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编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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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97
颗粒名称: 第十六编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15
页码: 350-364
摘要: 本编记述了济南市商河县的劳动管理工作情况。
关键词: 用工制度 合同制 商河县

内容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建国初,劳动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工商科兼管。1956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设劳动科,置科长1人,干事3人。1961年12月,劳动科并入计划委员会。1972年11月,建立商河县劳动局,置局长1人,副局长1人,干事4人。1984年机构改革后,劳动局定编9人。同年6月,县劳动局增设劳动服务公司,1986年10月,又增设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社会劳动保险处,分别负责待业青年就业、劳动争议处理和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到1990年,全局干部职工共40人。
  第二节 职工队伍
  清末及民国时期,商河县工商业基础十分薄弱,全县仅有钱庄、杂货铺、花行、粮行、药铺、磨坊、油坊等,多属私人经营,只有花行和粮行招收少数雇员。这些雇员及手工业作坊的伙计是商河县历史上最早的劳工。1932年(民国21年),商河县建设局在县城内创建平民工厂,有厂长、工师、工人共10余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工商业蓬勃兴起,各行各业开始有计划地从农村招收工人。根据工业、企业性质,将职工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1949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648人,集体所有制职工41人。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后,大部分个体工商人员过渡为正式职工,同时从农村招收部分职工,全县职工人数明显增加,至1959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3774人,集体所有制职工814人。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和半文盲占职工总数的50%,小学毕业的占30%,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占20%。进入60年代,随着全民教育的普及和业余文化教育的开展,职工队伍的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但从1971年起,由于大批临时工转正和老职工退离休后由子女“顶替”,又使职工队伍的实际文化水平有所下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首先安排下乡知识青年就业,同时对待业青年实行就业考试和上岗前技术培训,整个职工队伍的文化素质有大幅度提高。1986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8079人,集体所有制职工6205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工人总数的25%,初中占50%,小学占25%。1989年县劳动局兴建2300平方米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采
  取就业前教育、定向培训、在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文化素质培训。到1990年底全县有职工1885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1095人,集体所有制职工7757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职工总数的40%,初中占50%,小学占10%。
  第三节 社会用工
  1949年建国前,商河县用工形式有雇工、徒工、童工、长工、短工、月工之分。雇工多为店员伙计。徒工是为了学习技艺而拜师做徒,期限一般为3年,学习期间管吃管住,逢年过节,略给点零用钱。童工年龄一般在12~15岁之间,只管吃住。1年以上为长工,1天或几天为短工,1月或数月为月工。建国后,用工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固定工 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由组织部门或国家劳动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1949年底,全县有固定工689人。建国初期的固定工主要是从农村招收和安置的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1971年有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8年后,固定工由劳动部门统一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1983年全县有固定工7691人,占职工总数的57.3%。1990年底,全县有固定工8566人,占职工总数的45.4%。
  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制”是1983年用工制度改革后实行的一种新型制度。商河县从1984年开始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分配的指标公开招考。合同期限有5年、10年,最长的15年。期满后,根据所在单位需要和本人志愿续签或解除合同,当年招收364人。至1990年底,全县先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8386人。
  临时工 即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签订合同,由用人单位自行招用,到期即可辞退。生产季节性强的单位所招用的临时工亦称季节工。1975年全县有临时工(包括季节工)1446名。到1985年,临时工达4024名,其中季节工800名。同年年底,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压缩农村用工的请示报告》,按五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清退,全县清退临时工、季节工685人,未被清退的人员,均填写《临时工劳动协议》书,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1987年底实有临时工322人,1988年全部清退。
  亦工亦农合同工 1976年7月,根据省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于县办企业亦工亦农用工的意见》,县棉纺厂首次在人多地少、收入较低的社队招收亦工亦农合同工124人。签定合同后进厂工作,不改变农民身份,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合同期满即可辞退,如再需用时,双方可续签合同。1982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合同工496人,1989年均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计划外用工 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无招工指标的情况下,经县劳动部门批准可招用计划外用工。1978年全县有计划外用工2975人,1984年有3801人。1985年开始逐年清退,当年清退685人。1990年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后,为已成为企业骨干的1104名计划外用工发放务工许可证,其余全部清退。
  第四节 知识青年安置
  商河县自1967年11月起,开始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4年首批组织当地城镇知识青年下乡落户,其对象是17~25周岁的城镇户口知识青年。至1978年5月,全县共接待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四川、福建、吉林、唐山、宣化、济南、曲阜等外地下乡知青588人(包括1966~1968年遣送、疏散人员子女补办下乡知青手续的60人),分别到胡集、张坊等16个公社28个生产大队安家落户;组织动员当地城镇知青136人,分别到怀仁公社东风、西信和耿家大队安家落户。至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结束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共接待安排外地及当地知青724名。
  在接受和组织知青下乡的同时,通过向大、中专院校输送新生、应征入伍、转干和社会招工等途径,逐步安置。到1978年仅剩96名。为妥善安置这些知青,县劳动局采取多种就业措施。第一,对申请终身务农的下乡知青,每人发放安家费600元;1979~1985年期间不交税、不交利润、不担负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第二,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新工人时,从年龄限制和考试分数上给予照顾。第三,对参军复员的下乡知青,劳动部门优先安置就业。第四,对外省(市)来商河县下乡的未婚知青,原则上动员回原地安置;原地无法安排就业的,允许在商河县待业,并积极为其创造就业条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知青,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到1983年全部安置完毕。
  第五节 待业青年安置
  1981年起,全县所有企事业单位招工,均在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当年安置172人。1984年6月,商河县劳动服务公司建立后,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并通过举办“劳动服务网点”,及时安置待业青年就业,以缓解就业压力。1985年全县第一次就业高峰出现,共安置待业青年1107人,1988年又安置1715人。1990年出现第二次就业高峰,全县待业人员达2763人,待业率为9.9%,为平稳度过这次就业高峰,县委、县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开就业渠道,对举办劳动服务网点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全年安置培训待业青年2030人,其中劳动服务网点就业250人,待业率降到2.73%,顺利度过第二次就业高峰。至1990年底,全县共安置7960名待业青年就业,占应安置人数的88%,其中兴建劳动服务网点10个,安置待业青年320人。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机构
  1945年商河解放以前,县内无专门人事管理机构。解放后,人事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兼管。1953年1月,县人民政府始设人事科,置副科长1人,干部3人。1958年5月,将人事科改为人事监察科,置科长1人,干部4人。1968年5月,人事监察科撤销,人事管理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接管。1976年4月,商河县人事局建立。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干部5人。同年,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至1985年,又相继建立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岗位责任制办公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1990年6月,增建职称改革办公室。至年底,全局干部增至16人。
  第二节 干部来源
  建国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开始有计划地招收培养干部,其来源主要有4个方面。
  农村招收 1949~1952年,吸收223名“土改”积极分子和青年学生充实干部队伍。1956年从社会主义改造和“肃反”运动中涌现出的工农积极分子和半脱产的乡镇干部中选拔干部252名。1964~1966年,按照“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项条件”,吸收一批青年农民积极分子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其中47人被录用为服役制干部,后有34人转为正式干部。1970~1972年在农村吸收67人为国家正式干部。1975~1978年从“农业学大寨”工作队员中录用干部76人。1980年12月,招收公社农业经营管理员16人,同时招收社会闲散科技人员25人。1988年从农村知识青年中招收合同制干部100人。1989年又为农、林、机系统招收合同制干部26人。1990年从县拔尖人中录用合同制干部3人。
  “以工代干”转正 1980年始,陆续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当年办理300多人。1983年办理400多人。1988年为政法、银行、税务等部门招收具有大中专学历的“以工代干”人员46人。1990年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以工代干”人员中招收聘任制干部130人。至1990年底,共有980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正式干部。
  军队转业 建国初期,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较少。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自1953年起军队转业干部数量逐年增加。大部分安置在商业、供销系统。1969年1月起,按“哪里来哪里去”原则,军队转业干部按复员处理,安置回原单位(包括回农村务农)。197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建立后,军队转业干部改由人事部门安置。1980年根据中央精神,对1969年1月~1975年7月按复员安置的114名军队转业干部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其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1985年裁军工作开始后,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增加。1986~1987年,安置转业干部182人。1969~1990年,共接收安排军队转业干部913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建国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干部的主要来源。至1965年,接受大中专毕业生400多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教育事业受到冲击,大中专毕业生人数明显减少。1966~1976年接受大中专毕业生164人。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1977~1990年,接受大中专毕业生2068人,其中大专610人,中专1458人。
  第三节 干部状况
  建国初期,干部数量较少,文化程度偏低,年龄较轻。1949年全县有各类干部1372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2.5%,小学以下占89.5%;35岁以下占99.2%。1956年全县干部2150人。1958年商、乐两县合并,干部总数7194人。1961年商、乐分县,全县干部总数减为2639人。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干部下放支农,数量逐年减少,到1965年减为1575人。进入70年代,干部数量逐年增加,1978年全县干部总数3709人。这一时期的干部主要是从农村选拔和接受军队转业干部,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较大。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56.1%。35岁以上的干部占65.4%。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增多,促进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使干部队伍结构发生新的变化。1985年全县干部总数5101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64.8%,比1978年增加20.9%;35岁以下干部占总数的40%,比1978年增加6%。1990年全县干部总数6231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222人,占干部总数的19.6%,中专3089人,占总数的49.6%,高中971人,占总数的15.6%;35岁以下的干部2548人,占总数的40.9%。
  第四节 干部管理
  干部任免 建国初,对干部的任免实行“党管干部”、“分级管理”。按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干部任免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共商河县委正、副书记及县人民政府县长,由中共山东省委管理并任免;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部、委、办正副职,政府各委、办、局和法院正职,区委正、副书记及区长由德州地委任免;其他副科(局)级干部由县委任免;一般干部由组织部门管理。从1952年起,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县委书记、副书记先后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人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别报省、地委审批。党政各部门正职及区委书记、区长(公社书记、社长)经地委审批分别由县委、县人委任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干部任免工作一度停滞。1968年起,县革命委员会主任由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任命,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及常务委员由德州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任命。县革命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由县革命委员会直接任命。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党委管理干部的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的干部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即将原由省委管理的干部改由地委管理,原由地委管理的干部改为县委管理,原由县委管理的副局级干部仍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本着“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组织部和人事局分别管理。原由人事局管理的各企事业单位一般干部下放给主管部门管理。县政府各部门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职由县政府任免,选举、任免均按干部管理制度,遵照党章、宪法及其他法律程序进行。
  干部培训 1945年解放后,县委非常重视对党员、干部的培训工作。1949年4月成立县校,除培训基层干部外,也根据各个时期的国际、国内形势及党的工作重点,组织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委还先后两次抽调114名干部到渤海区二专署参加培训。1956年5月,县校改称党员训练班,开始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党员、干部培训。除上党课外,还对文化程度偏低的干部补习文化课。每年冬季举办两次,每次200人左右。直到“文化大革命”前始终没有间断。1966~1976年干部培训工作陷于停顿。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得到恢复,至1983年全县所有属地委管理的干部普遍培训一遍。1984年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提高全县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成立商河县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同年,县委党校开始举办在职干部进修班,招收高中文化补习班1期,34人。1985年经山东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党校实行正规化教育,开设政治专业中专班。1986年起,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培训,当年培训85人,后每年一期。1988年12月,县委组织部建立干部培训科,加强对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的领导与管理。除县内培训外,还选送一部分干部到大专院校、干部专修科进修。到1990年底,县委党校共培训政治专业中专毕业生203人,大专函授生69人;培训军队转业干部231人;举办科(局)级干部哲学培训班两期300人;举办岗位职务培训1857人(次);政治理论培训2891人(次);一星期以上的业务短训3217人(次);选送296名干部到大专院校进修。
  科技干部管理 建国初,科技干部数量较少,1958年“大跃进”后,很多科技干部用非所学。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白专道路”,大量科学技术干部不敢钻研业务。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对科技干部的管理,使之人尽其才。1979年对全县所有科技人员进行普查,对用非所学人员对口调整。翌年,对社会上的闲散科技人员进行调查,并经考核审查,招收录用25人。1980~1983年,根据上级指示,先后为1221名科技人员晋升了职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88人(工程师12人,助工67人,技术员9人),农业技术人员24人(农艺师13人,助师6人,技术员5人),卫生技术人员97人(主治医师9人,医师、医士88人),助理会计师3人,统计员4人。1985年全县有初、中级科技人员2641人。1987年7月,分批在卫生、教育等事业单位开展职称改革工作。1988年6月,县委制定《关于选拔管理拔尖人才的试行意见》,首次选出拔尖人才15人,制定了拔尖人才报告、联系、进修、考核、服务等制度,建立“拔尖人才管理基金”,每人月增加技术津贴15元。1990年底,全县科技干部涉及到的科技范围18个系列,专业技术人员9893人(科技干部4402人,以工代技1706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3785人),其中高级职称59人,占总数的0.6%,中级职称1364人,占13.8%,初级职称8470人,占85.6%(技术员级3347人),两次共选出拔尖人才37人。为解除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1980~1990年,为家在农村的技术人员办理家属“农转非”1319户,计4611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299户。
  老干部管理 1965年商河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首次办理老干部离职休养1人。为加强对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委组织部于1980年建立老干部科。1982年建立老干部离休所。1986年11月,老干部科改为老干部局,翌年各乡镇相继建立老干部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干部1人。在政治上,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的政策,离休干部的学习和阅读文件与在职干部同等待遇,党代会、人代会、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和活动,邀请同级离休干部代表参加。生活上,执行中央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政策,按时发给工资和生活补助费,离休干部每月加发12元的特别需要补助费和10~30元的交通费。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1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加发1个月的工资,对1937年7月6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加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87年5月建立老龄问题委员会和老年人体育协会,同时建立老干部活动室,对老干部的照顾、管理更加经常化、制度化。农历九月初九日老人节,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逢年过节,县党政领导对老干部走访慰问;还有计划的组织老干部参观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和旅游活动;每年对老干部进行1次保健体检,县医院专设老干部病房。1990年全县有1274名离退休干部(其中离休664人),基本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三章 工资
  第一节 工资制度
  薪水制 民国时期,县行政机关人员一律实行薪水制,其等级标准按二等县执行。1933年(民国22年)9月23日公布的《暂行文官等级官俸表》规定,二等县荐任县长340~380元,委任秘书、科长、局长120~180元,督学、科员80~160元,办事员55~75元。至1936年,行政机关人员能领取的实际薪水大幅度减少,县长月支洋250元,秘书、科长月支洋70~80元,科员33元,办事员18元,管狱员、公安局长、财政局长等80~100元。
  供给制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和工作人员统一实行供给制,外出就餐使用粮秣票,每人每年发给1身单衣,每4年1套棉衣、1床棉被。解放战争后期,增加过节费、保健费、医药费和津贴补助等。建国初期,仍实行供给制。1951年起,实行以实物供给和货币工资两种形式。实物供给小米为主,供给的其它实物按小米折合,每人月供给小米100~200斤之间。1952年7月,政务院规定国家机关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按1~29级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标有固定“工资分”,商河县的工资分值按山东省主管部门公布的分值执行(每个分值折合旧人民币127.344元,按玉米、小麦等实物价格折合)。1953年3月,增加工资津贴费和服装费,实行“大包干”,月工资一般不超30万元(系旧人民币,折合新币30元)。
  工资制 1955年7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商河县实行工资改革,干部工资标准执行26~14级13个级别,勤杂人员执行30~27级4个级别。职工按照技术等级标准实行8级工资制,并逐步推广计件和计时两种工资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适应改革开放要求,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消除工资分配中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弊端。商河县从1985年7月1日始,对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理顺,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种标准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为主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教师有教龄津贴,护士有护龄津贴);企业单位执行两种工资标准:一是工人工资标准,二是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工人工资标准按企业性质分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全县无第一产业工人)。按经济效益分为高、中、低3个档次。第二产业高效益工资标准分8级制,执行4~8级工资标准,标准工资36~108元。第三产业高效益工资标准亦分8级制,执行3~8级工资标准,标准工资35~105元。企业干部工资实行17级制,高效益标准工资36~263元,中效益标准工资35~255元。
  第二节 工资晋升
  1957年全县首次进行工资调整,1963年进行第二次工资调整。两次皆属低工资调整,仅有少数工资较低的职工晋升1级。1972年进行第三次工资调整,全县2882人升级,占干部职工总数的33%,其中升两级的271人;月增工资额16667元。1977年为1971年前的一级工和1966年前的二级工全部晋升1级,级差5~7元;其余的干部职工有40%晋升1级。1978年为2%的干部职工晋升1级。1979年又有40%的干部职工晋升1级。1982年10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为98个单位的2084人升级,其中升2级128人,平均级差6.53元,月增工资总额14223元。1983年和1984年,全县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晋升1级,个别贡献大的职工升两级。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有3066人升级,月增加工资58082元,人均18.94元。企业每年按干部职工人数的3%升级。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进档2221人升级,月增工资14750元。1987年为机关、事业单位的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649人和教育系统的711人升级,月增工资额11091.50元,企业每年按人均增加1.8元的幅度升级,升级人数占33%,月增工资额24064元。1988年5月,由五类地区升为六类地区,月增工资6737.55元。同年,对教师工资提
  高10%,3976人升级,月增工资额31972元,企业的知识分子每人浮动1级。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普调,月增工资额47356元,普调后再升级的10299人(次),月增工资77868元。1990年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工代技人员升级,月增加工资800多元,同年,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普调1级,月增工资25万多元。至年底,全县干部职工工资总额近4000万元,比1949年增长10倍多,人均月工资由1949年的17.33元增加到129.18元,增长645.4%。
  第四章 劳保福利
  第一节 劳动保护
  建国前,商河县工业基础薄弱,工人较少,劳动条件差,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安全生产、防尘、防毒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逐步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安全生产 建国初,安全生产由县民政部门及各基层工会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1956年安全生产工作移交劳动部门。1973年3月,县革委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全面贯彻中央精神,成立商河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同时在全县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18个,每年举行2次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为主的安全大检查,基层单位一般每月进行1次群众性安全检查。当年发生事故26起,比上年下降61.1%。1977年8月,县拨劳动保护专款20万元,督促水泥厂、磷肥厂、化肥厂自筹基金3万元,购买安全自动化仪器、护罩、吸尘器、引风机、废气回收设备、高压设备等,改善劳动保护条件。1979年9月,全县企业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1990年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教育,对全县所有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基本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防尘防毒 商河县防尘防毒工作从1974年始。县内主要工业尘有棉尘、型砂尘、面粉尘、煤灰尘等;主要工业有毒物为汞、铅、苯、锰、铬、氯、氨、一氧化碳及氯化合物等。各企业单位据其生产特点,因地制宜进行防护。纺织行业及棉花加工业,重点采用吸尘器和通风设备消除棉尘;机械业主要采取湿式作业方式,用水防治型砂尘;面粉、煤炭加工部门主要靠配备防护用具、封闭尘源等措施来减少面粉尘、煤灰尘对职工身体的危害。化工、铸造等有毒行业,则采用密闭化、管器化、机械化通风、净化回收、隔离操作及仪表自动控制等措施。其中机械加工和铸造业,一律采取无氯电镀,以防氯化物中毒。县内使用的防尘防毒用具主要有防尘器、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绝缘手套及消毒剂等。1979年县防疫站对接触铅、苯、汞3种有毒物的职工进行职业病普查;1980年对接触锰、铬、氯化物3种有毒物的职工进行普查;1985年对接触工业飞尘的职工进行普查。3次普查结果,无1人发现有职业病及中毒现象,基本杜绝尘埃造成的职业病及中毒事故的发生。
  锅炉和压力容器管理 1972年商河县安装使用第一台蒸气锅炉,为加强锅炉和压力容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县劳动局从1978年起每年举办1次司炉工人培训班,并负责定期进行检验。1985年4月,县政府批转县劳动局《关于抓紧锅炉检验、建档工作的报告》,建立司炉工定期培训考核、岗位责任制、交接班、操作规程、设备定期保养检修、经济核算、水处理指标和锅炉开停等制度,对未健全管理制度的单位,不发给《锅炉使用登记证》,禁止运行。同时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重新考核登记,报县劳动局备案。1990年全县拥有锅炉61台,压力容器491只(台)。有经过培训的司炉工118人,有专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1人。全年检验锅炉37台、压力容器116只,严格禁止带病锅炉的使用。保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可靠性与正确性。杜绝了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劳动保险
  1956年始在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由县劳动科负责实施。1959年起扩大实施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相继建立起公费医疗、病假、生育等劳动保险措施。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险工作陷入停顿状态。1977年3月,召开全县劳动保险工作会议,开展劳动保险制度宣传,在殷巷公社举办劳动保险学习班。当年全县有15个企业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在3686人中落实了劳动保险制度。1978年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供销合作社、国营农、林场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同年,县劳动局建立劳动保险领导小组,对全县所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逐人进行登记,设专人管理。1986年10月,建立商河县劳动保险处,对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并开始征收养老保险基金。到年底,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1万元。至此,全县所有企业单位的职工均享受了《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退(离)休费、公费医疗、伤残、死亡费用等待遇。1987年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7.7万元。1988年起,开展职工退(离)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工作,当年收缴统筹基金156万元,其中发放104万元。1990年全县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单位163个,6928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全年收缴养老基金627万元,其中全民企业360万元,集体企业267万元。实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93个,退(离)休职工1539人。统筹比例为:全民企业18.25%,集体企业27%,统筹项目有退(离)休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18项,共收缴统筹基金293万元,其中全民单位151万元,集体单位142万元。发放224万元。
  第三节 干部职工福利
  建国后,商河县干部、职工普遍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福利费 按每人月基本工资的2.5%提取,由所在单位掌握,一般年终集中发放,采取个人申请、职工评定、领导批准方式,重点救济生活困难职工。1980年全县发放各种劳保福利98.5万元,1985年发放215万元,1990年发放652万元。
  公费医疗 建国初,凡国家正式职工每人领有医疗证,凭证就医,医疗费由卫生科统一向各单位提取,与医疗单位结算。1978年改为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亦有不少单位将医疗费按工龄分等级随工资发给职工本人。1980年发放医疗费28.9万元,1985年发放64.8万元,1990年发放140.8万元。
  生活补助费 分生活困难补助、出差补助、夜餐补助、节日加班补助等。1956年起,鉴于粮食提价,国家对干部职工实行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2元。后按工资高低实行不同定额补贴。1980年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5元。同时,增加洗理费的数额,男职工每人月增2元,女职工增2.5元。1985年肉食由平价改为放开供应,每人每月发给肉食补贴4元。同年,教师和护士分别增加教(护)龄津贴,全年发放各种津贴164.2万元。1990年发放675.2万元。
  另外,还执行国务院统一规定的各种节日假、探亲假、生育假、离退休费、丧葬费、遗属补助等各种福利待遇。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10月建商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劳动政策和劳动法规,独立行使劳动仲裁权,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劳动法规,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履约自觉性。当年受理职工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案12起,全部办理。1989年实行劳动合同签证制度。至1990年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案72起,结案率100%。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13050份,6525人,其中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3741人,集体单位合同制工人1312人,农民合同制工人1472人,占应签证总人数的71%。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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