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园林绿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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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22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园林绿化
分类号: S731
页数: 3
页码: 104-106
摘要: 古代县城居民,多在自己的门前和院内植树。靠街面多在门前栽植梧桐、枣、杏、槐、杨、柳等树。
关键词: 国土规划 绿化种植 园林化

内容

古代县城居民,多在自己的门前和院内植树。靠街面多在门前栽植梧桐、枣、杏、槐、杨、柳等树。
  清道光二十七年(公元1847年),知县方传植主持在南门外筑堤御水,继而在堤上栽柳植桃,形成栖霞八景之一的"方堤新柳"。
  民国5年(1916年)清明日,学生数百人于县城东顶先农坛址栽树,纪念第一个植树节。 当时植树绿化曾有一定的秩序,但因管理不善,成活极少。
  建国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城区街道的绿化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地方随着县城建设的发展,将原有成片树木砍伐建厂房、修住宅。五十年代中期,城区绿化渐引起人们的重视。1958年修建跃进大街时,在路的两侧栽种垂柳与杨树。初春时节,柳絮飞扬 ,似飘春雪;盛夏季节,柳绿成荫,一片郁郁葱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栖霞县人民政府在进行县城规划、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街道的绿化和建设。1979年4月,栖霞县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下设城建队,内设绿化组,负责县城绿化。1982年绿化组从城建队分出成立园林管理所,为建委下属单位。有职工9人,临时工9人。主要任务是:搞好县城绿化和管理;在南山开辟苗圃地,增植树木、花卉,为县城绿化服务。
  自1979年3月12日全国第一个植树节以来,县委、县政府为搞好县城绿化,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美化县城,调节县城小气候,每年植树节都组织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等单位, 分别在新修街道两侧、城周山丘及庭院内植树、造林,以加快县城绿化。1984年冬,按照《 栖霞县城总体规划》,在新修建街道上,分别种植各种风景绿化树。
  至1985年底,城内共植树5万余棵,绿化面积20公顷,购买树木用款3.65万元。(详见街道绿化表)。
  苗圃园林所成立后,为了搞好县城绿化,美化生活环境,与城镇大队联合建立花卉、苗圃地两处:一处在翠屏山,一处在1168部队家属区前。分别占地八亩、四亩。栽植冬青、雪松、侧柏、女桢球、金边黄杨球、黄杨条、葡萄、剌松、垂柳及各种花卉,后因管理不善, 连年亏损。1984年春,园林所与城镇大队分开,各自经营,自负盈亏。
  温室翠屏山建温室三处。最大的温室建于1983年,占地面积160平方米,投资12000元。 其余两座为育苗室:东边为杜鹃温室,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两边为茶花温室,建筑面积150 平方米。
  主要花卉品种有:栀子、杜鹃(包括西鹃、夏鹃)、君子兰、含笑、金菊等。
  绿化管理栖霞县城区街道的绿化, 建国后每年春季,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组织各有关单位栽植。烟青路城区段,由公路站负责栽、管;霞光二路和山城二路县园林所统一购苗,由所属区域的单位按照划分的责任范围栽植和管理,其余街道由各单位自植自管。建委成立后至1985年,先后对已开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行道树规划为:霞光二路西侧为双行垂柳,东侧为法桐;霞光三路(原振兴路),自山城二路至山城四路两侧均为法桐,山城四路至山城七路段内,人行道植雪松,绿化带内植樱花、冬青、黑松;霞光四路为法桐;霞光五路两侧植法桐。山城一路 (原环城南路)南侧植芙蓉、垂柳,北侧植法桐;山城二路以跃进大桥分为东西两部分,大桥西部为法桐,大桥东部为垂柳;山城三路(涌泉街)两侧植国槐;山城四路两侧植法桐, 后改为芙蓉;山城五路、山城六路两侧植法桐;山城七路(原栖亭路)植法桐和国槐。栖霞县政府在1983年9月1日,栖霞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栖霞县县城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 1.城区内街道绿化,由园林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安排, 统一发放树苗,政府按责任区分配任务,实行包栽、包活、包管理。管理好者,予以表扬鼓励;差者,除自己买苗补栽外,并予以罚款。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院内绿化,实行自己种植,自己管理,专业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公园、游园、大型公共绿地,由园林部门负责规划,分配任务。各单位负责栽植,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2.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树木,不论公有或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需要更新和采伐时,必须按权限经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或镇政府批准,违者予以罚款。
  3.城镇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不得侵占或改为它用,非法侵占的要限期退出。
  4.电力、邮电、广播部门在城内所有的电杆、线路,要高标准架设。距近树冠需要修剪 ,必须与园林部门取得联系,协商修剪。
  5.严禁盗窃和破坏树木、花草和一切绿化设施,违者按赔偿费的二至十倍处以罚款。
  6.严禁攀折、摇动、刻画剥皮、挖根。严禁在树上钉挂招牌、拉灯、拉线(绳),就树作架搭棚和栓牲口。严禁随意采花、摘果。违者按规定罚 7.严禁在公共绿地内放牧、垦植、采石、挖土、取沙、倾倒污水、垃圾。违者,视危害程度或植物价格的三倍以上罚款。
  1985年秋,城区街道的绿化树木,按责任卫生区划,实行了门前三包。但树木的处理权限、规划安排,仍由园林部门统一负责,各单位有责任管理,无权处理。

知识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栖霞县城乡建设志编辑室

本志上限尽力追溯,下限断至1985年。采用纪事本末体、史志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记述。记述了栖霞县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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