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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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毓璜顶医院志1914——1994》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0257
颗粒名称: 劳动人事管理细则
分类号: R197.3
页数: 8
页码: 87-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烟台毓璜顶医院劳动人事管理细则
关键词: 毓璜顶医院 科室 考核

内容

劳动人事管理细则为促进医院改革的深入发展,逐步实现人事工作的规范化、定量化,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有关人事、考勤、劳动工资、遗属抚恤等方面的工作细则规定如下:一、人事工作 (一)定编定员 1、根据编制,合理测算全院各科编制,对各科各类人员逐步实行定编定员。严格控制各科室人员编制超、缺,对确因工作需要及不适应现职工作的人员,要逐步进行调整。尽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凡符合离退条件的职工,要按国家规定的离退年龄(干部: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工人:男六十周岁,女五十周岁)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回聘。
  3.进修学习、援外工作在一年之内的,占科内编制。考入大专院校、职工中专脱产学习,学期在两年以上者,不占科内编制。
  4.每年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转业军人根据需要,协商接收。
  (二)人员调动 1、凡从外单位调入我院的人员,要按编制和工作需要,由人事科就政治表现,身体素质,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合格后报院长批准,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2、要求调出我院的职工,本人写出请调报告,由有关科室负责人根据我院及本科工作需要签注意见,报人事科,经院长批准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医院科室之间调动的职工,分别由调出调入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报人事科,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护理人员应经护理部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三)实行干部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人人职责分明。在此基础上,人事科协同有关科室每年对干部要进行一次计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作为奖惩、晋升、任免的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德:主要包括政治品质、思想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
  2、能:主要包括学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能力三个方面。
  学识水平:包括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学历、工作经历等。
  工作能力:指完成本职工作的实际水平。
  身体能力:主要是指年龄和健康状况两个因素。
  3、勤:就是勤奋精神。它主要包括积极性、纪律性、责任感、出勤率四个方面。
  4、绩:即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四)聘任 1、各临床、医技、行政、后勤、护理部正副主任(含正副科长)由院长聘任,任期三年。
  2、各科室业务、技术人员、行政管理干部、办事员、工人,由科主任(科长)、护士长聘任,经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
  3、各级各类人员在受聘期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特殊原因,可以辞聘或解聘,不受聘任期限制。受聘期间提出辞聘或解聘须有充分理由,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4、原则上在岗人员由本科聘用,少数在原科未被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其它科室可聘用,但跨科聘用需经院长批准。
  (五)奖惩。参照我院“奖惩条例”执行。
  (六)干部培训。
  1、根据我院未来工作的需要,人事科积极协同有关科室选拔好学习进修人员,学习进修人员须通过民主推荐择优选拔、定向培养、定向使用,并建立进修人员达标制。
  2、外出进修学习人员返院后必须在本院服务五年方可要求调动,期限未满而要求调动者,必须交付全部培训费用。二、考勤请假制度(一)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请假条件: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所谓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我院规定为相距三十公里以外的。
  2、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二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以下情况不享受探亲假 (1)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两地分居,如一方已享受了探亲假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未转正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4)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5)职工在结婚的当年虽与配偶分居两地,但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探望配偶,可从结婚的下个年度起开始享受。职工离婚当年,不能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离婚后的下个年度起开始享受。
  (6)已婚职工每四年可以探望一次父母,直系指职工本人的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7)职工父母有一个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就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职工自幼丧失父亲,无论母亲有无工作,都有职责抚养子女,因此不能视为由他人抚养长大,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兄、姐。
  (9)退休、退职人员自退休、退职起不再享受探亲假。
  4、关于探亲的其他规定 (1)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抚养人自幼抚养长大,现在又与抚养人保持联系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抚养人。
  (2)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规定探亲年限内未去探望父母的,经领导批准,可报销一次其父母一人到单位探亲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本年限探亲假。
  (3)职工的父母居住地点不固定,其探亲地点、路程假、路费应按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职工休假 1、假期根据鲁办发(87)5号文规定: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每年休假十天。从第六年起上半年入伍当年休十天,下半年入伍当年休五天。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十五天。从第十一年起上半年入伍休十五天,下半年入伍当年休十三天。
  (3)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每年休假二十天。从第十六年起上半年入伍当年休二十天,下半年入伍当年休十八天。
  (4)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五天。从第二十一年起上半年入伍当年休假二十五天,下半年入伍当年休二十三天。
  2、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职工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生活福利等待遇不变,未经批准和逾期不归的(特殊情况例外),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2)职工休假期间的医疗费仍按本院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休假日与探亲假可以合并使用,并给予探亲假所需要的往返日期。
  (3)职工在本年度享受了寒署假待遇或已在其他单位享受了休假待遇的,本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4)职工在本年度内每休一天病假(含因工负伤)、疗养假、事假抵减一天休假日,抵减的休假日工资照发。
  (5)已休完本年度休假期的职工,又因故请病、事假,其实际天数可转下年度抵减休假日。
  (6)外出进修学习一个月至半年的,只享受当年一半的休假期。在一个年度内进修学习超过半年的,本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走前可休假三天,回来后可休假七天。以上人员如在进修学习的当年已休假的,按照以上规定,超出的天数由下个年度假期顶替。
  临时性外出参观、学习的各级人员按聘书规定执行。出国或支边人员返回后只享受出国或支边规定的休假期,不再享受本年度休假期。
  (7)职工必须根据科室或医院统一安排休假,在安排期内无故不休者,视为自动放弃。
  (8)职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完者,由科室负责人报人事科,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发给一定的报酬。承包科室,其报酬由科室开支。
  (9)违法乱纪受拘留及旷工人员(累计一天以上的),取消当年休假资格,如已休者,取消下年度休假资格。
  (三)病、事、婚、产、丧假 1、职工因病可请病假。
  2、职工因事可请事假。
  3、婚、产假可参照我院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三天。如死者生前居住在外地,职工本人赴外地治丧时,可另给路途假,费用自理。
  (四)有关请假手续及准假权限 1、每年一次的职工休假:院级领导休假报卫生局批准;中层干部休假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职工休假由科主任批准。去外地休假的医疗、护理、行政人员须将起始时间及去向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和院办备案。职工休假证由批准人填写。
  2、职工请事假,须提前申请,以便安排工作,三天以内由各科主任批准;超过三天,由科主任签注意见报人事科审批。无特殊情况的,一律不允许补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3、请探亲假的职工,应服从科内工作的安排,预先填报探亲申请,经科主任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批。
  4、病假:门诊治疗七日以内韵,以院医证明准假;门诊治疗七日以上或住院治疗的以院医或所在病区主治医师证明,本科主任签字为准。
  5、婚、产假由计划生育负责同志签注,报人事科批准。
  6、职工赴外地探亲、学习、进修、办事,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五)考勤管理 1、各科考勤必须由专人负责。考勤员应实事求是,严格考勤,对于弄虚作假者将参照我院奖惩条例处罚。
  2、严格请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
  3、请病、事假假条由负责考勤工作的科主任,护士长保管,每月上报出勤时将有关假条附在考勤表上,上报人事科登记并核算出勤率。对于所附假条不全按旷工论处。
  4、科室应在每月科会上,将上月考勤情况公布于众,好的表扬,差的批评。三、劳动工资管理(包括奖励工资及考勤费) (一)病假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81)52号文规定: 1、工作人员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5、职工因工负伤、因患职业病的,或工伤及旧伤复发治疗休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二)事假工资待遇 1、一年内请事假累计十五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一年内请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的,超过天数发给本人工资的70%。
  (三)旷工人员的工资扣发规定 1、旷工一至五天的扣发月工资20%; 2、旷工六至十天的扣发月工资的40%; 3、旷工十一至十五天的扣发月工资的60%; 4、旷工十五天以上者扣发全部的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
  (四)待聘人员的工资规定 1、待聘人员一律不享受超劳补贴。
  2、待聘人员分配临时工作的发原工资。
  3、待聘人员分配,第一个月原工资照发,第二个月发原工资的80%,第三个月起发原工资的60%。
  4、不接受医院指定工作的待聘人员,只发给四十元生活费,超过半年按自动退职处理。
  (五)超劳补贴及保健费发放规定 1、旷工一天的扣发一个月超劳补贴奖。旷工二天的扣发二个月超劳补贴,旷工三天的扣发三个月超劳补贴,旷工超过三天的扣发一年的超劳补贴。扣发的超劳补贴由医院扣回。
  2、职工休各种假期期间,不发超劳补贴奖,其超劳补贴由科内支配。
  3、年底一次性六十元考勤费按出勤天数发放,旷工一天以上人员不发。
  4、外出进修,脱产学习人员不享受超劳补贴。占科内编制的由科内支配,反之由医院扣回。
  5、保健费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发给(放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关于遗属抚恤的规定根据(1986)鲁人福字第2号文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千元。
  (二)关于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为三十元;供养直系亲属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为二十一元。
  直系亲属包括: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固定收入的; (2)母(包括养母)、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固定收入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对死者供养的下列亲属,可以按照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办理: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年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女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又均无固定收入的。
  2、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分别为四十五元、四十三元、四十元、三十五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分别为三十六元、三十四元、三十一元、二十六元。
  3、对孤独单身的遗属,只享受第一条规定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五元。
  4、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牺牲、病故后,另一方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基础、职务工资(未参加工资改革的仍按原标准工资或固定收入计算)在六十八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费,六十八元以上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的生活费,仍达不到本规定的一、二、三条规定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原单位或发给离休工资、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5、参加离休工资改革后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按规定标准每月享受定期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础、职务工资加工龄津贴之和或退休费总额;未参加工资改革而死亡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前死亡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遗属补助总金额,不受死者原工资额或退休费总额的限制;死者系未参加工资改革但已按国发《1985》6号文规定享受十七元生活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其遗属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的离休工资、退休费总额加生活补贴费之和。
  第一届职代会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十二月

知识出处

烟台毓璜顶医院志1914——1994

《烟台毓璜顶医院志1914——1994》

本志分沿革、党群组织、行政机构设置、医疗、护理、科研·教学、护士学校、援外·支边·支农·抢险救灾、主要统计资料、人物、职工等11章,着重记述了解放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烟台毓璜顶医院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的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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