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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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市中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522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414-417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检察包括机构、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情况。
关键词: 济南市 市中区 检察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前,辖区刑事、民事案件均由济南地方检察厅办理。1948~1956年6月,检察业务由济南市人民检察署负责。
  1956年6月筹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7月1日正式办公,院址设德胜南街12号。人员编制9人,实际配备6人,专人分工各项检察业务。1958年2月,院址迁往经四纬一路212号。是年4月,区设政法党组,统一领导,协调公、检、法工作。1959年12月,撤销市中区建制,检察机关随之撤销。1960年6月,市中区建制恢复,7月检察机关随之恢复,院址设林祥南街159号市中区公安分局院内,人员实有9人。1963年,成立区检察委员会,由4人组成,开展批捕、起诉等业务。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检察机关陷于瘫痪状态。1968年2月,撤销市中区检察院,其职权由济南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
  1978年8月,筹备重建市中区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1日正式办公。院址设在经七路纬二路189号。人员编制15人,实有5人,年底增至18人。设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司法警察等。1981年8月,建立检察委员会。1982年3月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1985年1月,人员编制增至41人,实有31人。1985年9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科。1987年5月,人员增至46人。1989年12月院址迁往经十路省体育馆西邻办公街,是年增设政工科。1990年6月,增设研究室,7月,增设驻市中区税务局检察室。年底设有七科二室,人员增至51人。
  1990年,驻区检察机关有:济南市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济南分院。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6~1966年,惩治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及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共批准逮捕816人,批捕率为85%。决定起诉734人,有罪判决率为96.2%。免予起诉14案30人,不起诉4案7人。在批准逮捕的人犯中,反革命犯372人,其次为盗窃犯、强奸犯。1966年仅办理4案即开展“文化大革命”,刑事检察工作被迫停止。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把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首要任务,实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到1990年共批准逮捕1103人,批捕率为85.2%。其中,1988~1990年为100%。在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犯中,盗窃犯居首,占批捕总数的75%;其次为强奸犯、流氓犯。1983年8月~1987年5月,三个战役共批捕465人,其中杀人、流氓、强奸、抢劫、重大盗窃、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44人。1979~1990年共提起公诉744案1087人,有罪判决率为96.8%。免予起诉64案93人,不起诉14案27人。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并全部发表公诉词。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6~1966年,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和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等案件72件72人。其中:贪污案件54件54人,其余为投机倒把案。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检察被迫停止。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经济检察工作逐步展开。1982年经济检察科设立后,直接侦查起诉贪污案、贿赂案、偷税抗税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挪用救灾救济款物案、盗伐滥伐森林案和自己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1982年将重大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案划归法纪检察部门处理。1985年将盗伐、滥伐森林案改由公安机关管辖。1979~1990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94件,自行侦查决定立案606件,审查起诉147件152人,免予起诉327件353人,撤案110件,移交70件,万元以上大案要案85件。其中:1987年立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03件,大要案22件。1988年立查124件,大要案17件。1989年立查201件,大要案32件。1990年立查102件,大要案7件。1987~1990年,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845万元,在山东省检察系统连续4年荣立集体一等功。1990年,区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反贪污贿赂斗争先进集体。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56年建院初期,办理一般监督案件18件19人。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只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才予立案。1982年前,院内法纪检察无机构名称,法纪、监所检察合署办公。1982年设法纪、监所检察科,配备2名干部。1990年增至5人。1981~1983年立案5件7人,均为破坏邮电通讯案,免诉1案1人,其余均作有罪判决。1987~1990年立案102件,其中玩忽职守案占81.3%。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6~1966年,共受理劳改犯人加刑案127人,起诉后加刑118人。1982年与法纪检察合并,称法纪、监所检察科,配备1名干部。1985年9月~1990年,与控告申诉检察科同科办公,1人专门分管。自1980年集中整顿社会治安秩序至1983年严打斗争,共受理15件劳改人员再犯罪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加刑判决。1984~1990年,未受理此类案件。1978~1990年,共办理47件劳改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再申诉案件,总改判率为14.8%。1985年27名外执人犯中再犯罪4人,1986~1990年97名外执人犯中,未发现再犯罪。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6~1966年,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分自办与转办两类,专人分管。自办案件的范围主要有:群众控告有关破坏国家经济、侵犯公民财产及违反劳动人民利益性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及因官僚主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违法性质的案件。这一时期的信访情况因遭“文化大革命”洗劫已无资料可查。
  1978~1980年办理6类信访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1985年自办5类案件,实行归口办案,分级负责制度和检察长定期接访制度。并具体规定了办案程序,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1986年自办6类案件,并规定了检察长亲自批阅重要来信的制度。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信访量达312件(次),1985年9月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实有2人,年底增至3人,1990年增至4人。1979~1990年共受理控告申诉信访3266件(次),全部处结。1986年办结复查历史免诉案8件,全部维护原判决。
  1988年5月,控告申诉检察在全省率先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至1990年共受理举报线索830件,立案率为39%,奖励举报人8名。
  附:典型案例
  刘成章奸幼案:刘成章,男,50岁,打烧饼个体户。1954年冬至1956年夏,先后诱奸2名11岁幼女,严重摧残幼女身心健康。市中区检察院于1957年5月11日批准逮捕刘成章,11月1日提起公诉,市中区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10日以严重摧残幼女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道德,犯罪情节实
  属恶劣,为严肃国家法纪,保障社会秩序,应予以严厉镇压,判处刘成章死刑。
  顾章鸿贪污案:顾章鸿,男,37岁,市中区制袋厂会计。1962年5月~1963年8月,利用职务之便,以开据发票正、副本不法手段,贪污水泥袋子加工费12240元,袋子布3000余尺。1964年12月22日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1965年6月29日提起公诉,10月23日区法院判处顾章鸿有期徒刑10年。
  潘忠源强奸案:潘忠源,男,30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助理审判员。潘经人介绍为李某(女,22岁,已婚)调解家庭纠纷,于1982年10月11日与李相识,对李谎称是接受领导交办的案件。约李于当月19日上午到市法院宿舍前等候。潘于10时擅离办公室,将李骗至自己宿舍简单交谈后强行将其奸污。李受害身心受到严重创伤,经省精神病医院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1982年11月8日市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潘忠源,1983年1月12日提起公诉。市中区法院以刑法第139条第1款从重判处潘忠源有期徒刑10年。潘不服判决,上诉于市法院,1983年3月1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斌贪污案:张斌,男,19岁,济南市邮政局转运科搬运员。1988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邮件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共2627.5元,并为破坏邮电通讯犯张琪销赃录音机1台,获赃款280元。1983年5月18日经市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4日提起公诉。市中区法院于1983年9月3日,以刑法第191条及155条、172条、64条之规定判处张斌贪污罪有期徒刑14年,销赃罪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宋军宝诈骗案:宋军宝,男,26岁,济南汽车标准件厂停薪留职工人。1987年4月21日由市中区检察院以诈骗罪立案侦查,4月22日将其逮捕。宋自1986年12月~1987年4月,以进锁为由,先后诈骗他人现金30250元。1987年9月26日,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152条、60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宋有期徒刑13年。宋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家隆受贿案:潘家隆,男,48岁,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市中区检察院于1989年9月14日以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9月28日将其逮捕。潘家隆自1988年夏天至1989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港币5000元,美金500元,冰柜11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共计2万元。1990年7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家隆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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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齐鲁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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