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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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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249
颗粒名称:
一、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110-112
摘要:
本文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征用土地程序。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内容
土地权属农业合作化以前,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合作化以后,废除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权存有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制,但土地管理权属国家。
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规定:凡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无转让、出租、交换、自种等权。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195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执行。国家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在5000亩或迁移居民 300户以上者,由大行政区委员会批准:用地不足5000亩而在1000亩以上者或迁移居民不足 300户而在50户以上者,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不足1000亩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 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栖霞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央征用土地的规定进行土地管理。"文革"期间, 栖霞县革命委员会在1971年10月30日,根据山东省民政局文件精神规定:征用或收回、划拔土地10亩以下,因征用土地而拆除民房5户以下,拆除公房300平方米以下的,均由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征用或收回、划拔土地10亩(含)以上20亩以下的,由地区革委批准;征用或收回、划拔土地20亩(含)以上的和拆除民房5户以上或拆迁公房300平方米以上的,均由地革委审核后,报省革委审批。1982年11月6日,县人民政府以栖政法〔82〕第129号文《关于贯彻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提出:征用、划拔土地在3亩(不含 )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拔土地3亩以上,10亩(不含)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区行署批准;凡征用、划拔土地在10亩(含)以上和菜地、园地、鱼塘、藕塘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均由地区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4年,栖霞县人民政府又颁发了栖政发〔84〕第172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征用、划拔土地(包括耕地和菜地、果园、鱼塘、藕塘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在3亩(不含)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拔土地3亩(含)以上,10亩(不含)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査,报地、市政府批准;征用、划拔土地10亩(不含)以上的,由地、市政府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征用土地程序栖霞县土地管理,1982年5月以前,由县计划委员会具体负责。自1982年6 月起,由县农业局管理,农业局设土地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征用土地的具体做法是: 1.申请征地计划先由用地单位将征用意图(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征用数量、投资情况等) ,写成书面报告,送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计委下达基建计划。
2.申请选址用地单位征用、划拔土地时,必须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呈报县建委。经土地管理机关审査同意,由建委规划部门选定地址后,始能办理征地手续。
3.协商征地用地单位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书和建委的指定地点,到土地所属乡镇领取征地通知书,再到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初步协议。
4.报批征地计划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单位达成协议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图,向县土地管理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报告书,按规定的权限,待土地占用书正式下达后始能占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建国前,县署无征地管理机构,各项用地自由交易,价格也无统一规定。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保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利益,规定:凡因建设征用有收益的耕地,应付给一定数量的补偿费,标准是以最近二至四年常年实产量的总产值为补偿标准。地内附作物应据实补偿,青苗根据作物的生产情况给予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对荒山、荒坡及其它空闲地,不给补偿。栖霞县政府一直按此规定征用各项土地。七十年代初期,征用土地补偿费又具体规定为:每亩一般按征用土地前三年实际产量的总产值为补偿标准,粮食以标准量计算价格,每斤0.12元(包括副产品)。菜园以前两年实际产量的总产值为补偿标准, 蔬菜计算价格,每斤0.03元。征用果园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八十年代,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重新规定: (1)土地补偿费标准凡建设单位征用商品菜基地的菜地、园地、果园、藕塘、鱼塘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六倍;征用其它耕地补偿费标准为五倍;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付给土地补偿费。乡 (镇)办企业用地,征用所在乡(镇)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征用其他乡(镇)的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国家收回村、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一般是指国有土地在土改时交给农民或以后划给村、队长期耕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补助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二点五倍,不付人口安置补助费。国家已经办理征地手续,而暂时不用,借给村、队耕种的土地,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村、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提出补偿、安置费的要求。征用宅基地时,只付土地补偿费 ,不付给人口安置补助费。
(2)人口安置补助费凡被征用土地单位的每一个农业人口,征用单位均应付给人口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乡镇办企业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二倍;对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单位,按亩计算的安置补助费可超过其年产值的三倍,最多不超过十倍。超部分不予补助。计算方法是:征地亩数÷征地前每人占有耕地数=5需要安置人数。 需要安置人数×亩产值×倍数=安置补助总额。此项资金被征用土地单位用于发展村办工、 企业,不付给居民本人。
(3)对征用土地上的附作物如树木,能够移栽的尽量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每棵0.5元和树苗损失费(按树数量15%计算),不能移栽的由征地单位按高于国家木材牌价给予补偿,高出幅度,半成材树木不超过50%,成材树木不超过一倍,作价补偿后的树木归征地单位,不愿作价赔偿处理的允许自伐、自用或自卖。果树未结果的幼树,能够移栽的每棵付补偿费3.00 元~5.00元。对突击抢栽的树木和抢修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对水井、地瓜窖(废井、废窖除外),按深度给予补偿,水井每米(从井口到井底)补偿40元至50元,地瓜窖每米补偿15 元至20元,手压井每米补偿15元。征用土地上的棉槐、刺槐条一类的灌木每燉补偿1.50元至 2.00元,按亩计算每亩不超过600墩。拆除征用土地上的公房或私房,按房屋的等级面积给予补偿。
知识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栖霞县城乡建设志编辑室
本志上限尽力追溯,下限断至1985年。采用纪事本末体、史志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记述。记述了栖霞县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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