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520020210001220 |
颗粒名称: | 清到民国期间栖霞县公房划分概况 |
分类号: | F293.33 |
页数: | 1 |
页码: | 100 |
摘要: | 清及民国期间,栖霞城公房仅有县衙、庙宇、书院、 学校等。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原县署房产,没收地主房屋和征用部分民房充作公用,均由县财政科统一管理。县、区党政机关、学校等部门使用的公房,经批准无偿地划拨并作固定资产转移。企事业、供销社使用的公房,向财政交纳租金。 |
关键词: | 房产管理 房屋拆迁 旧房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