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干事创业加快 发展创造条件清障排阻的十条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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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2004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唯一号: 150320020210004746
颗粒名称: 《关于为干事创业加快 发展创造条件清障排阻的十条意见》
分类号: D035-0
页数: 1
摘要: 济纪发[2003] 20号《关于为干事创业加快 发展创造条件清障排阻的十条意见》(一)鼓励 为实现经济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大胆 试、大胆闯,对已经尽到应尽的责任,采取了必 要的措施,但由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的,不认为是违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展环境,依法执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有令 不行,有禁不止,滥用职权,刁难企业和投资 者,乱收乱罚,“吃”、“拿”、“卡”、“要”、 “报”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关键词: 济宁市 重要文件

内容

济纪发[2003] 20号《关于为干事创业加快 发展创造条件清障排阻的十条意见》(一)鼓励 为实现经济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大胆 试、大胆闯,对已经尽到应尽的责任,采取了必 要的措施,但由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的,不认为是违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
  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二)为了招商引资而 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的,不 认为是违纪;对借招商引资之机或以招商引资为 名,将公款公物据为己有,或弄虚作假,骗取奖 金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三)党员干部和国 家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任职或参 与招商引资,获取报酬的,不认为是违纪;未经 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的,利用职务便利强 迫下属企业为其挂名,获取非法利益的,擅自离 岗,打着机关和单位的旗号,硬性摊派,强买强 卖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四)党员干部和国 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或其他经济活动中,接受 礼品、纪念品,数额不大的,或数额较大,及时 登记报告的,不认为是违纪;利用职权,搞权钱 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 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五)反映企业家、干 事创业者问题的匿名来信,反映线索不具体或属 于一般性问题的,一般不查;对影响经济发展和 各种腐败问题的举报,凡是反映事实清楚、问题 严重的,严肃查处。(六)对无中生有,编造虚 假事实,造谣中伤,诬告陷害干事创业者,造成 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对不是出于故 意,通过正当渠道向组织检举问题失实或错告 的,不认为是违纪。(七)在招商引资、项目建 设和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劳动模 范、科技骨干等,构成违纪,只要情节较轻,能 主动检查纠正问题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对问 题较为严重,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在按有关 规定和程序处理的前提下,从有利于经济发展考 虑,允许他们继续工作,发挥作用,将功补过。
  (八)对涉及正在进行重大项目洽谈、建设或其 他重要经济活动的违纪违法人员的案件,只要不 是必须立即查办的,经报告批准后,可以缓办; 对正在查办的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案件,不轻易 查封帐目,不轻易对企业领导人采取“两规”措 施,不因办案而使企业经营受到影响。(九)对 经济园区和重点工程项目,从引进、立项、审 批、施工等各个环节实行跟踪保护;对行政不作 为、服务不到位、贻误项目建设的,对设置障 碍,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对气跑吓走外商的,对支持纵容不法分子阻挠干扰 重点工程建设,发生封门堵路、强装强卸、欺行 霸市等严重问题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十) 支持行政执纪执法部门为整顿市场秩序,维护发
  展环境,依法执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有令 不行,有禁不止,滥用职权,刁难企业和投资 者,乱收乱罚,“吃”、“拿”、“卡”、“要”、 “报”的,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知识出处

2004中共济宁年鉴

《2004中共济宁年鉴》

本书主要讲述济宁市2004年的政治岗要、市委工作状况、工青妇工作、党组工作、武装工作、法院工作、执政论坛等等一些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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