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文献辑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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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977
颗粒名称: 重要文献辑存
分类号: G256
页数: 14
页码: 598-61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济南市商河县的重要文献资料情况。
关键词: 文献资料 史料 商河县

内容

剿匪反特命令
  (1947年6月15日)
  一、根据情报有些地区零星武装特务已开始活动,我们近又集中大部干部在县开会,传达布置复查,因此,对各村封建势力及特务控制力削弱,封建势力及特务必然乘机反攻复辟,进行各种特务活动,镇压群众,破坏复查。
  二、为了镇压特务活动及封建势力,打击他们的凶焰,使他们不敢反攻复辟暴动,除各村民兵每夜清查封建势力及特属与特务嫌疑的户口外(另有指示),特令各区队各公安分局、政卫分队,自十六号每天拂晓包围清剿村庄一至二个,严格搜索花户,有嫌疑分子逮捕,真正查明后再议。
  三、各区队、政卫分队负责人要与党政民干部共同商讨,确定搜索那些复杂村子,搜索时最好配合一个了解该村情况的党政民干部。搜完一村要开一群众会作宣传工作,说明剿匪反特为群众除害。
  四、每天拂晓包围村庄,期间为十天。每单位于进行完毕分别向各该直属上级汇报村庄收获与经验教训。
  此令
  大队长:左栋周
  政委:叶尚志
  大队副:林文章
  副政教:高云峰
  商河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56)商办字第一号
  我县人民群众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农业合作化高潮的鼓舞下,去年秋季胜利地完成了小麦的种植任务。为了保证小麦丰收,我们在开展水利建设的同时,积极地进行了小麦管理工作。正由于我们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小麦管理尽了最大努力,付出相当大的劳动代价,因而全县小麦普告丰收。这是我们集体劳动的成果。这些成果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也是我们提高物质、文化生活的宝贵财富。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注意,加意保护,绝不容许任何人破坏。目前小麦即将成熟,丰收季节已经来临。为了确保麦收安全,胜利地完成小麦收割任务,以支援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提高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本会特提出如下几点,希我全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一体遵照执行。
  一、各级干部应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做好麦收保卫工作的重大意义。全县人民都有保护这些劳动成果的义务,不得加以任何破坏。如有反革命分子或不法分子,胆敢进行破坏活动,定以严惩,决不姑宽。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监督和检举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如有发现,应即报告当地政府,及时予以惩处。
  二、加强民兵工作,作好护麦组织,教育民兵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麦收期间的保卫工作。收割前后,不论夜间和白天,都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民兵进行田间、场间巡逻,不给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分子以任何可乘之隙。小麦登场后,要加强消防工作,场内要设水缸及其他必要的防火工具;并教育群众禁止带火入场和在场内吸烟.以免燃火成灾。
  三、乡、社干部应对那些素有反动行为的地主、富农分子进行守法教育,教育他们老实守法,不得有任何不法行为;并让他们自己制定计划,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政府法令,保证自己不做任何破坏行为。
  四、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将保卫麦收作为挑战竞赛的一个主要项目。开展社与社、队与队的竞赛运动,作为夏收前后评比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麦收期间积极参加保卫麦收工作并获得显著成绩者,应及时予以表扬.对疏忽职责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同时,要作好保卫麦收的行动计划,向全体社员公布,以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坚决执行。
  特此布告通知
  县长 李晏春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日
  中共商河县委员会 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试行办法
  (1982年4月22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县积极推行了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种形式的责任制,特别是包干到户、包产到户责任制,适合我县多数单位生产力发展水平、干部管理水平和群众的心愿,更好地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为了全面、深入的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稳定、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促进农业生产的更大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原则。集体经济实行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它的特点和目的是:把社员的劳动报酬与劳动的最终成果紧密联系起来,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更好地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商品经济,使集体和社员尽快富裕起来。
  第二条 生产责任制形式很多,就我县来说,主要有包干到户、包产到户和专业承包等。一个单位究竟实行哪种形式的责任制,要根据自己的生产力和管理水平及群众意愿,由干群共同讨论确定。一个单位可以实行一种办法,也可以几种办法并存。
  第三条 生产责任制形式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日臻完善。任何时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意强令生产队改变生产责任制形式。
  第二章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
  第四条 包干到户,是将土地承包到户,社员户按规定向国家包交征购任务、向集体包交提留的生产责任制,在生产队“五统一”的条件下实行分户经营。“五统一”即:统一种植计划,统一耕地、播种,统一灌溉、排涝,统一主要技术指导,统一一全部或部分生产费用。在生产较差的单位,也可以实行“三统一”或“二统一”。
  第五条 包产到户,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条件下,将土地承包到户,分户管理,实行四定一奖,即:定地块、定产量、定报酬、定费用,超产奖,减产赔。
  第六条 专业承包,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条件下,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实行农、林、牧、副、渔、机和商业服务业等专业宜组则组,宜户则户,宜人则人,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分工。组、户、人的报酬,应按照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办法,可实行几定一奖,可实行收入分成或按件计酬,也可实行大包干或交款记分的办法。
  有的单位同意实行包产到组或“四小管理”也是允许的。
  第三章 承包土地的划分
  第七条 社员承包土地,除实行专业承包、四小作业的单位外,一般应掌握口粮田按人分,经济作物责任田,按人劳结合或按人口分。允许有技术特长的专业户、专业工不承包责任田。
  大队、生产队干部,可以同社员一样承包土地,也可以少包一部分责任田,以免影响工作。
  民办教师、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社队企(事)业人员,可以分给自留地、口粮地.不承包经济作物的责任田。
  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征收多子女费期间,不分给自留地、口粮田和责任田。已经分了的要收回。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社员,可分给一口人的自留地和适当多承包部分责任田。
  解放军战士服役期间,应和社员一样分给自留地、口粮田、责任田,自愿少承包责任田的也允许。
  第八条 社员承包土地的划分,应本着有利于耕作管理,有利于浇水、排涝的原则,使每户所承包的土地,尽量集中联片。对地块之间质量差别大的单位。划分责任田时,可采取分类排队,分等定级。以级定产、定提留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弱地加亩(即:一亩几分弱地,折合一亩好地)的办法,求得地块之间的平衡,尽量做到一户每种作物一、二块土地。地土划分过于零碎的单位,一般不要打乱重分,可帮助社员在自愿互利的条件下,逐步互相调剂解决。
  第九条 土地承包到户后,应相对稳定,三五年不变。中间人口变动,可采取人动地不动或增减相抵和留机动田的办法。机动田可投标暂包给劳动力多的户耕种。
  对农田基本建设占用耕地较多的单位,责任田需要调整时可经社员讨论,公社批准,做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 不论实行那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分给社员自留地、饲料地,两者最多不超过总耕地面积的15%。
  第十一条 划分给社员耕种的自留地、饲料地、口粮地、责任田,所有权归集体,种植权归社员,但不准出租、买卖、典当、转让,不准在以上土地建房、埋坟、烧窑、取土。
  第十二条 社员宅基地使用归个人,权属归集体。但建新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村头荒。需要占用耕地时,必须经公社审查报县政府批准。
  新建住宅,要有个人申请,群众讨论,由大队统一安排,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三分。
  第十三条 沙、碱、撂荒地,可分给社员耕种,一定三年或五年不交提留。村头荒分给社员种植,但要服从宅基地统一规划。
  第四章 林业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要坚持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栽树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林业政策。
  第十五条 委托给所在社、队管理的国有河道、公路上的树木,要建立专业组看管,付给合理报酬。
  第十六条 集体的果园,要继续努力办好,不准撤销分掉,可采取大包干或几定一奖的办法,包给专业组、专业户管理。较零星的果树,也可以包到各户经营。果树的承包一般一包四年,以利于养树和稳产高产。
  第十七条 集体的成片用材林,一般应包给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收益分成。
  第十八条 林粮间作和地头、地边的树木,可树随地走,林粮一齐管,收益或增值部分队户分成。集体的“四旁”树木可包干到户管理。成材后可队户分成。
  第十九条 鉴于用材林生长周期长的特点,林粮间作和集体的“四旁”树木,除成材后实行队户分成外,平时管树可按各户所包棵数,每年给于合理报酬,修树要讲科学,要统一领导,修掉的树枝归承包户。
  第二十条 对盗伐和破坏树木者,要给予经济惩罚,并强令补栽,情节严重的要以法制裁。找不到盗伐或破坏者的。由承包者负责赔赏。
  第二十一条 集体的林木,一律不准乱砍乱伐。需要采伐更新的,大队、生产队范围内的林木网、林带和林粮间作的树木.要报请公社批准;县统一规划管理的林网、林带、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牲畜、农机具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凡集体饲养牲口的单位,均应实行专人喂养,专人使役,对饲养员实行“五定一奖”(定草料、定膘情、定积肥、定繁殖、定报酬,对管理好的、有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责任制。对繁殖的幼畜半年后评价,奖给饲养员一条腿。
  第二十三条 对不宜集体饲养的单位,可采取折价到户,保本保值的办法。分户喂养,也可以评价卖给社员,价款一次或分期收回,作为积累,不准平分。
  不论实行那种管理办法的单位,均应大力提倡、积极扶持社员养牲口。
  第二十四条 集体的大、中型农机具要由大队或生产队统一安排使用,不准拆散、破坏和变卖。要坚持农机务农的方向,可实行几定一奖,单机核算,也可实行大包干的办法,包给机组或机手,实行作业收费,但必须优先为本单位服务。
  小型农具,凡有条件集体管理的单位,要固定专人、专仓统一管理,谁用谁领,出入登记,对那些集体管理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折价归户,收回价款,作为积累,不准私分、平分。
  第二十五条 集体的水利设施,由大队或生产队统一管理使用,维修时在大队领导下,由生产队统一派工或划段分给户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乱扒水渠或侵占沟边种地。以保旱能浇,涝能排,水系畅通。
  第六章 多种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集体原有的工副业要由集体统一经营,不准拆散分掉,已经停办的要逐步恢复起来;原来没有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集体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应根据各个专业的不同特点和规模,实行灵活多样的管理责任制,按照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分别建立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可以实行几定一奖,可以实行收入分成,也可以实行大包干。
  社员联户经营的工副业,也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应和集体工副业同样对待。予以鼓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集体的苇、藕、渔塘和小型副业等项目,可用投标的办法包到一户或几户经营,实行收益分成或大包干。
  第二十八条 要大力支持社员搞好家庭种植、养植和加工业。对那些不承包集体生产任务的专业户、临时工、合同工和常年经商、运输、包修等人员。必须按时向队交纳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加强集体观念,发展集体事业。
  第七章 优抚照顾
  第二十九 条烈、军、荣、残和老复员军人优待照顾,要列入责任制合同,明确优待、照顾数量,使他们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根据他们的家庭劳力情况,一是补助粮款,二是补助工分,三是分给部分责任田,给予适量的代耕费或少要、不要提留,并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集体劳动,尽量增加其收入,积极帮助他们开展家庭副业,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第三十条 五保户实行全包或部分包,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所需要的粮款,从公益金中解决。五保户生病无人照顾的,生产队派人照顾,其报酬由集体负担。五保户死亡,丧葬费从公益金中开支,遗产归集体。对社会困难户,要给予适当照顾,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证。
  第三十一条 公社、大队、生产队在分配化肥、农药和农业贷款时要优先安排、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上的实际困难。
  第八章各类人员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大队享受固定补贴的干部二至三人,生产队一般二人,其他干部实行误工补助。享受固定补贴的干部,其报酬的标准是:固定补贴加上本人承包土地收入,略高于同等劳力的平均水平。其办法是:实行联产计酬按工分分配的单位可采取补贴工分的办法;实行大包干的单位,可采取补助一定数量粮、款;或根据社员收入水平,年初定补贴比数,年终分配兑现的办法。不论实行那种补贴办法,大队干部补贴数量,最高不超过本队人均收的80%,生产队干部不超过50%。干部补贴必须经过民主讨论,上一级批准。
  第三十三条 大队、生产队干部的奖励,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团结的原则,参照工作态度、工作量和经济效果确定。其办法:一是以补贴为基数,根据生产增长成数,增加补贴成数;二是从增产、增收的部分中提一定比例,做为奖励;三是和社员一起评奖。
  第三十四条 民办教育可推行联教计酬的办法,根据适令儿童入学率和学生德、智、体全面成绩,教学好的报酬高,教学差的报酬低。其报酬办法:一是除国家补助工资全部归己外,只分口粮田,不分责任田,享受大队干部的定额补贴数量;二是除国家补贴工资全部归己外.不分口粮田和责任田,其补贴报酬和口粮相等于或略高于一般劳力的水平;三是实行工资制,包括国家补助,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的粮、款,不分口粮田和责任制田。经考核确能胜任的又担负十五名幼儿以上的幼儿教师,报酬与民办教师相同。
  第三十五条 赤脚医生与社员一样承包责任田,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态度,给予适当的补助。代购、代销员与社员一样承包责任田,不给予补贴,采取利润包干的办法,包干以外利润归己。护路、护林等人员,应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群众讨论,适当补助。
  第九章 干部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产责任制后.要充分发挥大队、生产队干部的作用。大队、生产队干部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加强社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领导社员群众开展“五讲、四美”活动。
  3、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制订和落实农、林、牧、副、渔各项生产计划和措施。
  4、稳定完善生产责任制,搞好几个统一;搞好化肥、农药及其它农用物资的购置、分配。
  5、搞好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好抗旱排涝,统一调配劳力。完成国家和公社、大队的派工任务。
  6、管好用好集体的牲畜、农业机械、房屋、林木等财产和农田水利设施。
  7、搞好收益分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做好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优待照顾工作。
  8、加强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管好用好集体提留。
  9、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10、统一规划村庄建设,合理安排社员盖房;搞好文教、卫生、青年、妇女、民兵、社会治安、民事调解等工作。
  第十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社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大队、生产队的经济工作和行政工作,有参加讨论、提出建议、进行表决、实行监督的权利。
  3、在不违背大队、生产队统一安排种植计划的前提下,有因地制宜安排作物种植的权利。
  4、在完成国家征购、派购任务的前提下,有自己处理农副产品的权利。
  5、对干部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有批评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社员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觉悟,积极参加
  “五讲、四美”活动,树立共产主义道德风尚。
  2、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集体的规章制度,信守承包合同,积极完成提留上交任务,服从队干部的正确领导。
  3、积极完成公社、大队和生产队摊派的义务工,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整劳力,每年每人负担义务工25个,年终统算,余缺找平。
  4、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5、抗旱排涝、建房等要服从队上的统一安排,不得无理取闹、阻拦排灌工程施工和任意扩大宅基地。
  6、要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安定团结,勇于同一切破坏活动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第十一章 推广农业技术
  第三十九条 要加强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积极传授农业知识,特别是当前急需应用的良种繁育、化肥追施、农药配制使用、棉花管理等技术知识,提高科学种田水平。
  第四十条 大队、生产队的科研队、组要努力办好,实行定人员、定地块、定项目、定报酬、定盈亏、定奖赔的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大队应有分管技术的队长,生产队配备农业技术员,负责本单位的科学试验活动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要逐步推广农技部门、农民技术员与承包户签定合同、实行技术联产责任制。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社员三者关系,在增产、增收、社员增加收入的基础上,集体扣留(提留)也要相应地有所增加,以支援国家的四化建设,巩固壮大集体经济。
  第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收入水平,本着勤俭节约、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除如数交纳国家税金外,公积金一般应占可分配纯收入的5%左右,公益金一般应控制在可分配纯收入的1~2%。生产费基金要根据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和当年收入水平,尽量留足。留储备粮的,还要扣除储备基金。全部扣留(提留),一般应占全年可分配收入的20%左右。
  第四十四条 集体扣留(提留)的项目和用途:
  1、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偿还预付定金和贷款。
  2、公积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买大、中型农机具和办电。一般应提取固定财产折旧费,以增加公共积累,逐步壮大集体经济。
  3、公益金:主要用于优待照顾烈军属、荣残军人、五保户、因工致残人员、困难户,发展文教、卫生、托幼、广播等群众福利事业。
  4、生产费基金:主要用于几统一所需要的化肥、农药、机耕、排灌和选换优良品种等费用。
  5、管理费:主要用于帐表、书报、差旅费等办公费用。
  扣留(提留)的数量、用途,要向社员讲明,使社员心中有数。
  第四十五条 要认真清理集体的固定财产,逐项登记,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帐据,有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要管好用好集体提留,建立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专款专用,严禁挥霍浪费。对各项较大数目的开支,必须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要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的生产队,历年积欠国家的贷款,可以从提留中分期统一偿还,也可以分摊到户,分期偿还;集体欠社员、社员欠集体的款,要结算清楚,及时归还;一时归还不了要订出分期归还计划,不能一风吹。
  第四十八条 要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向社员公布收支情况,社员有权查问,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否定不合理的开支。一切不符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和保管员有权拒付。
  第四十九条 要健全财会队伍。没有会计的大队、生产队,要抓紧配齐。财会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生产队会计的任免,要经公社批准;大队会计的任免.要经县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章 建立健全合同制
  第五十条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确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和相互间承担的义务,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第五十一条 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合同要经社员民主讨论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承包者姓名,承包的项目、标准和要求,应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应付给的费用和报酬,履行期限,立约双方签字,上一级单位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合同签定后,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信守,不得单方毁约。如遇特殊情况需修改时,必须双方协商,征得监督单位同意。
  不论那一方因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时,要追究责任予以赔赏。
  第十四章 处理好统与包的关系
  第五十三条 统与包是生产责任制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它们互相依存和互相促进,只有逐步达到协调合理,才能使生产责任制不断发展完善。
  第五十四条 所谓统,是指某些宜于集体经营管理的生产项目、生产环节以及相应的生产设施。由生产队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和管理。所谓包,是指某些适宜分散经营的生产项目、生产活路以及相应的生产资料,承包到组、到劳或到户。
  第五十五条 统与包的前提是一致的,即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目的是共同的,即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壮大集体经济,增加社员收入,为国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农副产品。正确处理统与包的关系,就是要正确做到宜统则统,宜包则包,统得适当,包得合理,把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同社员个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获得最佳经济效果。
  第十五章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六条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社员树立爱国家、爱集体、热爱社会主义的新风尚,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维护生产队的集体经济,接受生产队的统一领导。
  第五十七条 要加强对各种责任制形式的领导,思想要解放,步子要稳妥,要切实克服领导班子涣散软弱状况。
  大队、生产队干部的职权范围要明确,树立长期事业心,搞好本职工作。大队长、大队会计的任免,要经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队长、生产队会计的任免,要经公社批准。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要切实尊重社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社员的职能,一切关系社员的重大事项,都要经过民主讨论,由集体作出决定。
  本试行办法(讨论稿),可能有很多不足之处,望各社、队在实行中要从实际出发,并加以修改补充,以不断稳定完善生产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中共商河县委 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1987年4月1日)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和后劲,促进我县经济的迅速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和省、地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目前我县工商企业中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一、对上缴所得税较上年增长的企业,增长部分的60%返还给企业,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部分按税后留利规定使用。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必须按规定提取.不得随意增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违者要追究责任。改集体企业由统负盈亏为自负盈亏,不再上交合作事业基金。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要按月足额提取。折旧基金应分类(生产、生活)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必须用于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福利和奖励基金不得挤占生产发展基金。
  四、企业用自购议价原材料生产的非指令性、非指导性产品,可自行定价。用自购议价原材料生产的指令性、指导性计划产品,经物价部门同意,可实行浮动价。
  五、县经委牵头会同劳动、财政、税务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部分企业试行上交税利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办法,对现有企业都要按年度核定企业工资总额,企业要严格掌握,不得突破,银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审计。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决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奖金的具体形式和分配办法。
  六、企业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同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凡全面完成年度下达计划责任目标的,厂长(经理)当年的个人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扣减厂长(经理)一定比例的个人收入。
  七、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积极实行租赁、承包经营。企业主管部门要立即按照商发[87]15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选择一至二个单位搞好试点,逐步推广。
  八、长期积压的有问题商品,可作一次性削价处理,设专户管理。削价损失根据经营情况可逐步摊销。摊销部分为承包人实现的利润。
  九、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金管理,严禁企业挪用流动资金(包括自有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消费性开支。银行、财政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出发,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严格监督,按期考核。对超出和挪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限期收回或交纳罚金。加强劳动管理,企业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编制,超员超编的限期脱离,充实生产第一线或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直接生产人员,普遍推行劳动定额。
  尽快改变亏损企业的经营状况,消灭经营性亏损。企业主管部门要帮助亏损企业提出限期扭亏计划和保证措施。银行、财政、税务、物价、物资等部门要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积极支持、帮助企业扭亏增盈。亏损企业严禁发奖金实物,一经查出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十、凡被县以上评为质量、设备、安全管理先进企业、节能先进企业、资源利用先进企业的,可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其奖金不计企业奖金总额。
  十一、企业安置剩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材料、场地上予以支持,在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二、对县属企业年工业总产值以本单位前三年平均完成为基数,增长100万元以上、年利润增长10万元以上(不包括通过银行贷款搞技改项目的增长因素);乡镇企业以上年实际完成为基数,产值增长100万元以上,利润增长1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提前一年收回投资,还清贷款的企业负责人,授于县级荣誉称号,解决本人或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农转非户口或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工商税收比上年增加5万元以上的乡镇,每增加5万元,给予农转非指标一个。
  十三、对引进技术、资金、人才、项目和提供信息的有功人员,按县府的奖励办法,由受益企业给予应得报酬。对购销人员采购计划外原材料、紧俏商品和推销积压商品,实行联购联销计酬办法,酬金计入材料成本或销售费用。
  十四、凡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企业或创省以上优质产品的企业,当年给予一个月工资总额数量的奖励,免征奖金税。
  十五、科技人员(包括学有专长的技术工人)可以应聘到县、乡镇企业任职,允许跨行业租赁企业、承包项目,鼓励技术入股和对企业有偿技术服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县委、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0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1、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对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夫妇在计划内优先安排生育指标。
  2、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不到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的男女青年,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尽量使其自愿实行晚婚。个别确有实际困难,要求按法定年龄结婚的,要实行几家联合办公的办法,严格登记手续。即个人写出申请,公安审核验证,乡镇政府(县直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民政部门方可予以登记。结婚登记前必须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晚育合同,并交纳晚育合同保证金500元。对婚后不执行晚育合同生育的,除没收合同保证金外,另按超生一胎进行罚款;对有生育计划并按晚育合同生育的,退还全部合同保证金。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都要带头实行晚婚。民政部门要严把晚婚关,并将晚婚率高低做为考核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人员实绩的重要内容,定期考核,实行奖罚。凡完不成晚婚计划的,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的罚款,超额完成计划的,每超10%奖励100元。
  3、男女双方虽已达到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是非法行为,一经查出,除限期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外,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达不到法定婚龄就非法同居的,民政、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要采取强行分离措施,并处以3000~5000元以上罚款。对非法同居并非法生育的,除执行上述罚款外,再按超生二胎加罚。
  4、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妇.要给予表扬和照顾。是国家干部职工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对实行晚育者,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以上增加的假期,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享受奖金和一切福利待遇。农业人口免去一年的义务工。
  5、提倡优生优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严重生理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予结婚登记。对夫妇双方经县以上医院检查确诊患有可能影响后代,造成下代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准生育;已怀孕的,要终止妊娠。
  二、严格生育计划管理
  6、增强计划观念,严格生育计划管理。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人口出生计划,严格人口目标管理。实行计划和政策双轨控制。下一年度的计划必须在上年6月份由县计委、计生委将指标下达到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及时将分配计划指标下达到各村和下属单位,7月底前经民主讨论落实到人,并张榜公布,加强群众监督。
  7、实行生育证制度。符合生育条件的妇女,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胎准生证农村由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发给,县直机关由县直部门集体申报,由县计生委批准发给;二胎准生证全部由县计生委批准发给;二胎准生证的审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计生委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集体审批,每年8月份审批,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第一个孩子有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需申请再生第二个孩子的,必须经县以上残疾儿鉴定小组检查鉴定后,方可申报。凡在外地领取二胎准生证调入我县以及1989年底以前在本县领取二胎准生证而未生育的,必须到县计生委重新审核验证换发新证后,方可生育。未换证而生育者视为无证生育,均按超生处理。
  8、加强计划生育对象的管理。对未安排生育的妇女,都要落实节育避孕措施,坚持每年3、6、9月份三次透环普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已安排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要由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妇科检查,实行孕情跟踪管理。
  9、生育计划要坚持以女方所在单位为主,夫妇双方管理的办法。发生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要追究夫妇双方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0、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外出务工经商的都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计划生育证明;外来人员在本县申报居住的,必须持有“计划生育证明”,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不发给营业执照,不允许开业。原来已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工商和计划生育部门令其先停止营业回原单位办理补交证明后再准开业,若发现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由工商部门令其停业,吊销执照,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11、为逃避超生惩罚外流返回原籍的人员,要按规定从严处罚,并限期落实节育措施。
  12、严格新生儿的户口申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生育孩子申报户口,必须有当地医院妇产科证明,院长签字,县计生委回访盖章后,公安方能落户。农村人口,必须有批准的接生员证明,村委会签章,报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盖章后,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双胞胎新生儿户口,一律由县计生委核查属实盖章后,方可申报,无县计生委证明,不得落户
  三、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保证奖惩兑现
  13、积极鼓励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生育一个孩子后,采取节育措施,自愿申请保证不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核实,凭单位证明,县计生委发给《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夫妻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含计划内合同工、下同),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或采取其他形式给予优待和奖励;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独生子女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福利基金中开支;农村从集体提留或集体工副业利润中解决,也可采取其他办法,统筹解决。
  (2)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但总额不超过原工资)。
  (3)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每年一次免费检查身体。独生子女从小学到高中免交学费,学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14、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以允许有间隔地生第二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15、对无生育计划和不符合生育政策而怀孕的,要做好思想工作,说服教育令其终止妊娠.限期进行引流产,经教育无效仍坚持生育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是国家干部职工的(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给予一次性罚款2000元;符合二胎生育规定,但未安排计划而无证生育的,给予一次性罚款4000~5000元。不按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均不得享受各种奖金。
  国家干部职工不符合生育二胎规定而生育二胎的,除给予一次性罚款4000~5000元外,夫妻双方各降低工资2~3级,三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不能入党。是党员的干部职工,给予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是临时工的,除按规定罚款外,一律辞退回家。国家干部、职工生三胎的一般都要开除党籍、政籍。
  (2)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凡无证生育第一胎的,给予一次性罚款1000~2000元;不应生二胎而生育二胎的给予一次性罚款4000~5000元;虽符合二胎生育规定,但无证生育第二胎的,给予一次性罚款2000~3000元;三胎以上(包括三胎)每增加一个胎次,增加罚款3000元。
  超生子女,是农业户口的,第二胎和第三胎,分别在7周岁、14周岁以后分给口粮田和责任田。同时在按人分摊的提留、集资等方面均和其他人同样对待,不能减免。
  (3)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要严格按照中共济南市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党纪处分的决定》处理,是领导干部的,则要加重处罚。
  (4)凡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的,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一切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子女不享受入托补助和医疗补助。
  (5)对已领独生子女优待证,对符合二胎生育规定,经批准生二胎的,从批准二胎之日起停发优待费并扣回已发的全部优待费;对不符合规定生育二胎的,除停发和追回已发全部优待费以外,按超生二胎从重进行处罚。
  16、凡有不按规定生育二胎和二胎以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处罚本人外,对单位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各处罚100~300元罚款;农村除处罚本人外,对工作不负责,知情不报,故意庇护的支书、主任和分管人员分别情况给予一次性罚款50~100元。
  17、严禁非法抱养、寄养和假报孩子死亡,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符合抱养孩子的夫妇,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当地政府计划外生育部门审查,报县计生委批准,办理收养公证手续后,方可抱养。如有违犯者,均按计划生育对待,并按子女总数计算胎次进行处罚。
  18、应节育、绝育的对象必须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凡是生一个孩子的妇女,必须带环;凡是已有二个孩子的夫妇一方必须在要求的限期内到指定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绝育手术,到期不做的,每过一天罚款20元;干部职工除执行上述罚款外,自通知手术之日起,一律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待落实手术后再恢复工作和工资,拖延期间扣发的工资一律不补。思想抵触,态度不好,久拖不能解决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19、对有下列阻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用窝藏、躲生、弄虚作假手段对抗计划生育的;
  (2)破坏节育措施,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3)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4)玩忽职守造成手术事故的;
  (5)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户口管理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徇私舞弊的。
  四、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0、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和经济工作一起抓,把计划生育工作真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中去。实行目标管理和人口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年度《人口目标责任书》,严格各级领导的责任,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突破计划和有计划外生育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真正实行一票否决权;对认识不好,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造成计划生育工作被动和超生严重的单位领导人,要视情节追究责任,影响较坏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1、各级领导干部,共产党员都要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做到“三清”,即自身清、身边清、亲属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模范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并积极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2、强化各级计划生育组织,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网络。县、乡(镇)、村都要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站(室)的建设。县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书记、县长、人大、政协、纪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分工包片,实行责任制。各乡镇也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书记或乡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村要有一名妇女干部专抓计划生育工作,并要统筹解决好她们的报酬问题。享受支书、主任的同等待遇。其中50%可作为浮动,年底视情况,评定发给。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凡人口超过200人的至少要有一个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少的单位也要配备一名兼管人员。计划生育干部接受本单位和县计生委的双重领导。各级服务站(室)都要按要求建设好,县服务站要配齐15人,乡镇服务站配到5~7人,村服务室1~3人。二年内都要达到六配套的标准。
  23、落实县乡两级直属部门的计划生育职责,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县乡两级计划生育、公安、民政、司法、计划、财政、教育、卫生、宣传、青年、妇女、工会、纪检等有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4、本规定的各项罚款,属于县直单位的(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交县财政局;属于乡镇、村的罚款交乡镇财政所,并报县财政局、计生委备案。对罚款要专项专用,如有挪用,除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并将乡镇全部罚款交县财政局或由财政局从当年财政指标中扣回。县直单位上交的各项款项,由县计生委出据,县财政局负责收交。
  25、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89年8月18日商发[1989]24号文件《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7、本规定公布实施以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别按商发[1986]1号和商发[1989]24号文件规定处理。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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