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2002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
唯一号: | 150320020210000198 |
颗粒名称: | 二、泗水县法院原院长王永明受贿案 |
分类号: | D564 |
页数: | 1 |
摘要: | 王永明1997年12月任曲阜市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1999年1月任泗水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因受贿6480元、非法占有公款4222.51元,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销法院院长职务处分。①王永明在曲阜、泗水法院任职期间,长期与东北籍女青年王 XX保持不正当关系。1999年国庆节期间,在泗水县法院任职的王永明,接受负责本院宿舍楼工程的私营建筑企业老板周x x的邀请,携带王x x乘飞机到海南旅游。旅游所花乘机、住宿、游玩等费用全部由周x x负担,其中二人往返机票6480元。2000年9月, 王永明又将王x x使用的另一手机与自己在泗水县法院报销话费的手机并在一起,为王x x报销话费638.1元。 |
关键词: | 严执党纪 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