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毓璜顶医院奖惩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烟台毓璜顶医院志1914——1994》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0258
颗粒名称: 烟台毓璜顶医院奖惩条例
分类号: R197.3
页数: 4
页码: 95-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烟台毓璜顶医院奖惩条例
关键词: 毓璜顶医院 科室 考核

内容

奖惩条例为了保证我院改革健康顺利地进行,建立良好的医院工作秩序,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本着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批评教育从严,经济处罚从宽的原则,制定如下奖惩条例。
  奖励第1条医德高尚,工作成绩显著,对改革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浮动一级工资(奖励期为一年)。
  第2条医院改革社会效益、技术效益、经济效益高,超额完成市卫生局下达主要工作指标,职工福利改善好,经民主评议,视政绩给医院主要领导一定奖励。
  第3条医院鼓励广大职工为振兴医院积极出谋献策。凡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有一定效益,酌情给予奖励。
  第4条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医院和社会治安,勇于检举揭发坏人坏事,敢于向不良倾向做斗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5条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予以奖励(经医务科审定,院长批准):完全经科室努力引进的项目,属于烟台市空白的奖200元;科室努力、医院积极支持下引进的项目,属于烟台市空白的奖100元;完全经科室努力引进的项目,属于医院空白的奖100元;科室努力、医院积极支持下引进的项目,属于医院空白的奖50元。引进技术项目必须是医疗效益和经济效益好,能代表我院先进水平。
  第6条医院鼓励广大职工涌跃参加科学研究,多出成果,造福人民。奖励标准为:获一、二、三等国家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者,分别奖400元、300元、200元;获一、二、三等部省级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者,分别奖300元、200元、100元;获烟台市一、二、三等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者,分别奖200元、100元、50元。
  第7条医院鼓励广大职工著书立说。对刊登论文者,医院发给同等稿酬或审稿费。(科普文章享受同等待遇) 第8条医院鼓励广大职工在硬科学和软科学领域进行革新改造,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经有关专家及同行鉴定)。硬科学:革新改造原有仪器设备,资金投入少,提高效益一倍以上,并有长期使用价值。软科学:革新改造原有方法,有一定理论建树和科学贡献,对实践有重大指导作用,创造一定效益。
  第9条医院鼓励广大职工宣传医院医疗成果及好人好事,扩大医院影响,维护医院声誉。凡报刊电台报道医院及职工先进事迹的院方再发给新闻单位所给予的同等稿酬,并给受表扬单位奖励5分至10分。
  惩罚第1条医院改革社会效益、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差,没有完成市卫生局下达的主要工作指标,职工福利跟不上,职工反响强烈,经民主审议,酌情给医院主要领导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2条要认真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严格防范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和重大差错除视情节轻重决定处分外,并给予经济处罚。科室对医疗事故和重大差错隐匿不报,扣发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护士长当月超劳补贴;个人隐匿不报,经查处扣一至三个月超劳补贴并在科内进行检查。
  第3条各级各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外出会诊、查房、手术、咨询等,必须依次经科主任、医务科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进行会诊、查房、手术、咨询等活动。如有违纪,一经查出以旷工论处,全院通报批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扣发本人当月超劳补贴。
  第4条各级各类人员在病休期间,应遵从医嘱安心休养,不得院外进行各种医疗及其它有经济收入的活动。一经发现终止病休,并按天扣除工资和追回非法所得。
  第5条对私自进行业余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意外交通事故等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负责。凡不是医院组织的“业余行医”活动,任何个人不得以医院名义进行各种医疗活动。违者除全院通报批评、追回非法所得外,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的超劳补贴。
  第6条各级各类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把院内能完成的就诊、检查、治疗等向外单位转移,从中提取“回扣”或变相报酬。一经发现,扣当月超劳补贴,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解聘职务。
  第7条未经医院同意,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同外单位签定各种合同,违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扣发当事人全年超劳补贴。
  第8条违反医疗原则,不依据病情需要,乱开处方、麻醉药品或诊断书,发现一次扣一至三个月超劳补贴,情节严重的全院通报批评。
  第9条全院职工都要廉洁奉公,严禁索贿受贿。经检举、查出有重大索礼受贿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扣发三至六个月超劳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10条私自利用门诊或住院病人处方为自己或他人开药,除扣回药款外,扣发当事人一至三个月超劳补贴,屡教不改者给予一定纪律处分。
  第11条科领导不传达执行院方布置的工作任务,造成工作损失的,视情节扣科室负责人当月超劳补贴的50%—100%。
  第12条因违犯技术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等,丢失或损坏医疗器械及其它物资设备,要酌情赔偿,并根据损失价值,决定扣除一季度或全年超劳补贴。
  第13条违法乱纪者,除受法律制裁外,医院也要给予一定的处分或经济罚款。打架斗殴伤残者,医药费自理;因伤残或受审耽误工作的扣发相应工资和补贴,并承担陪审人的工资和超劳补贴;院内职工吵架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扣发主要责任者一个月至三个月超劳补贴;一切费用及后果视情节由主要责任者负担或双方分主次负担。
  第14条因服务态度不好,被他人有理申告者,除扣有关科室一定质控分外,并扣发责任者当月超劳补贴;被报刊或广播点名批评情况基本属实者,视情节扣发一个季度至全年超劳补贴。
  第15条统计核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掩盖事实真象者,除追回冒领款外,视情节扣发直接责任者一季度至全年超劳补贴。
  第16条经老人申告,不赡养老人者,除从工资中扣除赡养费外,扣发超劳补贴的50%,直至悔改。
  第17条各科室上交待聘人员一律不享受超劳补贴。第一个月发给基本工资的100%;第二个月发给基本工资的80%;第三个月发给基本工资的60%;不接受医院指定工作,只发给生活费40元,半年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奖惩条例,从宣布之日起,全院职工都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各分管部门要认真负责,经常检查,及时处理,秉公办事。对奖惩条例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酌情奖惩,惩罚扣发金额一律归院方。
  本条例修改权属医院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届职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十二月

知识出处

烟台毓璜顶医院志1914——1994

《烟台毓璜顶医院志1914——1994》

本志分沿革、党群组织、行政机构设置、医疗、护理、科研·教学、护士学校、援外·支边·支农·抢险救灾、主要统计资料、人物、职工等11章,着重记述了解放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烟台毓璜顶医院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的实绩。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