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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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250
颗粒名称: 土地权属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
页码: 110
摘要: 农业合作化以前,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合作化以后,废除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权存有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制,但土地管理权属国家。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规定:凡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无转让、出租、交换、自种等权。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内容

农业合作化以前,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合作化以后,废除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权存有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制,但土地管理权属国家。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规定:凡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无转让、出租、交换、自种等权。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知识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栖霞县城乡建设志编辑室

本志上限尽力追溯,下限断至1985年。采用纪事本末体、史志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记述。记述了栖霞县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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