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婚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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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833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婚丧管理
分类号: D632.91;D632.92
页数: 3
页码: 374-37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济南市商河县婚丧管理的情况,商河县内实行的是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姻听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与离婚均无法律保护。解除婚姻关系全凭男人的一纸“休书”,妇女则无任何权力。民间丧葬充斥封建迷信,全部为土葬,县境内随处可见散葬在农田中的坟墓。
关键词: 民政 婚丧管理 商河县

内容

第一节 婚姻管理
  民国以前,商河县内实行的是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姻听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与离婚均无法律保护。解除婚姻关系全凭男人的一纸“休书”,妇女则无任何权力。
  1945年商河解放后,人民政府倡导自愿平等的新婚姻制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则实行婚姻报告制度,待组织批准后再实施结婚或离婚。但是农村仍旧沿袭旧的婚姻习俗。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县委、县政府认真宣传、贯彻婚姻法,铲除旧的婚姻制度,提倡恋爱结婚自由。同时建立了婚姻登记机构,结婚与离婚均到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对个别不执行者,批评教育后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对仍包办子女婚姻的父母,政府部门派专人处理,坚决制止。1950~1957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15912对(含复婚),年均办理1989对,办理离婚登记158对,年均办理20对。1958年以后,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的民政助理员办理。男女双方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户口登记卡片,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1958~1979年共办理结婚登记76931对,年均办理3497对,办理离婚登记426对,年均办理19对。
  1980年9月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按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经审查,凡符合婚姻法规定者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办理。对离婚后要求复婚的,经调查了解后,再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手续。对各类不法婚姻,县乡民政部门一经发现即予处理。未登记而同居的事实婚姻,经批评教育,符合规定者给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予以解除同居关系。虚报年龄早婚者,情节轻微的给予适当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属买卖婚姻的,不予登记,已结婚的视女方态度做出处理决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双方要求离婚的,先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对一方要求离婚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980~1987年办理结婚登记28301对,年均办理3538对,办理离婚登记366对,年均办理46对。
  1988年提倡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为晚婚。中共商河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晚婚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不到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的男女青年,要加强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尽量使其自愿实行晚婚。个别确有实际困难,要求按法定年龄结婚的,要严格登记手续。即个人写出申请,公安部门审核验证,乡镇政府(县直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民政部门方可予以登记。1988~1990年共办理结婚登记14347对,年均办理4782对,办理离婚登记168对,年均办理56对。
  第二节 丧葬管理
  建国前,民间丧葬充斥封建迷信,全部为土葬,县境内随处可见散葬在农田中的坟墓。
  建国后,为减少墓地对农田的占用及便于机械化作业,部分村庄实行全村共用一块墓地分别土葬的办法。1976年县火葬厂建成后开始废除土葬,提倡火葬,并对以前葬于农田的棺墓进行深埋处理。开始为鼓励农村群众实行火葬,丧葬费予以核免。至1986年底全县国家公职人员尸体火化率保持在98%以上,农村群众历年平均尸体火化率在70%以上,其中张坊、赵魁元、殷巷、怀仁等乡镇尸体火化率每年都在95%以上。1987年3月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进一步在全县开展殡葬改革,坚决废除土葬。各乡镇、村委先后成立殡改领导小组,对本地殡葬改革实施监督领导。对擅自土葬的教育起尸火化,经教育不改坚持土葬的强制火化,并给予经济制裁,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取消一切经济待遇,追究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责任。1990年全县死亡3337人,火化2876具,尸体火化率86.2%。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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