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建国后农业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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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唯一号: 150134020220000971
专题名称: 商河县建国后农业税
文件路径: 1501/01/object/PDF/150110020220000017/001
起始页: 0291.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建国后农业税仍执行折中亩的办法计算征收,主要是征收实物,但每人扣除的免征点由土地亩数改为原粮标准额。1952年秋,遵照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进行查田定产,核定全县计税土地亩数,按亩征税,采取先征后购,征购一起入库,分别结算的办法。此后的6年间一直执行此项政策,只是到1956年纳税户由个体逐步转为集体,但数量仍旧没变。1958年6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取消人口扣除,实行比例税率和标准粮折算计价征收税制。即以标准粮折算按金额计算征收(原粮1市斤折算标准粮0.832斤,标准粮价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当年征收农业税374万元,是建国后最高的年份。1960~1962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国家减少了对农业税的征收,1961年征收8万元,是建国后最低的年份,1966~1975年的10年间,每年的农业税收入115万元左右。1981年开始超过150万元,1985年后接近200万元。从1949~1990年共征收农业税7345.2万元,每年平均征收179.15万元。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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