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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规划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116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规划管理
分类号:
F205
页数:
1
页码:
68
摘要:
本文内容描述了两次对栖霞县县城的总体规划与管理。
关键词:
国土管理
资源管理
国民经济管理
内容
1958年第一次县城总体规划后的管理,栖霞县人民政府规定:各单位在大街两侧扩建、改建、新建工程时,必须经交通局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再由交通局到现场定线后方可施工。
1983年9月,第二次县城总体规划后,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栖霞县人民政府特制定了《栖霞县县城建设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在县城规划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工程及永久性和临时性设施,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凡申请建设的单位,都要编制出区域现状图和规划图,经主管部门审核,持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建设计划书报建委,由建委按总体规划布局,确定建设地址,经得分管县长同意后,再到土地分管部门和土地所有单位办妥征地手续,始能进行勘探设计。
设计前,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使用要求,规划部门提供地形图和地面标高及建筑造型、平面布局、层高、交通、排水、防火等方面的规划要求,.由建委审定,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设计。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建委、建行、消防、环保等单位签署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委托,最后由规划部门到实地放线,方可开工,否则,按违反规划处罚。沿街建设的一切建筑物,不得进入道路红线以内,违者罚款并强制拆除。
知识出处
《栖霞县城乡建设志》
出版者:栖霞县城乡建设志编辑室
本志上限尽力追溯,下限断至1985年。采用纪事本末体、史志结合的方法,分门别类的进行记述。记述了栖霞县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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