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520020210001260 |
颗粒名称: | (3)对征用土地上的附作物 |
分类号: | F301.2 |
页数: | 1 |
页码: | 112 |
摘要: | 如树木,能够移栽的尽量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每棵0.5元和树苗损失费(按树数量15%计算),不能移栽的由征地单位按高于国家木材牌价给予补偿,高出幅度,半成材树木不超过50%,成材树木不超过一倍,作价补偿后的树木归征地单位,不愿作价赔偿处理的允许自伐、自用或自卖。果树未结果的幼树,能够移栽的每棵付补偿费3.00 元~5.00元。对突击抢栽的树木和抢修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对水井、地瓜窖(废井、废窖除外),按深度给予补偿,水井每米(从井口到井底)补偿40元至50元,地瓜窖每米补偿15 元至20元,手压井每米补偿15元。征用土地上的棉槐、刺槐条一类的灌木每燉补偿1.50元至 2.00元,按亩计算每亩不超过600墩。拆除征用土地上的公房或私房,按房屋的等级面积给予补偿。 |
关键词: | 土地管理 土地保护 土地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