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520020210001259 |
颗粒名称: | (2)人口安置补助费 |
分类号: | F301.2 |
页数: | 1 |
页码: | 112 |
摘要: | 凡被征用土地单位的每一个农业人口,征用单位均应付给人口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乡镇办企业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二倍;对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单位,按亩计算的安置补助费可超过其年产值的三倍,最多不超过十倍。超部分不予补助。计算方法是:征地亩数÷征地前每人占有耕地数=5需要安置人数。 需要安置人数×亩产值×倍数=安置补助总额。此项资金被征用土地单位用于发展村办工、 企业,不付给居民本人。 |
关键词: | 土地管理 土地保护 土地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