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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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2013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唯一号: 150320020210019076
颗粒名称: 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分类号: F276.5
页数: 5
摘要: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我市综合经济实力、打造鲁西科学发展高地的战略举措。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再次掀起民营经济发展高潮, 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所有中小微企业申请冠“济宁”行政区划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可申请设立冠以“山东”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鼓励群众从事网店经营,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入的,企业均可生产经营。鼓励市外投资者来济宁投资兴业,鼓励济宁籍在外务工和创业人员返乡创业就业。
关键词: 经济结构 民营经济

内容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我市综合经济实力、打造鲁西科学发展高地的战略举措。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再次掀起民营经济发展高潮, 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民营经济注册登记限制1. 放宽中小微企业注册条件。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货币均可“零首付”,有限公司认缴出资可在 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认缴出资,可在5年内缴清。 加快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市区注册资本 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登记权下放到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2. 放宽中小微企业登记条件。工商登记实行 “先照后证”,试行中小微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公司)法人条件的,可先行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再申请取得许可后经营。试行“一址多照”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3. 放宽中小微企业名称使用限制。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所有中小微企业申请冠“济宁”行政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 均可冠名“山东”行政区划名称,并下放县(市)企业冠名省名企业登记权限,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4.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可申请设立冠以“山东”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责任单位:市工商局)5-放宽网店连锁店经营审批。鼓励群众从事网店经营,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利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 专卖店、专业店等组织形式开拓市场。除有特殊规定外,需前置审批的,由总部统一申办批准文件,连锁门店凭总部的批准文件申办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二、放开民营经济投资经营渠道6. 放开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入的,企业均可生产经营。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交通运输、能源、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内容直接核定经营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7. 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所有领域均向民营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公共交通、内河航运、国防科技、城市园林绿化、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 养老救助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领域。各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国有、集体矿产采掘业、加工制造业、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以及宾馆、饭店对外经营的资产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并参与经营管理。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孵化器、标准厂房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新技术、新项目孵化器、标准厂房,按有关规定,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8.放开金融领域投资范围。支持各类创业主体以入股方式参与市内法人银行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及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也可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三、放大服务民营经济功能9. 放大新兴领域创业服务功能。顺应城镇化发展,引导创业主体向农村新兴领域转移创业。 支持发展家庭农场,鼓励家庭或家庭成员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形式,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为目的,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可量化成立、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改制为农村(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各县 (市、区)政府)10. 放大公共平台服务功能。支持建设市、县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中心互联互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等服务。支持建设中小微企业信息化中心,形成企业划型、行业分布、数据申报、统计分析、电子公告、短信通知、系统设置等功能完善的信息化公益性平台。各级建设相应机构,为初始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工前的咨询、登记注册等全程保姆式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检测) 服务中心,培育第三方的市场化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计量等技术服务,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运营,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质监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11. 放大公益培训服务功能。实施中小企业 “百千万培训”工程,每年组织100名中小企业家到国内著名高校接受高层系统培训;对1000名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和高管人员进行创新能力提升培训;对10000名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现代管理知识等提高素质培训。开设“民营经济大讲堂”,每周六邀请权威专家、高层领导解读法规政策、传授技术知识。建立“三三餐会”制度,鼓励各类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每月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三,组织一定范围的企业人员开展论坛,互通信息、交流经验。(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各类协会,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2. 放大品牌创建服务功能。组织百家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为千家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带动万家中小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注册商标,积极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全国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13. 放大行业协会服务功能。做实行业协会, 引导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完善机构,健全制度,搞好联络协调,逐步向实体实业方向发展运营,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管好、用好、维护好行业地理标志,积极为创业主体提供品牌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14. 放大市场开拓服务功能。帮助中小企业研究市场、把握市场、占有市场,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型经贸洽谈、科技博览、品牌展会、 技术展览展会和合作交流活动等。对参加中小企业博览会产品展位费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局)15. 放大招商引资服务功能。定期组织有招商意向的中小企业到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搞好央企、大型民营企业的对接合作。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服务外包。鼓励市外投资者来济宁投资兴业,鼓励济宁籍在外务工和创业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对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市的中小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16. 放大社会化中介组织服务功能。鼓励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偿服务,每年对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扶持一批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度高的服务机构,通过业务委托、服务采购、资金补贴等方式,促进优质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支持一批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新兴服务机构,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吸引民资服务机构进入,政府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四、放活民营经济载体建设17. 提升特色产业乡镇(村)创建水平。赋予乡镇(村)特色产业规划发展决策权。鼓励乡镇、 村、集体和民营企业按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要求,积极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加工、特色服务,创建特色产业乡镇、特色产业村居。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创办家庭特色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形成“不离乡不离土”、“前厂后院”、“前店后场”生产加工销售创业格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中小企业局,协办单位:市城乡规划局)18.提升创业园区建设水平。政府提供土地, 民营企业参与园区建设,在经济园区、工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委托代理商管理运营。县 (市、区)优先安排创业园区建设用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对市级以上创业辅导基地新建服务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在一定时间采取低价或无偿租赁厂房等基础设施,政府予以适当补贴。对梁山县、嘉祥县、金乡县、鱼台县、汶上县、泗水县6个欠发达县民营经济园区中的标准厂房建设,市政府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19.提升专业市场经营水平。用市场化的手段建设市场,用企业化的办法搞活经营。依托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动员各类创业主体参与培育现代专业市场,全力向科技研发、创意设计为特征的高端业态推进,促进市场主体集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省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重点向现代专业市场倾斜。(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20. 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培植水平。分行业、分层级、分区域协同培植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承载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公共基础设施特别是信息化建设,经省认定的给予100-200万元补贴。产业集群内省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补贴。支持大型民营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兼并重组中小企业,鼓励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和优势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业分工协作能力。(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五、放足民营经济发展要素保障21. 强化资金保障。推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开展“金融超市”试点。实施 “金融助推千家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增量扩容工作。市级各商业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每年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增幅要明显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接续贷款过桥资金制度,并形成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共同申请、放贷银行和财政联动机制。鼓励县(市、区)加快对中小微企业经营场所租借土地的出让和确权办证,增加有效贷款抵押物。鼓励发展“智融通” 业务,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大抵押物融资范围。扶持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担保公司,选择10家左右业绩优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市、县财政联合注入资金,形成以民营为主、政府参股、多元投入的股份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担保业务须有 80%以上面向中小微企业,对相关被担保企业,鼓励银行给予正常贷款利率下调5%-8%的优惠。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试点初期,累计业务上限不超过8亿元。发挥市投融资公司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增信服务。引进 “全球网”、“融易网”等金融服务机构,市财政注入一定比例的股本金,并给予开办费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济宁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22. 强化技术保障。鼓励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的自主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上述研发机构、“一企一技术”研发机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23. 强化土地保障。鼓励县(市、区)按照“政府推动、多方融资、业主开发、市场化运作”方式, 盘活土地存量,最大限度地满足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加层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4. 强化人才保障。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大力引进、培训和使用各类高端人才,重点支持留学归国人员、专利技术持有人带项目、带成果来我市创业发展。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共担的适用性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人才代理服务功能,并进一步健全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就业、就学、就医、 维权、救济等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支持民营机构组建人才引进平台,政府连续五年每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六、放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25. 激活创业主体。支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回归人员、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科研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农村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能力的自然人从事初始创业。建立大学生创业服务代理机制。建立服务企业“特派员”制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一对一帮促企业,一包2年, 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26. 强化监督落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对初创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免收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在全市每月1—25日设定为中小微企业“宁静生产日”,在此期间,除安全、消防、环保组织的检查外, 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进入检查。对于违规检查行为,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建立民营企业维权举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设置的12388举报电话, 要及时接听答复企业诉求,对查实的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坚决打击干扰民营经济发展黑恶势力。实行个体工商户评价部门单位服务质量制度,把各职能部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作为“双评”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各县 (市、区)政府)27. 政府采购支持。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30%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 询价文件中做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县 (市、区)政府)28.提高审批效率。按照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度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 凡能下放到县(市、区)办理的手续,一律下放到县 (市、区),县(市、区)能下放的,一律安排下放,能网上办理的,一律网上办理,减少申请人成本。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工商、质监、公安、国税、地税“一表制”审批;新办企业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复杂事项实行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9. 落实优惠待遇。对企业发展好、财政税收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家,在政治上尊重、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爱,市县乡政府可聘请为经济顾问。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优先服务、优先解决。建立民警、医生为中小微企业法人服务联系卡制度。(责任单位:各经济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 政府)30. 强化舆论宣传。市直各部门根据分工制定相应政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媒介制定工作计划,大力度、高密度地宣传国家和省、市扶持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集中宣传报道一批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鼓励全民创业发展民营经济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中小企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济宁日报社、济宁广播电视台)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发布项目,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印发

知识出处

2013中共济宁年鉴

《2013中共济宁年鉴》

主要讲述了山东济宁市委工作概况,政治纲要和市委各部门工作概况,各信息资源局的改革和创新。对当地的企业做出了评比并享有“企业之星”称号。济宁当地的乡镇发展兴建有了强有力的改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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