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土地置换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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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2002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唯一号: 150320020210000149
颗粒名称: (二)采取土地置换政策
分类号: F202
页数: 1
摘要: 帮助集体经济薄弱村建立稳定的集体收入来源。有条件的地方,镇驻地外的村可将集体土地置换到镇规划区内。镇政府按照与村签订的协议,合理处置土地收益分配,在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同时,壮大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经县级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至5元。此外,不得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
关键词: 经济管理 经济决策

内容

帮助集体经济薄弱村建立稳定的集体收入来源。有条件的地方,镇驻地外的村可将集体土地置换到镇规划区内。镇政府按照与村签订的协议,合理处置土地收益分配,在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同时,壮大和发展村集体经济。 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精神,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平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扣减的承包田可由村集体统一对外承包,承包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掌握使用。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经县级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至5元。 此外,不得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

知识出处

2002中共济宁年鉴

《2002中共济宁年鉴》

主要反应济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识和研究济宁市情、交流社会信息,指定政策、指导工作等重要资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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