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图书馆
济南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济南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十六编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97
颗粒名称:
第十六编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15
页码:
350-364
摘要:
本编记述了济南市商河县的劳动管理工作情况。
关键词:
用工制度
合同制
商河县
内容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建国初,劳动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工商科兼管。1956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设劳动科,置科长1人,干事3人。1961年12月,劳动科并入计划委员会。1972年11月,建立商河县劳动局,置局长1人,副局长1人,干事4人。1984年机构改革后,劳动局定编9人。同年6月,县劳动局增设劳动服务公司,1986年10月,又增设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社会劳动保险处,分别负责待业青年就业、劳动争议处理和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到1990年,全局干部职工共40人。
第二节 职工队伍
清末及民国时期,商河县工商业基础十分薄弱,全县仅有钱庄、杂货铺、花行、粮行、药铺、磨坊、油坊等,多属私人经营,只有花行和粮行招收少数雇员。这些雇员及手工业作坊的伙计是商河县历史上最早的劳工。1932年(民国21年),商河县建设局在县城内创建平民工厂,有厂长、工师、工人共10余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工商业蓬勃兴起,各行各业开始有计划地从农村招收工人。根据工业、企业性质,将职工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1949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648人,集体所有制职工41人。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后,大部分个体工商人员过渡为正式职工,同时从农村招收部分职工,全县职工人数明显增加,至1959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3774人,集体所有制职工814人。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和半文盲占职工总数的50%,小学毕业的占30%,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占20%。进入60年代,随着全民教育的普及和业余文化教育的开展,职工队伍的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但从1971年起,由于大批临时工转正和老职工退离休后由子女“顶替”,又使职工队伍的实际文化水平有所下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首先安排下乡知识青年就业,同时对待业青年实行就业考试和上岗前技术培训,整个职工队伍的文化素质有大幅度提高。1986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8079人,集体所有制职工6205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工人总数的25%,初中占50%,小学占25%。1989年县劳动局兴建2300平方米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采
取就业前教育、定向培训、在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文化素质培训。到1990年底全县有职工1885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1095人,集体所有制职工7757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职工总数的40%,初中占50%,小学占10%。
第三节 社会用工
1949年建国前,商河县用工形式有雇工、徒工、童工、长工、短工、月工之分。雇工多为店员伙计。徒工是为了学习技艺而拜师做徒,期限一般为3年,学习期间管吃管住,逢年过节,略给点零用钱。童工年龄一般在12~15岁之间,只管吃住。1年以上为长工,1天或几天为短工,1月或数月为月工。建国后,用工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固定工 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由组织部门或国家劳动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1949年底,全县有固定工689人。建国初期的固定工主要是从农村招收和安置的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1971年有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8年后,固定工由劳动部门统一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1983年全县有固定工7691人,占职工总数的57.3%。1990年底,全县有固定工8566人,占职工总数的45.4%。
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制”是1983年用工制度改革后实行的一种新型制度。商河县从1984年开始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分配的指标公开招考。合同期限有5年、10年,最长的15年。期满后,根据所在单位需要和本人志愿续签或解除合同,当年招收364人。至1990年底,全县先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8386人。
临时工 即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签订合同,由用人单位自行招用,到期即可辞退。生产季节性强的单位所招用的临时工亦称季节工。1975年全县有临时工(包括季节工)1446名。到1985年,临时工达4024名,其中季节工800名。同年年底,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压缩农村用工的请示报告》,按五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清退,全县清退临时工、季节工685人,未被清退的人员,均填写《临时工劳动协议》书,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1987年底实有临时工322人,1988年全部清退。
亦工亦农合同工 1976年7月,根据省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于县办企业亦工亦农用工的意见》,县棉纺厂首次在人多地少、收入较低的社队招收亦工亦农合同工124人。签定合同后进厂工作,不改变农民身份,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合同期满即可辞退,如再需用时,双方可续签合同。1982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合同工496人,1989年均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计划外用工 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无招工指标的情况下,经县劳动部门批准可招用计划外用工。1978年全县有计划外用工2975人,1984年有3801人。1985年开始逐年清退,当年清退685人。1990年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后,为已成为企业骨干的1104名计划外用工发放务工许可证,其余全部清退。
第四节 知识青年安置
商河县自1967年11月起,开始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4年首批组织当地城镇知识青年下乡落户,其对象是17~25周岁的城镇户口知识青年。至1978年5月,全县共接待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四川、福建、吉林、唐山、宣化、济南、曲阜等外地下乡知青588人(包括1966~1968年遣送、疏散人员子女补办下乡知青手续的60人),分别到胡集、张坊等16个公社28个生产大队安家落户;组织动员当地城镇知青136人,分别到怀仁公社东风、西信和耿家大队安家落户。至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结束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共接待安排外地及当地知青724名。
在接受和组织知青下乡的同时,通过向大、中专院校输送新生、应征入伍、转干和社会招工等途径,逐步安置。到1978年仅剩96名。为妥善安置这些知青,县劳动局采取多种就业措施。第一,对申请终身务农的下乡知青,每人发放安家费600元;1979~1985年期间不交税、不交利润、不担负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第二,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新工人时,从年龄限制和考试分数上给予照顾。第三,对参军复员的下乡知青,劳动部门优先安置就业。第四,对外省(市)来商河县下乡的未婚知青,原则上动员回原地安置;原地无法安排就业的,允许在商河县待业,并积极为其创造就业条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知青,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到1983年全部安置完毕。
第五节 待业青年安置
1981年起,全县所有企事业单位招工,均在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当年安置172人。1984年6月,商河县劳动服务公司建立后,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并通过举办“劳动服务网点”,及时安置待业青年就业,以缓解就业压力。1985年全县第一次就业高峰出现,共安置待业青年1107人,1988年又安置1715人。1990年出现第二次就业高峰,全县待业人员达2763人,待业率为9.9%,为平稳度过这次就业高峰,县委、县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开就业渠道,对举办劳动服务网点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全年安置培训待业青年2030人,其中劳动服务网点就业250人,待业率降到2.73%,顺利度过第二次就业高峰。至1990年底,全县共安置7960名待业青年就业,占应安置人数的88%,其中兴建劳动服务网点10个,安置待业青年320人。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机构
1945年商河解放以前,县内无专门人事管理机构。解放后,人事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兼管。1953年1月,县人民政府始设人事科,置副科长1人,干部3人。1958年5月,将人事科改为人事监察科,置科长1人,干部4人。1968年5月,人事监察科撤销,人事管理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接管。1976年4月,商河县人事局建立。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干部5人。同年,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至1985年,又相继建立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岗位责任制办公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1990年6月,增建职称改革办公室。至年底,全局干部增至16人。
第二节 干部来源
建国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开始有计划地招收培养干部,其来源主要有4个方面。
农村招收 1949~1952年,吸收223名“土改”积极分子和青年学生充实干部队伍。1956年从社会主义改造和“肃反”运动中涌现出的工农积极分子和半脱产的乡镇干部中选拔干部252名。1964~1966年,按照“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项条件”,吸收一批青年农民积极分子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其中47人被录用为服役制干部,后有34人转为正式干部。1970~1972年在农村吸收67人为国家正式干部。1975~1978年从“农业学大寨”工作队员中录用干部76人。1980年12月,招收公社农业经营管理员16人,同时招收社会闲散科技人员25人。1988年从农村知识青年中招收合同制干部100人。1989年又为农、林、机系统招收合同制干部26人。1990年从县拔尖人中录用合同制干部3人。
“以工代干”转正 1980年始,陆续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当年办理300多人。1983年办理400多人。1988年为政法、银行、税务等部门招收具有大中专学历的“以工代干”人员46人。1990年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以工代干”人员中招收聘任制干部130人。至1990年底,共有980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正式干部。
军队转业 建国初期,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较少。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自1953年起军队转业干部数量逐年增加。大部分安置在商业、供销系统。1969年1月起,按“哪里来哪里去”原则,军队转业干部按复员处理,安置回原单位(包括回农村务农)。197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建立后,军队转业干部改由人事部门安置。1980年根据中央精神,对1969年1月~1975年7月按复员安置的114名军队转业干部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其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1985年裁军工作开始后,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增加。1986~1987年,安置转业干部182人。1969~1990年,共接收安排军队转业干部913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建国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干部的主要来源。至1965年,接受大中专毕业生400多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教育事业受到冲击,大中专毕业生人数明显减少。1966~1976年接受大中专毕业生164人。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1977~1990年,接受大中专毕业生2068人,其中大专610人,中专1458人。
第三节 干部状况
建国初期,干部数量较少,文化程度偏低,年龄较轻。1949年全县有各类干部1372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2.5%,小学以下占89.5%;35岁以下占99.2%。1956年全县干部2150人。1958年商、乐两县合并,干部总数7194人。1961年商、乐分县,全县干部总数减为2639人。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干部下放支农,数量逐年减少,到1965年减为1575人。进入70年代,干部数量逐年增加,1978年全县干部总数3709人。这一时期的干部主要是从农村选拔和接受军队转业干部,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较大。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56.1%。35岁以上的干部占65.4%。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增多,促进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使干部队伍结构发生新的变化。1985年全县干部总数5101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64.8%,比1978年增加20.9%;35岁以下干部占总数的40%,比1978年增加6%。1990年全县干部总数6231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222人,占干部总数的19.6%,中专3089人,占总数的49.6%,高中971人,占总数的15.6%;35岁以下的干部2548人,占总数的40.9%。
第四节 干部管理
干部任免 建国初,对干部的任免实行“党管干部”、“分级管理”。按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干部任免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共商河县委正、副书记及县人民政府县长,由中共山东省委管理并任免;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部、委、办正副职,政府各委、办、局和法院正职,区委正、副书记及区长由德州地委任免;其他副科(局)级干部由县委任免;一般干部由组织部门管理。从1952年起,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县委书记、副书记先后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人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别报省、地委审批。党政各部门正职及区委书记、区长(公社书记、社长)经地委审批分别由县委、县人委任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干部任免工作一度停滞。1968年起,县革命委员会主任由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任命,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及常务委员由德州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任命。县革命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由县革命委员会直接任命。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党委管理干部的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的干部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即将原由省委管理的干部改由地委管理,原由地委管理的干部改为县委管理,原由县委管理的副局级干部仍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本着“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组织部和人事局分别管理。原由人事局管理的各企事业单位一般干部下放给主管部门管理。县政府各部门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职由县政府任免,选举、任免均按干部管理制度,遵照党章、宪法及其他法律程序进行。
干部培训 1945年解放后,县委非常重视对党员、干部的培训工作。1949年4月成立县校,除培训基层干部外,也根据各个时期的国际、国内形势及党的工作重点,组织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委还先后两次抽调114名干部到渤海区二专署参加培训。1956年5月,县校改称党员训练班,开始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党员、干部培训。除上党课外,还对文化程度偏低的干部补习文化课。每年冬季举办两次,每次200人左右。直到“文化大革命”前始终没有间断。1966~1976年干部培训工作陷于停顿。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得到恢复,至1983年全县所有属地委管理的干部普遍培训一遍。1984年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提高全县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成立商河县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同年,县委党校开始举办在职干部进修班,招收高中文化补习班1期,34人。1985年经山东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党校实行正规化教育,开设政治专业中专班。1986年起,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培训,当年培训85人,后每年一期。1988年12月,县委组织部建立干部培训科,加强对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的领导与管理。除县内培训外,还选送一部分干部到大专院校、干部专修科进修。到1990年底,县委党校共培训政治专业中专毕业生203人,大专函授生69人;培训军队转业干部231人;举办科(局)级干部哲学培训班两期300人;举办岗位职务培训1857人(次);政治理论培训2891人(次);一星期以上的业务短训3217人(次);选送296名干部到大专院校进修。
科技干部管理 建国初,科技干部数量较少,1958年“大跃进”后,很多科技干部用非所学。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白专道路”,大量科学技术干部不敢钻研业务。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对科技干部的管理,使之人尽其才。1979年对全县所有科技人员进行普查,对用非所学人员对口调整。翌年,对社会上的闲散科技人员进行调查,并经考核审查,招收录用25人。1980~1983年,根据上级指示,先后为1221名科技人员晋升了职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88人(工程师12人,助工67人,技术员9人),农业技术人员24人(农艺师13人,助师6人,技术员5人),卫生技术人员97人(主治医师9人,医师、医士88人),助理会计师3人,统计员4人。1985年全县有初、中级科技人员2641人。1987年7月,分批在卫生、教育等事业单位开展职称改革工作。1988年6月,县委制定《关于选拔管理拔尖人才的试行意见》,首次选出拔尖人才15人,制定了拔尖人才报告、联系、进修、考核、服务等制度,建立“拔尖人才管理基金”,每人月增加技术津贴15元。1990年底,全县科技干部涉及到的科技范围18个系列,专业技术人员9893人(科技干部4402人,以工代技1706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3785人),其中高级职称59人,占总数的0.6%,中级职称1364人,占13.8%,初级职称8470人,占85.6%(技术员级3347人),两次共选出拔尖人才37人。为解除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1980~1990年,为家在农村的技术人员办理家属“农转非”1319户,计4611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299户。
老干部管理 1965年商河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首次办理老干部离职休养1人。为加强对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委组织部于1980年建立老干部科。1982年建立老干部离休所。1986年11月,老干部科改为老干部局,翌年各乡镇相继建立老干部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干部1人。在政治上,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的政策,离休干部的学习和阅读文件与在职干部同等待遇,党代会、人代会、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和活动,邀请同级离休干部代表参加。生活上,执行中央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政策,按时发给工资和生活补助费,离休干部每月加发12元的特别需要补助费和10~30元的交通费。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1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加发1个月的工资,对1937年7月6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加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87年5月建立老龄问题委员会和老年人体育协会,同时建立老干部活动室,对老干部的照顾、管理更加经常化、制度化。农历九月初九日老人节,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逢年过节,县党政领导对老干部走访慰问;还有计划的组织老干部参观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和旅游活动;每年对老干部进行1次保健体检,县医院专设老干部病房。1990年全县有1274名离退休干部(其中离休664人),基本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三章 工资
第一节 工资制度
薪水制 民国时期,县行政机关人员一律实行薪水制,其等级标准按二等县执行。1933年(民国22年)9月23日公布的《暂行文官等级官俸表》规定,二等县荐任县长340~380元,委任秘书、科长、局长120~180元,督学、科员80~160元,办事员55~75元。至1936年,行政机关人员能领取的实际薪水大幅度减少,县长月支洋250元,秘书、科长月支洋70~80元,科员33元,办事员18元,管狱员、公安局长、财政局长等80~100元。
供给制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和工作人员统一实行供给制,外出就餐使用粮秣票,每人每年发给1身单衣,每4年1套棉衣、1床棉被。解放战争后期,增加过节费、保健费、医药费和津贴补助等。建国初期,仍实行供给制。1951年起,实行以实物供给和货币工资两种形式。实物供给小米为主,供给的其它实物按小米折合,每人月供给小米100~200斤之间。1952年7月,政务院规定国家机关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按1~29级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标有固定“工资分”,商河县的工资分值按山东省主管部门公布的分值执行(每个分值折合旧人民币127.344元,按玉米、小麦等实物价格折合)。1953年3月,增加工资津贴费和服装费,实行“大包干”,月工资一般不超30万元(系旧人民币,折合新币30元)。
工资制 1955年7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商河县实行工资改革,干部工资标准执行26~14级13个级别,勤杂人员执行30~27级4个级别。职工按照技术等级标准实行8级工资制,并逐步推广计件和计时两种工资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适应改革开放要求,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消除工资分配中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弊端。商河县从1985年7月1日始,对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理顺,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种标准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为主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教师有教龄津贴,护士有护龄津贴);企业单位执行两种工资标准:一是工人工资标准,二是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工人工资标准按企业性质分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全县无第一产业工人)。按经济效益分为高、中、低3个档次。第二产业高效益工资标准分8级制,执行4~8级工资标准,标准工资36~108元。第三产业高效益工资标准亦分8级制,执行3~8级工资标准,标准工资35~105元。企业干部工资实行17级制,高效益标准工资36~263元,中效益标准工资35~255元。
第二节 工资晋升
1957年全县首次进行工资调整,1963年进行第二次工资调整。两次皆属低工资调整,仅有少数工资较低的职工晋升1级。1972年进行第三次工资调整,全县2882人升级,占干部职工总数的33%,其中升两级的271人;月增工资额16667元。1977年为1971年前的一级工和1966年前的二级工全部晋升1级,级差5~7元;其余的干部职工有40%晋升1级。1978年为2%的干部职工晋升1级。1979年又有40%的干部职工晋升1级。1982年10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为98个单位的2084人升级,其中升2级128人,平均级差6.53元,月增工资总额14223元。1983年和1984年,全县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晋升1级,个别贡献大的职工升两级。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有3066人升级,月增加工资58082元,人均18.94元。企业每年按干部职工人数的3%升级。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进档2221人升级,月增工资14750元。1987年为机关、事业单位的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649人和教育系统的711人升级,月增工资额11091.50元,企业每年按人均增加1.8元的幅度升级,升级人数占33%,月增工资额24064元。1988年5月,由五类地区升为六类地区,月增工资6737.55元。同年,对教师工资提
高10%,3976人升级,月增工资额31972元,企业的知识分子每人浮动1级。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普调,月增工资额47356元,普调后再升级的10299人(次),月增工资77868元。1990年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工代技人员升级,月增加工资800多元,同年,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普调1级,月增工资25万多元。至年底,全县干部职工工资总额近4000万元,比1949年增长10倍多,人均月工资由1949年的17.33元增加到129.18元,增长645.4%。
第四章 劳保福利
第一节 劳动保护
建国前,商河县工业基础薄弱,工人较少,劳动条件差,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安全生产、防尘、防毒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逐步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安全生产 建国初,安全生产由县民政部门及各基层工会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1956年安全生产工作移交劳动部门。1973年3月,县革委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全面贯彻中央精神,成立商河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同时在全县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18个,每年举行2次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为主的安全大检查,基层单位一般每月进行1次群众性安全检查。当年发生事故26起,比上年下降61.1%。1977年8月,县拨劳动保护专款20万元,督促水泥厂、磷肥厂、化肥厂自筹基金3万元,购买安全自动化仪器、护罩、吸尘器、引风机、废气回收设备、高压设备等,改善劳动保护条件。1979年9月,全县企业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1990年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教育,对全县所有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基本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防尘防毒 商河县防尘防毒工作从1974年始。县内主要工业尘有棉尘、型砂尘、面粉尘、煤灰尘等;主要工业有毒物为汞、铅、苯、锰、铬、氯、氨、一氧化碳及氯化合物等。各企业单位据其生产特点,因地制宜进行防护。纺织行业及棉花加工业,重点采用吸尘器和通风设备消除棉尘;机械业主要采取湿式作业方式,用水防治型砂尘;面粉、煤炭加工部门主要靠配备防护用具、封闭尘源等措施来减少面粉尘、煤灰尘对职工身体的危害。化工、铸造等有毒行业,则采用密闭化、管器化、机械化通风、净化回收、隔离操作及仪表自动控制等措施。其中机械加工和铸造业,一律采取无氯电镀,以防氯化物中毒。县内使用的防尘防毒用具主要有防尘器、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绝缘手套及消毒剂等。1979年县防疫站对接触铅、苯、汞3种有毒物的职工进行职业病普查;1980年对接触锰、铬、氯化物3种有毒物的职工进行普查;1985年对接触工业飞尘的职工进行普查。3次普查结果,无1人发现有职业病及中毒现象,基本杜绝尘埃造成的职业病及中毒事故的发生。
锅炉和压力容器管理 1972年商河县安装使用第一台蒸气锅炉,为加强锅炉和压力容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县劳动局从1978年起每年举办1次司炉工人培训班,并负责定期进行检验。1985年4月,县政府批转县劳动局《关于抓紧锅炉检验、建档工作的报告》,建立司炉工定期培训考核、岗位责任制、交接班、操作规程、设备定期保养检修、经济核算、水处理指标和锅炉开停等制度,对未健全管理制度的单位,不发给《锅炉使用登记证》,禁止运行。同时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重新考核登记,报县劳动局备案。1990年全县拥有锅炉61台,压力容器491只(台)。有经过培训的司炉工118人,有专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1人。全年检验锅炉37台、压力容器116只,严格禁止带病锅炉的使用。保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可靠性与正确性。杜绝了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劳动保险
1956年始在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由县劳动科负责实施。1959年起扩大实施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相继建立起公费医疗、病假、生育等劳动保险措施。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工作陷入停顿状态。1977年3月,召开全县劳动保险工作会议,开展劳动保险制度宣传,在殷巷公社举办劳动保险学习班。当年全县有15个企业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在3686人中落实了劳动保险制度。1978年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供销合作社、国营农、林场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同年,县劳动局建立劳动保险领导小组,对全县所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逐人进行登记,设专人管理。1986年10月,建立商河县劳动保险处,对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并开始征收养老保险基金。到年底,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1万元。至此,全县所有企业单位的职工均享受了《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退(离)休费、公费医疗、伤残、死亡费用等待遇。1987年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7.7万元。1988年起,开展职工退(离)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工作,当年收缴统筹基金156万元,其中发放104万元。1990年全县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单位163个,6928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全年收缴养老基金627万元,其中全民企业360万元,集体企业267万元。实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93个,退(离)休职工1539人。统筹比例为:全民企业18.25%,集体企业27%,统筹项目有退(离)休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18项,共收缴统筹基金293万元,其中全民单位151万元,集体单位142万元。发放224万元。
第三节 干部职工福利
建国后,商河县干部、职工普遍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福利费 按每人月基本工资的2.5%提取,由所在单位掌握,一般年终集中发放,采取个人申请、职工评定、领导批准方式,重点救济生活困难职工。1980年全县发放各种劳保福利98.5万元,1985年发放215万元,1990年发放652万元。
公费医疗 建国初,凡国家正式职工每人领有医疗证,凭证就医,医疗费由卫生科统一向各单位提取,与医疗单位结算。1978年改为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亦有不少单位将医疗费按工龄分等级随工资发给职工本人。1980年发放医疗费28.9万元,1985年发放64.8万元,1990年发放140.8万元。
生活补助费 分生活困难补助、出差补助、夜餐补助、节日加班补助等。1956年起,鉴于粮食提价,国家对干部职工实行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2元。后按工资高低实行不同定额补贴。1980年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5元。同时,增加洗理费的数额,男职工每人月增2元,女职工增2.5元。1985年肉食由平价改为放开供应,每人每月发给肉食补贴4元。同年,教师和护士分别增加教(护)龄津贴,全年发放各种津贴164.2万元。1990年发放675.2万元。
另外,还执行国务院统一规定的各种节日假、探亲假、生育假、离退休费、丧葬费、遗属补助等各种福利待遇。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10月建商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劳动政策和劳动法规,独立行使劳动仲裁权,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劳动法规,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履约自觉性。当年受理职工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案12起,全部办理。1989年实行劳动合同签证制度。至1990年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案72起,结案率100%。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13050份,6525人,其中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3741人,集体单位合同制工人1312人,农民合同制工人1472人,占应签证总人数的71%。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阅读
相关地名
商河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