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商河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120020220004787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机构 |
分类号: | D926.11 |
页数: | 1 |
页码: | 345 |
摘要: | 清末民初,商河县知县兼理司法,下设帮审员1人。1913年改称承审员。1928年8月商河县法院成立,设院长1人。1933年县法院取消,司法工作由县长兼管。1946年9月商河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科长1人,干部2人。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立民事接待室,处理民事纠纷案件。1950年春,商河县人民法院建立,置院长1人,干部5人。1952年增设专门人民法庭。1954年宪法公布后,增设普选法庭。1968年2月后,法院工作由公检法军管组负责。1972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 |
关键词: | 商河县 政法 审判 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