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宁市纪委济宁市监察局关于对违反行政审批行为的处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中共济宁年鉴2003》 图书
唯一号: 150320020210002664
颗粒名称: 《中共济宁市纪委济宁市监察局关于对违反行政审批行为的处理办法》
分类号: G261
页数: 2
摘要: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察厅、人事厅、物价局《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关键词: 档案资料 行政工作

内容

济纪发【2002】12号《中共济宁市纪委济宁市监察局关于对违反行政审批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促进其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察厅、人事厅、物价局《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 及其依法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审批,或者推诿扯皮,刁难审批事项申办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越权进行行政审批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作岀行政审批决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四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根据《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非法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 对决定实施乱收费的主要责任者,根据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察厅、人事厅、物价局《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处理。乱收费数额不满5万元的,给予党内警告;其中情节轻微或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处分;乱收费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收费数额 10万元以上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接受申办对象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第四条的规定处理,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七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接受150 中共济宁年鉴可能影响行政审批宴请的,根据《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条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申办对象单位报销的,根据《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根据《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影响程度,按照《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一条为不符合规定的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妨碍行政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 依据《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上述条款,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根据《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根据《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需要作岀组织处理的,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知识出处

中共济宁年鉴2003

《中共济宁年鉴2003》

出版者:中共党史出版社

主要反应济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识和研究济宁市情、交流社会信息,指定政策、指导工作等重要资料情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