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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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9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劳动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5
页码: 350-354
摘要: 本章记述了济南市商河县的劳动管理机构、职工队伍、社会用工、知识青年、待业青年等几方面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用工制度 合同制 商河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建国初,劳动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工商科兼管。1956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设劳动科,置科长1人,干事3人。1961年12月,劳动科并入计划委员会。1972年11月,建立商河县劳动局,置局长1人,副局长1人,干事4人。1984年机构改革后,劳动局定编9人。同年6月,县劳动局增设劳动服务公司,1986年10月,又增设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社会劳动保险处,分别负责待业青年就业、劳动争议处理和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到1990年,全局干部职工共40人。
  第二节 职工队伍
  清末及民国时期,商河县工商业基础十分薄弱,全县仅有钱庄、杂货铺、花行、粮行、药铺、磨坊、油坊等,多属私人经营,只有花行和粮行招收少数雇员。这些雇员及手工业作坊的伙计是商河县历史上最早的劳工。1932年(民国21年),商河县建设局在县城内创建平民工厂,有厂长、工师、工人共10余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工商业蓬勃兴起,各行各业开始有计划地从农村招收工人。根据工业、企业性质,将职工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1949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648人,集体所有制职工41人。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后,大部分个体工商人员过渡为正式职工,同时从农村招收部分职工,全县职工人数明显增加,至1959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3774人,集体所有制职工814人。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和半文盲占职工总数的50%,小学毕业的占30%,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占20%。进入60年代,随着全民教育的普及和业余文化教育的开展,职工队伍的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但从1971年起,由于大批临时工转正和老职工退离休后由子女“顶替”,又使职工队伍的实际文化水平有所下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首先安排下乡知识青年就业,同时对待业青年实行就业考试和上岗前技术培训,整个职工队伍的文化素质有大幅度提高。1986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8079人,集体所有制职工6205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工人总数的25%,初中占50%,小学占25%。1989年县劳动局兴建2300平方米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采取就业前教育、定向培训、在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文化素质培训。到1990年底全县有职工1885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1095人,集体所有制职工7757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职工总数的40%,初中占50%,小学占10%。
  第三节 社会用工
  1949年建国前,商河县用工形式有雇工、徒工、童工、长工、短工、月工之分。雇工多为店员伙计。徒工是为了学习技艺而拜师做徒,期限一般为3年,学习期间管吃管住,逢年过节,略给点零用钱。童工年龄一般在12~15岁之间,只管吃住。1年以上为长工,1天或几天为短工,1月或数月为月工。建国后,用工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固定工 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由组织部门或国家劳动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1949年底,全县有固定工689人。建国初期的固定工主要是从农村招收和安置的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1971年有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8年后,固定工由劳动部门统一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1983年全县有固定工7691人,占职工总数的57.3%。1990年底,全县有固定工8566人,占职工总数的45.4%。
  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制”是1983年用工制度改革后实行的一种新型制度。商河县从1984年开始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分配的指标公开招考。合同期限有5年、10年,最长的15年。期满后,根据所在单位需要和本人志愿续签或解除合同,当年招收364人。至1990年底,全县先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8386人。
  临时工 即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签订合同,由用人单位自行招用,到期即可辞退。生产季节性强的单位所招用的临时工亦称季节工。1975年全县有临时工(包括季节工)1446名。到1985年,临时工达4024名,其中季节工800名。同年年底,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压缩农村用工的请示报告》,按五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清退,全县清退临时工、季节工685人,未被清退的人员,均填写《临时工劳动协议》书,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1987年底实有临时工322人,1988年全部清退。
  亦工亦农合同工 1976年7月,根据省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于县办企业亦工亦农用工的意见》,县棉纺厂首次在人多地少、收入较低的社队招收亦工亦农合同工124人。签定合同后进厂工作,不改变农民身份,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合同期满即可辞退,如再需用时,双方可续签合同。1982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合同工496人,1989年均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计划外用工 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无招工指标的情况下,经县劳动部门批准可招用计划外用工。1978年全县有计划外用工2975人,1984年有3801人。1985年开始逐年清退,当年清退685人。1990年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后,为已成为企业骨干的1104名计划外用工发放务工许可证,其余全部清退。
  第四节 知识青年安置
  商河县自1967年11月起,开始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4年首批组织当地城镇知识青年下乡落户,其对象是17~25周岁的城镇户口知识青年。至1978年5月,全县共接待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四川、福建、吉林、唐山、宣化、济南、曲阜等外地下乡知青588人(包括1966~1968年遣送、疏散人员子女补办下乡知青手续的60人),分别到胡集、张坊等16个公社28个生产大队安家落户;组织动员当地城镇知青136人,分别到怀仁公社东风、西信和耿家大队安家落户。至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结束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共接待安排外地及当地知青724名。
  在接受和组织知青下乡的同时,通过向大、中专院校输送新生、应征入伍、转干和社会招工等途径,逐步安置。到1978年仅剩96名。为妥善安置这些知青,县劳动局采取多种就业措施。第一,对申请终身务农的下乡知青,每人发放安家费600元;1979~1985年期间不交税、不交利润、不担负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第二,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新工人时,从年龄限制和考试分数上给予照顾。第三,对参军复员的下乡知青,劳动部门优先安置就业。第四,对外省(市)来商河县下乡的未婚知青,原则上动员回原地安置;原地无法安排就业的,允许在商河县待业,并积极为其创造就业条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知青,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到1983年全部安置完毕。
  第五节 待业青年安置
  1981年起,全县所有企事业单位招工,均在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当年安置172人。1984年6月,商河县劳动服务公司建立后,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并通过举办“劳动服务网点”,及时安置待业青年就业,以缓解就业压力。1985年全县第一次就业高峰出现,共安置待业青年1107人,1988年又安置1715人。1990年出现第二次就业高峰,全县待业人员达2763人,待业率为9.9%,为平稳度过这次就业高峰,县委、县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开就业渠道,对举办劳动服务网点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全年安置培训待业青年2030人,其中劳动服务网点就业250人,待业率降到2.73%,顺利度过第二次就业高峰。至1990年底,全县共安置7960名待业青年就业,占应安置人数的88%,其中兴建劳动服务网点10个,安置待业青年320人。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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