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编 民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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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817
颗粒名称: 第十七编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3
页码: 365-37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济南市商河县民政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优属抚恤、复退军人安置、救济救灾、社会福利、烈士褒扬、婚丧管理等。
关键词: 民政 民政工作 商河县

内容

第一章 机构
  1930年(民国19年)县政府第一科管理民政事务。1937年后,民政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状态。1939年商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由行政科兼管民政事务。1945年11月商河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负责动员参军、拥军优属、支援前线及民事政事调解。1950年民政科增管人事、监察工作,配人事、监察干部各1人。1953年人事、监察工作移交县人事科。1958年10月民政科改为民政局,设正副局长,编制6~8人。1967年民政局改为政务组,隶属县生产指挥部。1970年1月建民政局革命领导小组。1973年春更名为县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80年复称民政局,编制12人,其中正副局长4人。1990年民政局有干部职工27人,其中正副局长4人。
  建国后民政局所属单位有:烈士陵园、火化场、福利厂、军休所等。
  第二章 优属抚恤
  第一节 群众优待
  商河县自1945年解放以来对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先后采取3种优待形式。
  代耕土地 1945~1955年实行。代耕的对象是为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及享受供给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家属。代耕土地的多少,根据优抚对象缺乏劳动力的程度而定,缺乏劳动力者代耕少部或大部,无劳动力者则全部代耕。代耕方式,初为临时拨工,后改为固定专人。1951年后改为发放代耕粮款,实行资耕制。1950~1955年全县有31547户99019人的17932公顷土地由群众代耕。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后,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制改为优待劳动日。享受优待的对象是无劳动力、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士兵家属(包括公安部队)及残废、复员军人等。优待劳动日额以当地群众平均收入为标准,对低于一般群众收入的部分给予补足。为调动优抚对象的积极性,优待的劳动日额多在春耕前参照往年的标准评定,秋后参加年终分配。优待的劳动日随生产的发展逐年提高。1957年据对37个乡329个高级农业社统计,享受劳动日优待的烈属、军属、残废、复员军人2174户,优待劳动日326196个,户均150个。1979年全县享受优待的烈、军属等1749户,优待劳动日343000个,户均196个。
  粮款并优 1980年全县农村逐步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对农村优抚对象的群众优待改为优待粮款。烈士家属普遍给予优待,孤老烈属优于一般烈属;生活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根据其子女供养能力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缺乏劳动力的军队干部、志愿兵家属,如口粮低于一般社员水平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足,按群众分配价格作价;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其入伍前的责任田、自留地继续保留并免交提留。优待的粮款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统一提留,在生产大队内适当调剂,以合理负担。1981年全县优待烈、军属3222户,户均优待粮食88公斤,优待现金152元;优待残废、复员、退伍军人1775户,户均优待粮食72.5公斤,优待现金44元。1981年后改优待粮款为优待现金,由乡镇统筹。同时,扩大优待面,除对烈、军属实行户户优待外,残废、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实行人人优待。优待标准:烈、军属为所在乡镇人均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残废、复员军人人均100元左右。1984年全县优待烈、军属3344户,户均现金226元;优待残废、复员及病退军人1427人,人均74元。优待款在年终或夏收、秋收后兑现。1990年全县优待烈属417户,户均489元;优待军属2863户,户均172元;优待残废、复员及病退军人2474人,人均86.83元。
  第二节 国家补助
  商河县委、县人民政府一向重视烈、军属及复员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建国初,按规定给予群众优待后,生产、生活仍然困难的,个别再给予生活补助。1951年全县享受生活补助的烈、军属3214户,户均补助款6.8元。1952年始对复员军人进行补助,当年有785户享受补助,户均补助6.1元。1955年享受生活补助的烈、军属2834户,户均49.45元,比1951年增加42.65元;享受补助的复员军人2455户,户均11.6元,比1952年增加5.5元。1950~1955年全县享受生活补助的烈、军属累计33940户,补助金额389707元。1952~1955年全县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累计5627户,补助金额71065元。
  从1956年开始对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年老体弱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占全部烈属总数的25%,补助款每人每月2~4元;复员军人只限本人,每月3~5元。1978年全县有544户烈属享受补助,户均59元;67名复员军人享受补助,人均47元。1979年扩大定期定量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一般家在农村的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普遍给予补助,每人每月6~8元,孤老烈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元,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退伍军人也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全县827户烈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户均补助240.6元;815名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均补助131.2元,分别比1978年增加181.6元和84.2元。1990年全县639户烈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户均427元,比1985年增加183.4元;1875名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均298元,比1985年增加167.8元。
  另外,从1956年开始,对没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活有困难时,给予临时生活补助。1963~1990年的28年间累计对39568户烈属进行临时生活补助1006954元;对复员军人的临时生活补助617677元。
  第三节 国家抚恤
  烈士与牺牲病故抚恤 建国后党和政府开始对烈士、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进行抚恤。有两种抚恤类型:一是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对其家属当时抚恤。1952年前多为抚恤粮,1952年后改为抚恤金,按死者职级由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死者亲属。1979年对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增发300元抚恤金。至1985年先后5次提高对抚恤对象的抚恤标准。二是1985年后的定期抚恤。以死者的基本工资为标准发放抚恤金。同年1月始,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略有变化,孤老遗属高于一般遗属,城镇非农业户口遗属高于农村遗属。1986年全县享受抚恤的2265人,年发放抚恤金531352元。1990年享受抚恤的3201人,年发放抚恤金1111556元。
  失踪军人追恤 从1953年开始对失踪军人进行追恤。至1990年底全县共追恤失踪军人545人,其中国内失踪军人追恤448人,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军人追恤97人。共发放追恤金13187元。追恤后,其直系亲属均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待遇。
  残废抚恤 1950年对因参战或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及参战致残的民工、民兵按四等六级发给残废抚恤金。其中对在乡的三等残废一般在复员退职时,按在职残废金标准发给10年的残废金,以后不再抚恤。1951年全县有残废人员389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3110元。1955年残废人员增加到647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35104元。1965年开始发给在乡三等残废补助金(全年三等甲30元、三等乙24元),全县有残废人员720人,年发放残废抚恤金49158元。1978年提高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并开始对在乡三等残废发给残废抚恤金,全县有残废人员718名,年发放残废抚恤金92135元。1979年11月1日始对在乡的残废人员增发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特等、一等5元,二等甲乙3元,三等甲乙2元。1980年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对在职的2名一等残废人员、在乡的19名一等残废人员给予护理费待遇,每人每月38.50元。1985年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727名,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88000元。1990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的革命残废人员687名,年发放残废抚恤金279994元。另外,社会各界对革命残废人员给予各方面照顾,如外出乘车,购物及治病,优先安排和提供方便。自建国以来县民政局多次组织有病的残废军人赴济南荣军疗养院治病。
  第三章 复退军人安置
  第一节 机构
  建国初,县设革命军人转业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兼任,民政科长、武装部长任副主任,吸收组织、人事、团委、妇联、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县以下各区(乡镇)由区(乡镇)长、民政助理员负责。1959年1月县革命转业建设委员会改为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公室以民政局为主,吸收武装、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参加,设正副主任各1名,办事员3名,负责日常工作。1990年安置办公室共有2名工作人员。
  第二节 安置
  商河县对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一直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重点放在农村”的原则进行。在实际安置工作中注重思想教育,注意发挥其积极作用,尽量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商河县1952年首次接收复员军人999人,其中连级以上干部20名,排级干部105名,班长299名,战勤人员575名。安置重点是帮助解决生产、生活问题,没有土地的分给土地,病残人员给予治疗,缺乏住房的帮助建房;妇女组织对未结婚的复员军人帮助解决婚姻问题。至1957年全县共接收安置了抗日战争以来的复员军人3731人,其中297人被介绍到机关、工厂或学校工作,其余人员回农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1978年后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商河县于1986年开始接收志愿兵安置,至1990年共接收51人,多数人被安置到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
  商河县自1958年开始对退伍义务兵进行安置。安置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进行,对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通过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加以解决:回乡后生活暂时有困难的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身有疾病的给予治疗的同时,在劳动或工作中注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有一定技术专长或家中无亲人的,一般安排到机关、工厂或学校工作。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6650人,其中787人安排工作。1986~1990年全县安置退伍义务兵1215人。
  第四章 救济救灾
  第一节 救济
  1881年(清光绪七年)知县吴士恺奉山东巡抚令发动乡民捐谷12020石。1882~1894年(清光绪八至二十年)先后赈济乡民粮食4885石。1928年(民国17年)商河县曾建红十字会并进行各类救济事项。1930年(民国19年)国民党商河县政府设立赈务会,对贫困者及小本经营者施以无息借贷,由于政治腐败,有名无实。
  建国后,党和政府对因疾病或各类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则坚持“群众互济、集体照顾、国家救济”的原则,帮助解决困难。对有病无力医疗者,意外遭受车祸、火灾、被盗等事故导致生活困难者及无依靠的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给予临时救济或定期定量补助。一般发给救济款或给予粮食、衣物、棉花等救济物资。救济款物多由国家拨发,实行专款(物)专用,集体单位也给以补充。1951~1979年全县累计发放社会救济款2154127元。1980年后全县普遍推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多数群众生活达到温饱水平,部分群众走向富裕。少数原来底子薄、基础差或无劳力的群众在生产生活上尚存有一定困难。为帮助这些贫困户彻底脱贫,改变了以前只实行生活救济的办法,按照“扶贫、扶艺、扶本”的原则帮助贫困户树立脱贫信心,并优先提供资金、生产资料、技术和信息。1980年全县拨款21万元,对6070户进行生产扶持,帮助买牛、驴255头,猪、羊6596只,兔26500只,化肥2吨。同时,农业技术部门加强技术指导。1981年全县2500贫困户生活好转,扶贫前贫困户人均占有粮食100公斤,扶贫后人均达290公斤,并有部分农户添置了地排车、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等生产生活用品。1981年后县直各科局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规划和措施,明确扶贫目标和重点。全县22个乡镇集资45万元,建立了22处扶贫基金会。至1990年全县共投放扶贫救济款201.75万元,优先提供贷款65万元、供应柴油600吨、良种490吨、农药14.5吨、化肥400吨、煤炭500吨。对8095户进行生产扶持,有5525户脱贫、2378户脱贫致富、872户纯收入达600元。扶持前人均占有粮食不足150公斤,年人均收入200元以下,脱贫后人均占有粮食450公斤,年人均收入450元。
  第二节 救灾
  清及民国时期如遇重大灾害,政府虽有时给以缓征当年钱粮或施以有限赈济等救灾措施,但多不能解除民间疾苦,以致每遇灾年大量灾民流离失所,乞讨他乡。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尽量减缓自然灾害发生,自然灾害一旦发生,便及时对灾区发放救灾款物,带领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人民生活。1953年三、四、五、十一区发生涝灾,政府向灾区发放救灾款15.1万元,并组织群众搞好粮食生产及副业增收。共抢种小麦25000公顷,开展运输、磨粉、食品加工等自救生产,增加收入217万元,基本解决了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60年代初,全县连续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县委、县政府在大量发放救灾款物的同时,全力带领人民积极开展生产救灾。1961年涝灾后,省委派飞机来县空投熟食,省政府、专署增拨救济粮13970吨,派医疗队配合县医疗队诊治伤病群众。县委、县政府带领群众排除积水、抢种秋菜、开展小秋收、贮存代食品、调运粮食、修盖房屋等生产救灾措施,抢种萝卜和各种蔬菜10000公顷,越冬菜866公顷(秋后收萝卜、秋菜9340吨),收贮野干菜1125吨,草种子435吨,可食树叶535吨,地瓜叶、萝卜缨5525吨,高粱壳、谷糠秕子640吨,饲草、烧柴13905吨,修盖和安排房屋71613间。组织近万名群众到临沂专区度荒。1963年后随水利条件的改善,成灾程度减轻。对灾区除发放救灾款、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外并返销一定数量的粮油。1981年全县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对灾区群众优先供应化肥、农药、良种等生产物资及减免农业提留。1985年以来,县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对投保的农田赔付保险金。
  第五章 社会福利
  1716年(清康熙五十五年)县复建养济院(首建于明洪武年间),可容纳收养贫民60多名。养济院口粮由地丁银项下动支,每月由县发给。1734年(清雍正十二年)县修普济院收养贫民,款额很少。民国时期,县政府不重视社会福利工作,县内没有设立机构。建国后,县乡人民政府先后兴办了敬老院、福利院、福利工厂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一节 老年人福利
  1958年全县建敬老院、福利院144处,收养老人2497名。60年代初经济困难时期停办,入院老人转回所在村队分散供养。有自理能力的由集体供给生活资料,不能自理的一般派专人护理,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1984年后赵魁元等乡镇率先重建敬老院,配专职管理和护理人员,设有办公室、伙房、宿舍,生活待遇高于当地群众标准。至1986年全县共建敬老院11处,供养老人104人,月平均生活费32元,多数敬老院统一配发服装,生活用具较齐全。另有596名老年人由各村分散供养。1989年赵魁元敬老院被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老龄委员会命名为“山东省文明敬老院”。1990年全县敬老院21处,供养老人315人,月平均生活费75元,另有1041名老人分散供养。
  第二节 残疾人福利
  建国前残疾人福利无人问津。建国后,县乡人民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重视残疾人的生产和生活。60年代初县内曾建立福利厂,后与其他厂合并。1984年县重办福利企业,至1985年全县建有殷巷饮食服务部、牛铺铁编铅网厂、城关电器厂维修部等5处福利企业,有职工30人,其中残疾人13名,月收入40元左右。1987年县投资44.5万元建县福利厂,1988年投产,全厂职工59人,其中残疾职工24名,当年实现产值52万元,利润4.4万元。1990年全县福利厂发展到23家,有职工238人,其中残疾职工91人,年人均收入840元。
  第六章 烈士褒扬
  商河人民在历次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怕牺牲、勇于奋斗,涌现出许多英雄人物。截止1990年全县有1877人为祖国、为人民献出了宝贵生命。为褒扬先烈、教育后代,县党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褒扬革命先烈。
  第一节 革命烈士陵园
  1967年县革委会拨专款在城西南福胜寺旧址修建烈士陵园,占地0.4公顷,1976年扩建为1.8公顷。陵园中央为革命烈士纪念塔,塔高18米,南门为正门。通往纪念塔的甬道用六棱水泥预制块砌成。甬道两侧植有松柏,正中砌有圆形花坛。纪念塔后为革命烈士墓地,墓间植有各种树木500余株。园中安葬革命烈士31人。
  陵园内设革命烈士纪念堂,1987年建成,宫殿式造型,建筑面积331平方米。纪念堂内陈列着第一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的商河县革命斗争史料与著名烈士事迹,题有1877名烈士英名。每年清明节,县直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等广大干部群众,前往“县革命烈士陵园”为烈士扫墓,缅怀先烈,激励当代。平时人民群众也常到革命烈士陵园参观、凭吊。
  第二节 革命烈士英名录
  建国后全县先后5次进行革命烈士普查。1981年县民政局在历次烈士普查的基础上,编印出《山东省商河县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了自抗日战争以来的1860名烈士,对烈士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参加革命年月、入党(团)年月、牺牲时所在单位、职务、牺牲及安葬地点等作了记载。
  第七章 婚丧管理
  第一节 婚姻管理
  民国以前,商河县内实行的是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姻听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与离婚均无法律保护。解除婚姻关系全凭男人的一纸“休书”,妇女则无任何权力。
  1945年商河解放后,人民政府倡导自愿平等的新婚姻制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则实行婚姻报告制度,待组织批准后再实施结婚或离婚。但是农村仍旧沿袭旧的婚姻习俗。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县委、县政府认真宣传、贯彻婚姻法,铲除旧的婚姻制度,提倡恋爱结婚自由。同时建立了婚姻登记机构,结婚与离婚均到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对个别不执行者,批评教育后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对仍包办子女婚姻的父母,政府部门派专人处理,坚决制止。1950~1957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15912对(含复婚),年均办理1989对,办理离婚登记158对,年均办理20对。1958年以后,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的民政助理员办理。男女双方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户口登记卡片,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1958~1979年共办理结婚登记76931对,年均办理3497对,办理离婚登记426对,年均办理19对。
  1980年9月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按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经审查,凡符合婚姻法规定者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办理。对离婚后要求复婚的,经调查了解后,再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手续。对各类不法婚姻,县乡民政部门一经发现即予处理。未登记而同居的事实婚姻,经批评教育,符合规定者给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予以解除同居关系。虚报年龄早婚者,情节轻微的给予适当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属买卖婚姻的,不予登记,已结婚的视女方态度做出处理决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双方要求离婚的,先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对一方要求离婚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980~1987年办理结婚登记28301对,年均办理3538对,办理离婚登记366对,年均办理46对。
  1988年提倡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为晚婚。中共商河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晚婚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不到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的男女青年,要加强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尽量使其自愿实行晚婚。个别确有实际困难,要求按法定年龄结婚的,要严格登记手续。即个人写出申请,公安部门审核验证,乡镇政府(县直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民政部门方可予以登记。1988~1990年共办理结婚登记14347对,年均办理4782对,办理离婚登记168对,年均办理56对。
  第二节 丧葬管理
  建国前,民间丧葬充斥封建迷信,全部为土葬,县境内随处可见散葬在农田中的坟墓。
  建国后,为减少墓地对农田的占用及便于机械化作业,部分村庄实行全村共用一块墓地分别土葬的办法。1976年县火葬厂建成后开始废除土葬,提倡火葬,并对以前葬于农田的棺墓进行深埋处理。开始为鼓励农村群众实行火葬,丧葬费予以核免。至1986年底全县国家公职人员尸体火化率保持在98%以上,农村群众历年平均尸体火化率在70%以上,其中张坊、赵魁元、殷巷、怀仁等乡镇尸体火化率每年都在95%以上。1987年3月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进一步在全县开展殡葬改革,坚决废除土葬。各乡镇、村委先后成立殡改领导小组,对本地殡葬改革实施监督领导。对擅自土葬的教育起尸火化,经教育不改坚持土葬的强制火化,并给予经济制裁,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取消一切经济待遇,追究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责任。1990年全县死亡3337人,火化2876具,尸体火化率86.2%。
  第八章 支援外地建设
  第一节 支援黑龙江、青海建设
  1956年商河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和德州地委指示,从农业互助合作基础较好的区乡动员群众到黑龙江省、青海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副县长石健汝任移民委员会主任。移民条件是真正自愿,家有劳动力,有农业生产技术,经自愿报名、政府审议。全县移民1430人,其中汉族264户、1247人移居黑龙江省,回族41户、183人移居青海省。移民群众的生活由商河县迁送人员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其中去黑龙江省的住房暂时借住或租住,以后再由当地政府协助修建。生产上加入当地合作社,生活享受当地群众同等待遇。因生活习惯方面的原因,移民群众
  由黑龙江先后返回1147人。去青海省的回民,亦大部返回。
  第二节 云南国防施工
  1965年春,商河县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指示,抽调13名干部、186名民工组成云南支边团,赴云南参加国防施工。副县长李清臣任团长。施工地点位于云南省与越南接壤地带,施工任务是修建绿春至江城公路。一年完工。此后,又奉令修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的一条公路。后因开展“文化大革命”返回商河。在施工过程中27名青年被选送到当地财政、税务、工商、粮食等部门工作。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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