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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公房划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218
颗粒名称:
〈一〉公房划拨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1
页码:
100
摘要:
本文内容描述了栖霞县从清道1985年公房划拨情况。
关键词:
房产管理
房屋拆迁
旧房改造
内容
清及民国期间,栖霞城公房仅有县衙、庙宇、书院、 学校等。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原县署房产,没收地主房屋和征用部分民房充作公用,均由县财政科统一管理。县、区党政机关、学校等部门使用的公房,经批准无偿地划拨并作固定资产转移。企事业、供销社使用的公房,向财政交纳租金。
1958年后,各公社的机关用房,一部分是由公社申请,报呈县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局拨款修建,公建公管;另一部分是公社从社有资金投资修建,社建社管。
六十年代后,随着县城各项事业的发展,公共建设日益增加。属县财政拨款建筑的公房 ,公建公管。属各单位自筹资金建筑的房子,自建自管。至1970年,栖霞县公有财政公管房 1527间,计约28000平方米,租赁给21个单位使用。1979年7月1日,栖霞县房产管理所成立, 原由县财政局管的部分公房,改由房管所管理。党政机关办公、宿舍住房由机关事务管理局 (后改机关事务管理科)管理。各部门及各企业自筹资金建立的房屋,各部门自行管理。至 1985年底,栖霞县城共有公管房36443.08平方米,分别租赁给县城24家机关、企事业用作办公、宿舍、商贸和厂房。
知识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栖霞县城乡建设志编辑室
本志上限尽力追溯,下限断至1985年。采用纪事本末体、史志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记述。记述了栖霞县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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