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路面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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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198
颗粒名称: 街道路面的管理
分类号: F294.9
页数: 2
页码: 82-83
摘要: 栖霞县城区内街道管理,过境公路,由建委和公路部门共同养护管理。县城专用道路,由建委养护管理;城市居民区内街巷,由各单位各自养护。
关键词: 栖霞县 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设施

内容

栖霞县城区内街道管理,过境公路,由建委和公路部门共同养护管理。县城专用道路,由建委养护管理;城市居民区内街巷,由各单位各自养护。具体管理制度,在1983年9月栖霞县政府颁发的《栖霞县城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 1.城区内街道严禁铁轮车、履带车及其它对道路有破坏性车辆通过。严禁运货拖、刮路面 。各种车辆通过城区,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特殊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违者一次罚款伍元。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以保持交通畅通。
  2.为搞活城乡经济,在政府批准商业区域内的街道两侧,允许搭建活动板房,发展第三产业,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搭建。除此,城区内街道严禁圈占、堆物、摆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包括人行道)打场、插杆、圈绳、立架作业,违者每平方米罚款两元,并限期拆除。
  3.因建设临时占用人行道或搞地下设施,挖掘街道路面(包括人行道)者,应事前报呈城建、交通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和修复费。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如有损坏,应予赔偿。如需大面积掘路单位,在编制年度计划前,将掘路计划报城建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开工。
  4.街道路面的各种公用设施、标志、路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改变用途 。
  5.道路施工封闭时,要设标志,竣工后清好现场,报城建部门检查、验收。

知识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栖霞县城乡建设志编辑室

本志上限尽力追溯,下限断至1985年。采用纪事本末体、史志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记述。记述了栖霞县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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