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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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7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11
页数: 4
页码: 341-344
摘要: 商河县的警察机构经历了多次变革,人民公安机构在抗日战争期间得到了加强和发展。商河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批捕制度,受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从1950年到1990年代初期,商河县的刑事检察工作一直在逐步完善和发展,先后建立了批捕制度、侦监组、审监组、法纪检察组和办公室等机构,工作人员也从23人增加到56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但在1978年重新开展后,工作逐渐恢复正常。
关键词: 商河县 政法 检察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28年(民国17年)8月,商河县地方法院设立检察厅,置检察官2人,其中1人为首席检察官,实行“审检合署”制度,直属山东高等法院领导。
  1953年2月成立商河县人民检察署,置检察长1人,配备干部3人,下设办公室。1955年2月,改称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配备干部6人。1968年2月,检察院并入“军管组”。1972年6月,公安局设立检察股,专司批捕。1978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重新恢复,设办公室、侦监组、审监组、法纪检察组。1979年划分为批捕组、起诉组、法纪检察组、经济检察组和办公室,有工作人员23人。1981年将4组1室改为6股1室,即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监所检察股、控告申诉检察股和办公室。1982年底,工作人员增加到48人。1984年8月,各“股”改称“科”,同时增设政工科。1988年10月,成立税务检察室,作为县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设于县税务局内。1989年7月,增刑事技术科、调查研究科、批捕科、起诉科。1990年底,全院共11个科室,干警56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3年2月,县人民检察署开始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当年受理案件61起,翌年受理案件50起。1955年秋,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批捕制度,当年受理批捕案件67起,批捕57人,不批捕8人,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撤回提请批捕案件2起。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0起,决定起诉39起,不起诉12起,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9起。1955~1966年底,受理批捕案件2411起,其中批捕1576人,不批捕351人,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撤回提请批捕案件174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察起诉案件1804起,其中起诉1651起,不起诉29起,免予起诉29起,建议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罚95起134人;受理检察院自侦案件449起;出庭支持公诉112起,115次;审查判决书副本129个。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由“军管组”代替,简化了刑事诉讼程序,致使工作混乱,案件积压。1978年5月,刑事检察工作重新开展,当年受理批捕案件5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起。1979年8月,对1978年建院以来的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查。并积极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全年受理批捕案件134起158人,其中批捕144人,不批捕1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7起114人,其中决定起诉112起139人,免予起诉5起5人。1990年,刑事检察工作针对工作量大,疑难案件多等特点,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批捕科严把“入口关”,起诉科严把“出口关”,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和检察院自侦送审批捕的案件60起119人,其中批准逮捕88人,不批准逮捕25人,退查2起6人。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送审起诉案件84起149人。全年起诉到县人民法院的案件47起92人,已审结44起88人,各案都作了有罪判决。1978~1990年,共审查批捕案件724起972人,批捕811人,不批捕16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13起799人,其中决定起诉517起681人,不起诉11起12人,免予起诉60起80人。出庭支持公诉530次;发表公诉词84篇。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4年受理违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案件27起、干部贪污案件7起,审查处理粮商粮贩24人、干部7人,保障了统购统销工作的顺利进行。1955年为加强经济案件的检察,县人民检察院成立经济案件检察领导小组。1956年自行侦察处结经济案件26起,其中贪污盗窃案件23起,公私合营过渡人员挪用公款案3起。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经济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经济检察工作重新开展,翌年成立经济检察组。1980年受理经济案件6起6人,其中立案侦查3起3人。1982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年受理经济案件25起32人,立案侦察8起10人;逮捕并提起公诉的8人,建议作行政处罚的2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9600多元。1984年为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经济检察工作,先后对商业、粮食、水利、交通等17个单位进行调查,全年受理经济案件8起10人,其中立案5起7人,逮捕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800多元。1986年全县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县检察院抽调30多人,在县直20多个单位作经济犯罪动向调查,当年受理经济案件26起34人,立案2起14人,逮捕1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3万多元。1988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税务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设于县税务局内,依法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当年受理偷税案件6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900多元。1989年税务检察室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对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调查,深入集市、乡村调查研究,全年受理偷税案件35起,其中立案1起,撤销案件1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4万多元。1980~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56起489人(偷税抗税案件79起),其中立案侦查105起145人,逮捕6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3万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53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法纪检察工作实行人民检察通讯员制度。通讯员是检察机关领导下的群众队伍,由县检察署发给聘请书,主要担负“一般监督”工作,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犯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至1956年,共发展人民检察通讯员50名,受理法纪案件44起。1958年起,人民检察通讯员制度取消,对法纪案件实行全面检察,当年受理法纪案件97起。1958~1966年,受理法纪案件187起。1968年2月至1978年5月期间,由于检察机关被取消,停止了法纪检察工作。1978年6月,法纪检察工作重新开展。1979年全年受理法纪案件5起5人,其中开除党籍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受批评教育的3人。1985年受理非法拘禁案2起2人,均立案侦查。1990年贯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示,法纪检察工作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创重新建院以来最好成绩,全年受理法纪案件16起19人,其中立案侦查10起13人,立案数超过重新建院以来12年的总和。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初,配合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实行定期检察,1954年查出错捕案件1起,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加以纠正。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的人犯、对执行判决和裁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以及看守人员对人犯的管理教育和实施改造情况实行监督。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监所检察组,实行“一月一清狱”的定期检察制度,当年对看守所检察10次,发现不安全因素2起,协助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改进措施。1981~1985年,对看守所自行检察134次,与公安机关联合检察23次。发现违法案件12起,其中违犯羁押时限的5起,未按时交付执行的2起,应该释放而未释放的3起,在押人犯违法的2起。另外在狱室内发现危险品1起,不安全苗头1起。同时,考查“外执犯”190人(次),发现下落不明1人,脱管1人。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均及时得到纠正。从1986年起,监所检察工作以安全防范为重点,认真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加强对人犯的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监所检察人员实行驻所检察,全年为人犯集中上教育课12次,个别教育50人(次)。从1990年始,在人犯中开展学雷锋活动,同年清明节,组织在押人犯参观商河革命烈士纪念堂,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1986~1990年,为人犯集中上教育课82次,个别教育320人(次),考查外执犯183人(次),纠正违法案件33起。到1990年底,商河县看守所已实现连续12年安全无事故,受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和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表扬。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与举报
  控告申诉检察 1953年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后,即设检举箱和人民来访接待室。当年受理检举材料62件,其中违法乱纪案件39件,其他23件,均依据法律分别做了处理。到1966年,共受理人民来信845件。1967~1977年,检察机关被取消,致使很多冤、假、错案得不到解决。1978年5月检察院恢复后,加强对控告申诉案件的检察,当年受理人民来信3件,检察院直接处理2件,转其他部门1件。1978~1990年,共受理人民来信519件,检察机关直接处理222件,转其他部门处理297件,接待来访259人(次),其中当面直接答复45人(次)。1990年检察院首次受理申诉案件,共3起4人,经复查,对其中的2起撤销免予起诉决定,另1起维持原决定,结案后没有出现再申诉。
  举报 1988年8月,成立商河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依法受理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经济、法纪案件。举报站设接待室,并安置举报电话,在县城重要场所和各乡镇驻地设举报箱30个,当年受理举报信17件。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遂于17日,县人民检察院、县委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县政法委员会和县人民法院也联合发布《关于敦促犯罪分子立即投案自首的通告》,18日,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广播电台对自首坦白问题作了详细解释,在举报站设投案自首接待室。截止通告期限10月31日,接受投案自首犯罪分子5人,受理举报信70件。1990年3月,为防止举报滑坡,再次通过县广播电台进行举报发动。同年6月,还利用案例展览到城镇、集市进行举报宣传11场。至年底,共受理举报信131件,提供经济、法纪案件线索64条,比上年的77件增长70.1%。举报质量有明显提高,其中有一条线索带出4个案件。在全年立案侦查的23起经济案件中,有6件是通过群众举报立案的,占立案数的26%。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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