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保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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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81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劳保福利
分类号: X92
页数: 3
页码: 362-364
摘要: 本章记述了济南市商河县对用工的劳动保护制度情况。
关键词: 劳动保护 安全管理 商河县

内容

第一节 劳动保护
  建国前,商河县工业基础薄弱,工人较少,劳动条件差,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安全生产、防尘、防毒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逐步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安全生产 建国初,安全生产由县民政部门及各基层工会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1956年安全生产工作移交劳动部门。1973年3月,县革委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全面贯彻中央精神,成立商河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同时在全县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18个,每年举行2次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为主的安全大检查,基层单位一般每月进行1次群众性安全检查。当年发生事故26起,比上年下降61.1%。1977年8月,县拨劳动保护专款20万元,督促水泥厂、磷肥厂、化肥厂自筹基金3万元,购买安全自动化仪器、护罩、吸尘器、引风机、废气回收设备、高压设备等,改善劳动保护条件。1979年9月,全县企业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1990年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教育,对全县所有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基本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防尘防毒 商河县防尘防毒工作从1974年始。县内主要工业尘有棉尘、型砂尘、面粉尘、煤灰尘等;主要工业有毒物为汞、铅、苯、锰、铬、氯、氨、一氧化碳及氯化合物等。各企业单位据其生产特点,因地制宜进行防护。纺织行业及棉花加工业,重点采用吸尘器和通风设备消除棉尘;机械业主要采取湿式作业方式,用水防治型砂尘;面粉、煤炭加工部门主要靠配备防护用具、封闭尘源等措施来减少面粉尘、煤灰尘对职工身体的危害。化工、铸造等有毒行业,则采用密闭化、管器化、机械化通风、净化回收、隔离操作及仪表自动控制等措施。其中机械加工和铸造业,一律采取无氯电镀,以防氯化物中毒。县内使用的防尘防毒用具主要有防尘器、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绝缘手套及消毒剂等。1979年县防疫站对接触铅、苯、汞3种有毒物的职工进行职业病普查;1980年对接触锰、铬、氯化物3种有毒物的职工进行普查;1985年对接触工业飞尘的职工进行普查。3次普查结果,无1人发现有职业病及中毒现象,基本杜绝尘埃造成的职业病及中毒事故的发生。
  锅炉和压力容器管理 1972年商河县安装使用第一台蒸气锅炉,为加强锅炉和压力容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县劳动局从1978年起每年举办1次司炉工人培训班,并负责定期进行检验。1985年4月,县政府批转县劳动局《关于抓紧锅炉检验、建档工作的报告》,建立司炉工定期培训考核、岗位责任制、交接班、操作规程、设备定期保养检修、经济核算、水处理指标和锅炉开停等制度,对未健全管理制度的单位,不发给《锅炉使用登记证》,禁止运行。同时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重新考核登记,报县劳动局备案。1990年全县拥有锅炉61台,压力容器491只(台)。有经过培训的司炉工118人,有专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1人。全年检验锅炉37台、压力容器116只,严格禁止带病锅炉的使用。保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可靠性与正确性。杜绝了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劳动保险
  1956年始在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由县劳动科负责实施。1959年起扩大实施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相继建立起公费医疗、病假、生育等劳动保险措施。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工作陷入停顿状态。1977年3月,召开全县劳动保险工作会议,开展劳动保险制度宣传,在殷巷公社举办劳动保险学习班。当年全县有15个企业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在3686人中落实了劳动保险制度。1978年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供销合作社、国营农、林场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同年,县劳动局建立劳动保险领导小组,对全县所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逐人进行登记,设专人管理。1986年10月,建立商河县劳动保险处,对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并开始征收养老保险基金。到年底,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1万元。至此,全县所有企业单位的职工均享受了《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退(离)休费、公费医疗、伤残、死亡费用等待遇。1987年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7.7万元。1988年起,开展职工退(离)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工作,当年收缴统筹基金156万元,其中发放104万元。1990年全县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单位163个,6928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全年收缴养老基金627万元,其中全民企业360万元,集体企业267万元。实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93个,退(离)休职工1539人。统筹比例为:全民企业18.25%,集体企业27%,统筹项目有退(离)休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18项,共收缴统筹基金293万元,其中全民单位151万元,集体单位142万元。发放224万元。
  第三节 干部职工福利
  建国后,商河县干部、职工普遍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福利费 按每人月基本工资的2.5%提取,由所在单位掌握,一般年终集中发放,采取个人申请、职工评定、领导批准方式,重点救济生活困难职工。1980年全县发放各种劳保福利98.5万元,1985年发放215万元,1990年发放652万元。
  公费医疗 建国初,凡国家正式职工每人领有医疗证,凭证就医,医疗费由卫生科统一向各单位提取,与医疗单位结算。1978年改为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亦有不少单位将医疗费按工龄分等级随工资发给职工本人。1980年发放医疗费28.9万元,1985年发放64.8万元,1990年发放140.8万元。
  生活补助费 分生活困难补助、出差补助、夜餐补助、节日加班补助等。1956年起,鉴于粮食提价,国家对干部职工实行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2元。后按工资高低实行不同定额补贴。1980年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5元。同时,增加洗理费的数额,男职工每人月增2元,女职工增2.5元。1985年肉食由平价改为放开供应,每人每月发给肉食补贴4元。同年,教师和护士分别增加教(护)龄津贴,全年发放各种津贴164.2万元。1990年发放675.2万元。
  另外,还执行国务院统一规定的各种节日假、探亲假、生育假、离退休费、丧葬费、遗属补助等各种福利待遇。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10月建商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劳动政策和劳动法规,独立行使劳动仲裁权,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劳动法规,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履约自觉性。当年受理职工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案12起,全部办理。1989年实行劳动合同签证制度。至1990年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案72起,结案率100%。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13050份,6525人,其中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3741人,集体单位合同制工人1312人,农民合同制工人1472人,占应签证总人数的71%。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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