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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绿化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236
颗粒名称:
绿化管理
分类号:
TU985.11
页数:
2
页码:
105-106
摘要:
栖霞县城区街道的绿化, 建国后每年春季,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组织各有关单位栽植。烟青路城区段,由公路站负责栽、管;霞光二路和山城二路县园林所统一购苗,由所属区域的单位按照划分的责任范围栽植和管理,其余街道由各单位自植自管。
关键词:
绿化地
区域规划
绿化规划
内容
栖霞县城区街道的绿化, 建国后每年春季,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组织各有关单位栽植。烟青路城区段,由公路站负责栽、管;霞光二路和山城二路县园林所统一购苗,由所属区域的单位按照划分的责任范围栽植和管理,其余街道由各单位自植自管。建委成立后至1985年,先后对已开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行道树规划为:霞光二路西侧为双行垂柳,东侧为法桐;霞光三路(原振兴路),自山城二路至山城四路两侧均为法桐,山城四路至山城七路段内,人行道植雪松,绿化带内植樱花、冬青、黑松;霞光四路为法桐;霞光五路两侧植法桐。山城一路 (原环城南路)南侧植芙蓉、垂柳,北侧植法桐;山城二路以跃进大桥分为东西两部分,大桥西部为法桐,大桥东部为垂柳;山城三路(涌泉街)两侧植国槐;山城四路两侧植法桐, 后改为芙蓉;山城五路、山城六路两侧植法桐;山城七路(原栖亭路)植法桐和国槐。栖霞县政府在1983年9月1日,栖霞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栖霞县县城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 1.城区内街道绿化,由园林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安排, 统一发放树苗,政府按责任区分配任务,实行包栽、包活、包管理。管理好者,予以表扬鼓励;差者,除自己买苗补栽外,并予以罚款。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院内绿化,实行自己种植,自己管理,专业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公园、游园、大型公共绿地,由园林部门负责规划,分配任务。各单位负责栽植,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2.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树木,不论公有或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需要更新和采伐时,必须按权限经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或镇政府批准,违者予以罚款。
3.城镇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不得侵占或改为它用,非法侵占的要限期退出。
4.电力、邮电、广播部门在城内所有的电杆、线路,要高标准架设。距近树冠需要修剪 ,必须与园林部门取得联系,协商修剪。
5.严禁盗窃和破坏树木、花草和一切绿化设施,违者按赔偿费的二至十倍处以罚款。
6.严禁攀折、摇动、刻画剥皮、挖根。严禁在树上钉挂招牌、拉灯、拉线(绳),就树作架搭棚和栓牲口。严禁随意采花、摘果。违者按规定罚 7.严禁在公共绿地内放牧、垦植、采石、挖土、取沙、倾倒污水、垃圾。违者,视危害程度或植物价格的三倍以上罚款。
1985年秋,城区街道的绿化树木,按责任卫生区划,实行了门前三包。但树木的处理权限、规划安排,仍由园林部门统一负责,各单位有责任管理,无权处理。
知识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栖霞县城乡建设志编辑室
本志上限尽力追溯,下限断至1985年。采用纪事本末体、史志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记述。记述了栖霞县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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