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立健全制度对村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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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2002中共济宁年鉴》 图书
唯一号: 150320020210000133
颗粒名称: 13.建立健全制度对村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分类号: D638
页数: 1
摘要: 一是乡镇领导干部同村干部定期谈话制度。谈话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负责实施,原则上每年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针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以解决。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诫勉期满, 确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决定;对态度不端正、未改正错误的,要严肃批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根据村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乡镇党委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劝其主动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要撤职或依法罢免。罢免村委会成员,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关键词: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内容

一是乡镇领导干部同村干部定期谈话制度。 谈话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负责实施,原则上每年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针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以解决。二是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年底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述职,由党员、群众代表对班子和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三是村干部诫勉制度。根据民主评议和工作表现,对群众威信低、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有失误的,乡镇 (街道)党委研究,实行诫勉,限期整改。诫勉期满, 确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决定;对态度不端正、未改正错误的,要严肃批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切实加强对离任村干部的管理,建立奖优罚劣监督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四是村干部辞职制度。根据村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乡镇党委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劝其主动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要撤职或依法罢免。罢免村委会成员,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知识出处

2002中共济宁年鉴

《2002中共济宁年鉴》

主要反应济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识和研究济宁市情、交流社会信息,指定政策、指导工作等重要资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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