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出处: | 《商河县志》 |
唯一号: | 150134020220000962 |
专题名称: | 商河县民国时期田赋 |
文件路径: | 1501/01/object/PDF/150110020220000017/001 |
起始页: | 0289.pdf |
专题类型: | 数据统计 |
产地: | 民国时期需缴纳田赋的土地分大粮地、寄庄地、学田地、荒田地等。1919年(民国8年)全县应缴纳田赋的土地11118顷13亩,征收丁银33795两,漕米8309石1斗7升。由于修河筑路占用大量土地,县境内的可耕地大量减少,到1927年,全县赋役土地只剩6881顷12亩,扣除需要核免的丁银和漕米项目,实征丁银仍是33700多两,漕米反增至8732石6斗1升。其他各类附捐,包括教育、河工、汽车路经费等也大量增加。同年改银为洋,丁银每两征正税洋2.2元,漕米每石征正税洋6元。1929年以后,丁银1两征正税洋4元,全县征洋134924元;漕米1石征正税洋6元,全县征洋为52395.7元。两项合计征洋187319.7元,此种数量一直持续到193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