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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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262
颗粒名称: 三、城容管理
分类号: TU984.1
页数: 1
页码: 113
摘要: 为了美化县城,使县城建设进入现代化。1983年《条例》中规定:县城的道路、桥函、排水管渠、河道、堤坝、护坡、沙滩、交通标志、路灯、公共厕所、垃圾箱等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内道路;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打场、插扦围绳、立架作业;临时性院围、棚厦、 商亭等建筑,建设前需申请城建部门获得证件,按规定交纳占地费,方可搭设。占用供电、 供水、消防等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于罚款。各种车辆要服从看管人员的看管,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风景区、防洪堤坝、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内开道、打洞、挖土、堆物;采挖泥、砂、石,应经城建部门批准,到指定地点采挖;县城内沿街两侧公用民用建筑物要保持完好,陈旧建筑和残墙断壁必须及时维修和作工程处理。今后所有楼房不准自行改装阳台、乱开窗户,不准在楼顶堆放杂物。城区范围内设置永久性宣传栏、画廊、壁画等宣传设施,板面要整洁、美观,布告、 广告、报刊、文化体育及业务性启事等,一律要张贴在广告栏内,禁止随意张贴。
关键词: 城市规划 规划布局 城市景观

内容

为了美化县城,使县城建设进入现代化。1983年《条例》中规定:县城的道路、桥函、排水管渠、河道、堤坝、护坡、沙滩、交通标志、路灯、公共厕所、垃圾箱等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内道路;不准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打场、插扦围绳、立架作业;临时性院围、棚厦、 商亭等建筑,建设前需申请城建部门获得证件,按规定交纳占地费,方可搭设。占用供电、 供水、消防等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于罚款。各种车辆要服从看管人员的看管,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风景区、防洪堤坝、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内开道、打洞、挖土、堆物;采挖泥、砂、石,应经城建部门批准,到指定地点采挖;县城内沿街两侧公用民用建筑物要保持完好,陈旧建筑和残墙断壁必须及时维修和作工程处理。今后所有楼房不准自行改装阳台、乱开窗户,不准在楼顶堆放杂物。城区范围内设置永久性宣传栏、画廊、壁画等宣传设施,板面要整洁、美观,布告、 广告、报刊、文化体育及业务性启事等,一律要张贴在广告栏内,禁止随意张贴。

知识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栖霞县城乡建设志编辑室

本志上限尽力追溯,下限断至1985年。采用纪事本末体、史志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记述。记述了栖霞县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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