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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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251
颗粒名称: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110-111
摘要: 按195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执行。国家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在5000亩或迁移居民 300户以上者,由大行政区委员会批准:用地不足5000亩而在1000亩以上者或迁移居民不足 300户而在50户以上者,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不足1000亩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 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栖霞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央征用土地的规定进行土地管理。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内容

按195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执行。国家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在5000亩或迁移居民 300户以上者,由大行政区委员会批准:用地不足5000亩而在1000亩以上者或迁移居民不足 300户而在50户以上者,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不足1000亩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 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栖霞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央征用土地的规定进行土地管理。"文革"期间, 栖霞县革命委员会在1971年10月30日,根据山东省民政局文件精神规定:征用或收回、划拔土地10亩以下,因征用土地而拆除民房5户以下,拆除公房300平方米以下的,均由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征用或收回、划拔土地10亩(含)以上20亩以下的,由地区革委批准;征用或收回、划拔土地20亩(含)以上的和拆除民房5户以上或拆迁公房300平方米以上的,均由地革委审核后,报省革委审批。1982年11月6日,县人民政府以栖政法〔82〕第129号文《关于贯彻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提出:征用、划拔土地在3亩(不含 )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拔土地3亩以上,10亩(不含)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区行署批准;凡征用、划拔土地在10亩(含)以上和菜地、园地、鱼塘、藕塘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均由地区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4年,栖霞县人民政府又颁发了栖政发〔84〕第172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征用、划拔土地(包括耕地和菜地、果园、鱼塘、藕塘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在3亩(不含)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拔土地3亩(含)以上,10亩(不含)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査,报地、市政府批准;征用、划拔土地10亩(不含)以上的,由地、市政府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知识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栖霞县城乡建设志编辑室

本志上限尽力追溯,下限断至1985年。采用纪事本末体、史志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记述。记述了栖霞县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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