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520020210001261 |
颗粒名称: | 二、建筑管理 |
分类号: | F293.21 |
页数: | 1 |
页码: | 113 |
摘要: | 1957年,栖霞县人民政府规定:"凡不按国家计划和规划乱占乱建的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必须限期拆除。1983年9月,人民政府在《栖霞县县城建设管理条例》中又重新规定:凡未领取《栖霞县建设工程许可证》者,未履行承包手续者,未经城建部门验线,擅自动工和自行变更设计,改变工程内容的一切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包括地上地下者) ;均属违章建筑。建委和质监站有权责令停工拆除,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负其半,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总造价的5%罚款。 |
关键词: | 土地政策 城市土地 土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