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520020210001258 |
颗粒名称: | (1)土地补偿费标准 |
分类号: | F301.2 |
页数: | 1 |
页码: | 112 |
摘要: | 凡建设单位征用商品菜基地的菜地、园地、果园、藕塘、鱼塘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六倍;征用其它耕地补偿费标准为五倍;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付给土地补偿费。乡 (镇)办企业用地,征用所在乡(镇)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征用其他乡(镇)的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国家收回村、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一般是指国有土地在土改时交给农民或以后划给村、队长期耕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补助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二点五倍,不付人口安置补助费。国家已经办理征地手续,而暂时不用,借给村、队耕种的土地,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村、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提出补偿、安置费的要求。征用宅基地时,只付土地补偿费 ,不付给人口安置补助费。 |
关键词: | 土地管理 土地保护 土地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