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520020210001251 |
颗粒名称: |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
分类号: | F301.2 |
页数: | 2 |
页码: | 110-111 |
摘要: | 按195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执行。国家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在5000亩或迁移居民 300户以上者,由大行政区委员会批准:用地不足5000亩而在1000亩以上者或迁移居民不足 300户而在50户以上者,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不足1000亩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 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栖霞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央征用土地的规定进行土地管理。 |
关键词: | 土地管理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