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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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82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国家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368-3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济南市商河县国家抚恤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烈士与牺牲病故抚恤、失踪军人追恤、残废抚恤等。
关键词: 国家抚恤 商河县 民政

内容

烈士与牺牲病故抚恤 建国后党和政府开始对烈士、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进行抚恤。有两种抚恤类型:一是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对其家属当时抚恤。1952年前多为抚恤粮,1952年后改为抚恤金,按死者职级由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死者亲属。1979年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增发300元抚恤金。至1985年先后5次提高对抚恤对象的抚恤标准。二是1985年后的定期抚恤。以死者的基本工资为标准发放抚恤金。同年1月始,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略有变化,孤老遗属高于一般遗属,城镇非农业户口遗属高于农村遗属。1986年全县享受抚恤的2265人,年发放抚恤金531352元。1990年享受抚恤的3201人,年发放抚恤金1111556元。
  失踪军人追恤 从1953年开始对失踪军人进行追恤。至1990年底全县共追恤失踪军人545人,其中国内失踪军人追恤448人,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军人追恤97人。共发放追恤金13187元。追恤后,其直系亲属均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待遇。
  残废抚恤 1950年对因参战或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及参战致残的民工、民兵按四等六级发给残废抚恤金。其中对在乡的三等残废一般在复员退职时,按在职残废金标准发给10年的残废金,以后不再抚恤。1951年全县有残废人员389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3110元。1955年残废人员增加到647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35104元。1965年开始发给在乡三等残废补助金(全年三等甲30元、三等乙24元),全县有残废人员720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49158元。1978年提高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并开始对在乡三等残废发给残废抚恤金,全县有残废人员718名,年发放残废抚恤金92135元。1979年11月1日始对在乡的残废人员增发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特等、一等5元,二等甲乙3元,三等甲乙2元。1980年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对在职的2名一等残废人员、在乡的19名一等残废人员给予护理费待遇,每人每月38.50元。1985年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727名,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88000元。1990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的革命残废人员687名,年发放残废抚恤金279994元。另外,社会各界对革命残废人员给予各方面照顾,如外出乘车,购物及治病,优先安排和提供方便。自建国以来县民政局多次组织有病的残废军人赴济南荣军疗养院治病。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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