一律要张贴在广告栏内,禁止随意张贴。 |
关键词: | 城市规划 规划布局 城市景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