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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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261
颗粒名称: 二、建筑管理
分类号: F293.21
页数: 1
页码: 113
摘要: 1957年,栖霞县人民政府规定:"凡不按国家计划和规划乱占乱建的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必须限期拆除。1983年9月,人民政府在《栖霞县县城建设管理条例》中又重新规定:凡未领取《栖霞县建设工程许可证》者,未履行承包手续者,未经城建部门验线,擅自动工和自行变更设计,改变工程内容的一切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包括地上地下者) ;均属违章建筑。建委和质监站有权责令停工拆除,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负其半,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总造价的5%罚款。
关键词: 土地政策 城市土地 土地制度

内容

1957年,栖霞县人民政府规定:"凡不按国家计划和规划乱占乱建的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必须限期拆除。1983年9月,人民政府在《栖霞县县城建设管理条例》中又重新规定:凡未领取《栖霞县建设工程许可证》者,未履行承包手续者,未经城建部门验线,擅自动工和自行变更设计,改变工程内容的一切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包括地上地下者) ;均属违章建筑。建委和质监站有权责令停工拆除,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负其半,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工程总造价的5%罚款。

知识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栖霞县城乡建设志编辑室

本志上限尽力追溯,下限断至1985年。采用纪事本末体、史志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记述。记述了栖霞县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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