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中共济宁年鉴2003》 图书 |
唯一号: | 150320020210004253 |
颗粒名称: | (三)规范村务决策程序 |
分类号: | D6 |
页数: | 1 |
摘要: | 《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村务决策程序。一般性事务决策采取以下决策程序:党组织建设、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等党务工作事项由党组织委员会决策; 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和转正等党务工作事项由党员大会决策;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日常村务工作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决策。对集体资产的处理、筹集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等重要事务决策程序如下:党组织和村委会商定事项一组织和村委会在深入调查、全面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预案一一案交党员议事会、党员大会讨论修正 —案交村民议事会讨论修正——员议事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向所联系户通报情况,进一步征求意见一总意见,修订预案——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 |
关键词: | 政治改革 改革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