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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优属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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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81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优属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5
页码:
365-369
摘要:
本章记述了济南市商河县民政工作优属抚恤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群众优待、国家补助、国家抚恤等。
关键词:
民政
优属抚恤
商河县
内容
第一节 群众优待
商河县自1945年解放以来对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先后采取3种优待形式。
代耕土地 1945~1955年实行。代耕的对象是为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及享受供给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家属。代耕土地的多少,根据优抚对象缺乏劳动力的程度而定,缺乏劳动力者代耕少部或大部,无劳动力者则全部代耕。代耕方式,初为临时拨工,后改为固定专人。1951年后改为发放代耕粮款,实行资耕制。1950~1955年全县有31547户99019人的17932公顷土地由群众代耕。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后,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制改为优待劳动日。享受优待的对象是无劳动力、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士兵家属(包括公安部队)及残废、复员军人等。优待劳动日额以当地群众平均收入为标准,对低于一般群众收入的部分给予补足。为调动优抚对象的积极性,优待的劳动日额多在春耕前参照往年的标准评定,秋后参加年终分配。优待的劳动日随生产的发展逐年提高。1957年据对37个乡329个高级农业社统计,享受劳动日优待的烈属、军属、残废、复员军人2174户,优待劳动日326196个,户均150个。1979年全县享受优待的烈、军属等1749户,优待劳动日343000个,户均196个。
粮款并优 1980年全县农村逐步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对农村优抚对象的群众优待改为优待粮款。烈士家属普遍给予优待,孤老烈属优于一般烈属;生活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根据其子女供养能力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缺乏劳动力的军队干部、志愿兵家属,如口粮低于一般社员水平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足,按群众分配价格作价;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其入伍前的责任田、自留地继续保留并免交提留。优待的粮款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统一提留,在生产大队内适当调剂,以合理负担。1981年全县优待烈、军属3222户,户均优待粮食88公斤,优待现金152元;优待残废、复员、退伍军人1775户,户均优待粮食72.5公斤,优待现金44元。1981年后改优待粮款为优待现金,由乡镇统筹。同时,扩大优待面,除对烈、军属实行户户优待外,残废、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实行人人优待。优待标准:烈、军属为所在乡镇人均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残废、复员军人人均100元左右。1984年全县优待烈、军属3344户,户均现金226元;优待残废、复员及病退军人1427人,人均74元。优待款在年终或夏收、秋收后兑现。1990年全县优待烈属417户,户均489元;优待军属2863户,户均172元;优待残废、复员及病退军人2474人,人均86.83元。
第二节 国家补助
商河县委、县人民政府一向重视烈、军属及复员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建国初,按规定给予群众优待后,生产、生活仍然困难的,个别再给予生活补助。1951年全县享受生活补助的烈、军属3214户,户均补助款6.8元。1952年始对复员军人进行补助,当年有785户享受补助,户均补助6.1元。1955年享受生活补助的烈、军属2834户,户均49.45元,比1951年增加42.65元;享受补助的复员军人2455户,户均11.6元,比1952年增加5.5元。1950~1955年全县享受生活补助的烈、军属累计33940户,补助金额389707元。1952~1955年全县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累计5627户,补助金额71065元。
从1956年开始对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年老体弱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占全部烈属总数的25%,补助款每人每月2~4元;复员军人只限本人,每月3~5元。1978年全县有544户烈属享受补助,户均59元;67名复员军人享受补助,人均47元。1979年扩大定期定量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一般家在农村的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普遍给予补助,每人每月6~8元,孤老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元,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退伍军人也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全县827户烈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户均补助240.6元;815名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均补助131.2元,分别比1978年增加181.6元和84.2元。1990年全县639户烈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户均427元,比1985年增加183.4元;1875名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均298元,比1985年增加167.8元。
另外,从1956年开始,对没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活有困难时,给予临时生活补助。1963~1990年的28年间累计对39568户烈属进行临时生活补助1006954元;对复员军人的临时生活补助617677元。
第三节 国家抚恤
烈士与牺牲病故抚恤 建国后党和政府开始对烈士、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进行抚恤。有两种抚恤类型:一是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对其家属当时抚恤。1952年前多为抚恤粮,1952年后改为抚恤金,按死者职级由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死者亲属。1979年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增发300元抚恤金。至1985年先后5次提高对抚恤对象的抚恤标准。二是1985年后的定期抚恤。以死者的基本工资为标准发放抚恤金。同年1月始,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略有变化,孤老遗属高于一般遗属,城镇非农业户口遗属高于农村遗属。1986年全县享受抚恤的2265人,年发放抚恤金531352元。1990年享受抚恤的3201人,年发放抚恤金1111556元。
失踪军人追恤 从1953年开始对失踪军人进行追恤。至1990年底全县共追恤失踪军人545人,其中国内失踪军人追恤448人,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军人追恤97人。共发放追恤金13187元。追恤后,其直系亲属均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待遇。
残废抚恤 1950年对因参战或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及参战致残的民工、民兵按四等六级发给残废抚恤金。其中对在乡的三等残废一般在复员退职时,按在职残废金标准发给10年的残废金,以后不再抚恤。1951年全县有残废人员389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3110元。1955年残废人员增加到647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35104元。1965年开始发给在乡三等残废补助金(全年三等甲30元、三等乙24元),全县有残废人员720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49158元。1978年提高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并开始对在乡三等残废发给残废抚恤金,全县有残废人员718名,年发放残废抚恤金92135元。1979年11月1日始对在乡的残废人员增发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特等、一等5元,二等甲乙3元,三等甲乙2元。1980年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对在职的2名一等残废人员、在乡的19名一等残废人员给予护理费待遇,每人每月38.50元。1985年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727名,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88000元。1990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的革命残废人员687名,年发放残废抚恤金279994元。另外,社会各界对革命残废人员给予各方面照顾,如外出乘车,购物及治病,优先安排和提供方便。自建国以来县民政局多次组织有病的残废军人赴济南荣军疗养院治病。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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