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编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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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72
颗粒名称: 第十五编 政法
分类号: D926.11
页数: 13
页码: 337-3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商河县政法发展情况,分别记述了公安、检察、审判等情况。
关键词: 商河县 政法 公安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及民国警察机构 商河县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始建警察机关,称巡警局。翌年组办巡警,置巡官1名,统辖巡队,并增设警察教练所。1909年(清宣统元年),奉令添设区官,原巡官成为副职。1914年(民国3年),巡警局改称警察所,县知事兼任所长,置警佐1名,巡长1名,巡警20名,马警4名。1928年(民国17年),警察所改为公安局,裁警佐置局长,所属巡警分为三等警兵,均归局长管辖,共60余人。1934年(民国23年),公安局下设分驻所2处,共有官兵135人,1937年“七七”事变后,随县政府南逃。
  人民公安机构 1939年7月,商河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锄奸部,置部长1人。1941年春,根据对敌斗争需要,冀南行署组织30余人锄奸队(亦称七小队)进驻商河。锄奸队受县抗日民主政府领导,协助锄奸部保卫地方政权建设,设队长1人,指导员1人,副指导员1人。1944年11月,商惠县公安局成立,置副局长1人,设侦察股、治安股、审讯股、秘书股、政卫队(1949年改称公安队)共130人。1945年9月建立看守所,同年11月,商惠县公安局改为商河县公安局。1946年秋,在魏家集、林家桥、左牛冯分别设立了公安分局。1947年县公安局整编,撤销上述三个分局,同时,分别在栾洼与南河头设立分局;在龙桑寺、殷巷、小街子、邵家、王家市子设5个公安派出所;在各区配置公安员1人。
  建国后,县公安局进行调整。1950年撤销所有分局、派出所,区公安员改称公安助理员。1956年县公安局增设户籍股。1958年全县10个公社均配置公安特派员1人。1961年9月,取消侦察股,增设政保股,将原审讯股改为预审股,原公安队改称民警队。1966年5月,分别在城关、贾庄、玉皇庙、潘桥、郑路、龙桑寺、牛铺、韩庙、殷巷、怀仁10个公社建立派出所,每所设所长1人,干警2~3人;同时,将民警队交县人民武装部管辖,实行义务兵制。1968年2月,在“砸烂公检法”的极左口号下,县公安局被取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商河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以下简称军管组)。1972年6月,撤销军管组,恢复公安局,下设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秘书股、检察股(1978年5月并入检察院)及看守所。1974年增设消防股。翌年1月,县人民武装部将民警队交回公安局,恢复原公安中队(1975年改为武警中队,仍实行义务兵制),同时增设三车(自行车、马拉车、手推车)管理所。1983年5月,将“股”改称科,同时增设政工科、内保科、刑侦科,在全县22个公社建立派出所。1985年建立消防中队。1987年2月,交通监理站由交通局移交公安局,称交警大队。同年4月,增户政科、装备科、行政拘留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城镇治安队。1990年2月,建立城区公安分局,设局长、副局长、政委各1人,公安干警2人。1990年底,县公安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4人,教导员1人;设公安分局1处;有政保、治安、预审、秘书、消防、刑侦、政工、内保、户政、装备10个科和看守所、三车管理所、行政拘留所、武警中队、交警大队、消防中队、法律政策研究室及21个乡镇派出所,有干警329人。其中正式干警176人,合同制民警153人。
  附:伪警察机构 1939年8月,在日本侵略军扶持下,伪商河县公署成立警务局,设警务、特务、保安3个系。同年10月,警务局改称警察所,增设督察系、警法系、经济系;在龙桑寺、杨庄铺、栾洼、黄屯设一、二、三、四分所;在县城东门、西门、南门、北门设派出所,共有官兵150余人,1941年12月,伪警察所分别在南关、前坊子、岳桥、白集、殷巷增设分驻所,官兵增至217人。1944年秋,伪警察所增设纠察队。1945年9月商河解放时伪警察机构被歼灭。
  第二节 社会治安
  剿匪 1945年商河解放前后,部分地主、恶霸、土匪逃往济南。1946年4月,他们勾结汉奸匪特组成还乡团(亦称小组子)潜回商河,明袭暗杀,敲诈勒索,疯狂进行阶级报复。至8月,共杀害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群众162人,抢劫大量民财。当时返回商河的还乡团计有15个团伙,约600人。其中马宗波等100余人活动在商惠边界;王大海等60余人活动在城关、杨庄铺、玉皇庙一带;李太吉等40余人,活动于潘桥一带;王同殿等50余人活动于殷巷周围;此外,尚有部分较小的团伙。同年8月,人民公安配合当地驻军,对这几股匪特进行捕剿。在一个多月时间内,经过20多次战斗,击毙匪特95名,俘虏96名;缴获机枪1挺,步枪15枝,匣子枪5枝,折枪15枝,子弹950发,手榴弹多枚,法币230多万元。15个团伙全部被摧垮。
  取缔反动会道门 商河县的会道门从清嘉庆末年始传入,至解放初有一贯道、圣贤道、红枪会、皈一道、一柱香道、老爷道、大岭山道、天元会道、九宫道、黄门道、无极道、中央道、万国道德会、一心天道等14种。有道首245名(红枪会道首未统计在内),道徒10万余人。其中以圣贤道、一贯道、红枪会最为猖狂,他们人数多、分布广、反动性强。建国后,县委、县政府自1950年4月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宣传,1951年5月26日,县委印发《继续深入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的意见》。县公安局于1953年3月5~8日,对所有会道门进行登记。据两个区的资料统计,4天内自动到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的31名,未登记而向人民政府表示悔过的6名。对拒不登记并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彻底予以取缔。自1954年冬至1955年秋,破获反动会道门案件5起。取缔工作于1955年底基本结束,共逮捕反动道首153名,其中19名罪大恶极者被处决,125名被依法判刑,一般道徒经说服教育后自行解散。
  镇反与肃反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残留在商河县的反动党团骨干、恶霸地主和国民党特务活动猖獗,他们制造谣言,暗杀革命干部,大肆进行破坏活动,并准备武装暴乱。八区王素还村反革命分子康绍信,一次杀害本村军属王秀皇全家3口及村干部1名。镇压反革命已成为全县人民的迫切要求,1951年4月商河县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的决议》,是月镇反运动在全县展开。5月10日,全县统一大搜捕,抓获多人,20名反革命分子被枪毙。同年6月,县委制定《关于镇压反革命工作计划》,成立镇反宣传委员会、清理积案委员会、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镇反更有计划地进行。每发动一个战役均经历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检举揭发3个阶段。为推动运动开展,县法院在各区召开公审大会14次。至1956年镇反运动结束时,全县共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669名,112名投案自首,其中镇压(处死刑)121名,依法判处死缓5名,无期徒刑2名,有期徒刑184名,交群众管制116名,宽大释放353名。
  镇反运动结束后,根据中央“关于开展斗争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指示,县委于1956年成立肃反领导小组并建立办公室,在机关、学校、企业、合作社和事业单位,分期分批地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至1959年底结束。全县共清理出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坏分子183名(含原乐陵县),其中党政部门13人,文教系统99人,卫生界13人,财贸系统27人,工交系统31人,全部依据政策作了处理。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建国初,全县有“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9085人。1951年起,公安机关对其实行监督改造。1952年7月,根据公安部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所有“四类分子”进行依法管制,由所在村基层治保委员会执行。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结合基层普选工作,将7860名“四类分子”吸收为正式社员,占总数的95%。1958年春,对吸收入社的“四类分子”进行复查,表现不好的和没有入社的,交群众监督劳动。同时建立年终评审制度,对连续多年表现好而有突出成绩者,由县公安局批准摘掉“四类分子”帽子,恢复其政治权利与自由。至1978年底,全县实有“四类分子”3248人,其中地主1468人,富农1434人,反革命分子160人,坏分子186人。197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将剩余的而且已经改造好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为199名错划、错戴的给予平反,只有22人继续实行监督改造(其中7人为缓摘帽)。同时将4228名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子女一律公布为社员成分。1983年又为剩余的22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
  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后,县公安局开展过多次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55年根据中央关于集中搜捕刑事罪犯指示,8月23日进行统一搜捕,共捕获各类刑事罪犯36名,同年11月17日进行第二次统一搜捕,捕获各类刑事罪犯34名。1958年5月,对流窜犯罪分子和身份不明的人进行统一拘留审查,逮捕刑事犯罪分子45名。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断。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公安局针对当时社会治安松懈、刑事案件上升的情况,加强刑侦力量,于1981年5、9、11月,开展3次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是打击流窜犯罪分子。共破获大小案件115起,逮捕刑事罪犯49名,其中团伙3个,成员45名,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000余元。
  198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县委成立严打指挥部,建立专门办公室,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密切配合,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斗争历经3年零5个月,组织实施3个战役,1987年1月结束。“严打”中,收到群众检举信130件,12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85起,逮捕各类犯罪分子576人,挖出犯罪集团24个。1989年以来,县公安局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活动的意见》,对外地流入商河的妇女儿童进行摸底调查。至1990年底,共惩治各类人贩子35人,解救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85人。
  第三节 户籍管理
  商河县的户籍管理工作,早在明代就有记载。明行乡里制,每10人为1甲,10甲为1里;乡则按里之多少而定。1522年(明嘉靖元年),全县共68里,9936户。清改为里约制,后又改为保甲制,1830年(道光十年),全县共46保,474甲。1931年(民国20年)改为闾邻制,5户为邻、25户为闾。日伪统治时期,复为保甲制,宪兵特务经常以查户口为名搜捕和残害共产党人及革命群众。
  1945年商河解放后,县公安局对全县户口重新清查。共51561户,267883人,同时清查出伪军政人员237名。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户口登记委员会,采取“自报公议”的形式,对全县逐村逐户进行登记。1951年7月,根据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全县普遍建立户口册簿,制定户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4项申报制度。1956年县公安局成立户籍股,进一步完善了户籍管理制度;同年4月,农村户口登记管理由民政部门移交公安部门,同时在机关与企业单位设置专职户籍员,除坚持上述4项制度外,新增对收养、婚嫁等项的登记与管理。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凡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人民公社,户口工作由当地派出所管理,未建派出所的公社,由人民公社委员会管理。1966年5月,全县10个公社户籍管理工作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另外12个公社由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户口管理一度混乱。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加强。1984年全县22个乡镇的户口管理均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县公安局为提高户籍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举办了户籍员训练班。同年,对全县的临时工、合同工进行全面调查,统一办理临时户口和暂住户口登记手续。1987年4月,县公安局成立户政科,加强对列管重点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将列管重点人口分为一至六类,分别管理。同年5月,对全县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口,全部办理居民身份证。至1990年底,登记列管重点人口2039人,暂住人口2885人,颁发居民身份证358561个。
  第四节 监所管理
  清朝,设典史署在县治二门内(现公安局址),置典史1人。1911年(清宣统三年)改名为典狱署。1924年(民国13年)改为管狱署,设管狱员1人,看守工役8人。1929年(民国18年),管狱署改称看守所,管狱员改称所长。1936年(民国25年),在县治大门内(今县府西南角)建造监狱,有男监、女监、教诲室、看守室等共43间。1938年日伪政权建立后,在县城东门内(今实验小学)设监狱12间。清至日伪时期的监狱,囚室简陋、条件极差,又由于狱费囚粮紧张,加上官吏狱卒的贪婪,大部分囚犯缺衣少粮,靠家庭送养生活。因饥饿、疾病而死于监内者屡见不鲜。
  1945年商河解放后,县公安局对旧监狱重新修整,改建成看守所。1968年在原文庙旧址新建看守所18间。1984年看守所移于永安街。新建看守所建筑面积442平方米,设有放风场,监室阳光充足,空气畅通,内装电风扇等。县公安中队担负看守所任务。看守人员坚持文明管理,实行人道主义,对人犯注重教育和感化。各监室订有《大众日报》、《农村大众》和《中国青年报》,购置了收音机、扩音器,按时播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节目。每季度请公、检、法、司四长轮流对人犯进行政治教育。生活上每人每月生活费17元,每逢节假日改善生活,仲秋有月饼,春节吃水饺。监室内每月一次大扫除,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夏季分清凉油、风油精,高温天气备有绿豆汤。多数在押人犯表示认罪悔过,重新做人,1990年有25人自动写认罪书。到1990年底,商河看守所已连续16年没有发生人犯行凶、死亡、暴狱等重大事故。济南市公安局为其记三等功1次。
  第五节 消防
  清末和民国时期,商河县无消防管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消防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1974年县公安局建立消防股,设股长1人,干事2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对全县的重点防火单位实行定期检查。每到麦秋和收棉季节,即分赴各公社督导各打麦场与棉花加工厂落实防火措施。至1980年,还逐步在工厂、企业和公社建立起义务消防队14个,队员600多人。1985年商河县第一个专业消防队——商河县公安消防中队建立,队员为义务兵制,共22名,隶属中国人民警察部队。配备消防车2部。公安消防中队建立后,坚持“以防为主,以灭为辅”方针,分3个班轮流执勤。1990年底,全县有专职消防干部25人,队员140人;义务消防队38个,队员2400人。配备消防车9部,消防训练塔1个,消防挂钩梯6个,灭火机2100个,消防用水塔8个,DK—1型灭火装置6个,机井54眼,消防桶820个,消防机动泵46台,灭火水龙头230个。全县的21个重点防火单位的99处重点防火部位,均配备专职队员及主要防火设施。1985~1990年,消防中队共参加灭火37次,为国家减少经济损失118万元。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28年(民国17年)8月,商河县地方法院设立检察厅,置检察官2人,其中1人为首席检察官,实行“审检合署”制度,直属山东高等法院领导。
  1953年2月成立商河县人民检察署,置检察长1人,配备干部3人,下设办公室。1955年2月,改称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配备干部6人。1968年2月,检察院并入“军管组”。1972年6月,公安局设立检察股,专司批捕。1978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重新恢复,设办公室、侦监组、审监组、法纪检察组。1979年划分为批捕组、起诉组、法纪检察组、经济检察组和办公室,有工作人员23人。1981年将4组1室改为6股1室,即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监所检察股、控告申诉检察股和办公室。1982年底,工作人员增加到48人。1984年8月,各“股”改称“科”,同时增设政工科。1988年10月,成立税务检察室,作为县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设于县税务局内。1989年7月,增刑事技术科、调查研究科、批捕科、起诉科。1990年底,全院共11个科室,干警56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3年2月,县人民检察署开始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当年受理案件61起,翌年受理案件50起。1955年秋,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批捕制度,当年受理批捕案件67起,批捕57人,不批捕8人,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撤回提请批捕案件2起。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0起,决定起诉39起,不起诉12起,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9起。1955~1966年底,受理批捕案件2411起,其中批捕1576人,不批捕351人,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撤回提请批捕案件174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察起诉案件1804起,其中起诉1651起,不起诉29起,免予起诉29起,建议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罚95起134人;受理检察院自侦案件449起;出庭支持公诉112起,115次;审查判决书副本129个。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由“军管组”代替,简化了刑事诉讼程序,致使工作混乱,案件积压。1978年5月,刑事检察工作重新开展,当年受理批捕案件5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起。1979年8月,对1978年建院以来的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查。并积极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全年受理批捕案件134起158人,其中批捕144人,不批捕1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7起114人,其中决定起诉112起139人,免予起诉5起5人。1990年,刑事检察工作针对工作量大,疑难案件多等特点,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批捕科严把“入口关”,起诉科严把“出口关”,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和检察院自侦送审批捕的案件60起119人,其中批准逮捕88人,不批准逮捕25人,退查2起6人。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送审起诉案件84起149人。全年起诉到县人民法院的案件47起92人,已审结44起88人,各案都作了有罪判决。1978~1990年,共审查批捕案件724起972人,批捕811人,不批捕16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13起799人,其中决定起诉517起681人,不起诉11起12人,免予起诉60起80人。出庭支持公诉530次;发表公诉词84篇。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4年受理违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案件27起、干部贪污案件7起,审查处理粮商粮贩24人、干部7人,保障了统购统销工作的顺利进行。1955年为加强经济案件的检察,县人民检察院成立经济案件检察领导小组。1956年自行侦察处结经济案件26起,其中贪污盗窃案件23起,公私合营过渡人员挪用公款案3起。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经济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经济检察工作重新开展,翌年成立经济检察组。1980年受理经济案件6起6人,其中立案侦查3起3人。1982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年受理经济案件25起32人,立案侦察8起10人;逮捕并提起公诉的8人,建议作行政处罚的2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9600多元。1984年为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经济检察工作,先后对商业、粮食、水利、交通等17个单位进行调查,全年受理经济案件8起10人,其中立案5起7人,逮捕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800多元。1986年全县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县检察院抽调30多人,在县直20多个单位作经济犯罪动向调查,当年受理经济案件26起34人,立案2起14人,逮捕1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3万多元。1988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税务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设于县税务局内,依法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当年受理偷税案件6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900多元。1989年税务检察室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对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调查,深入集市、乡村调查研究,全年受理偷税案件35起,其中立案1起,撤销案件1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4万多元。1980~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56起489人(偷税抗税案件79起),其中立案侦查105起145人,逮捕6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3万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53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初期,法纪检察工作实行人民检察通讯员制度。通讯员是检察机关领导下的群众队伍,由县检察署发给聘请书,主要担负“一般监督”工作,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犯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至1956年,共发展人民检察通讯员50名,受理法纪案件44起。1958年起,人民检察通讯员制度取消,对法纪案件实行全面检察,当年受理法纪案件97起。1958~1966年,受理法纪案件187起。1968年2月至1978年5月期间,由于检察机关被取消,停止了法纪检察工作。1978年6月,法纪检察工作重新开展。1979年全年受理法纪案件5起5人,其中开除党籍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受批评教育的3人。1985年受理非法拘禁案2起2人,均立案侦查。1990年贯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示,法纪检察工作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创重新建院以来最好成绩,全年受理法纪案件16起19人,其中立案侦查10起13人,立案数超过重新建院以来12年的总和。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初,配合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实行定期检察,1954年查出错捕案件1起,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加以纠正。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的人犯、对执行判决和裁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以及看守人员对人犯的管理教育和实施改造情况实行监督。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监所检察组,实行“一月一清狱”的定期检察制度,当年对看守所检察10次,发现不安全因素2起,协助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改进措施。1981~1985年,对看守所自行检察134次,与公安机关联合检察23次。发现违法案件12起,其中违犯羁押时限的5起,未按时交付执行的2起,应该释放而未释放的3起,在押人犯违法的2起。另外在狱室内发现危险品1起,不安全苗头1起。同时,考查“外执犯”190人(次),发现下落不明1人,脱管1人。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均及时得到纠正。从1986年起,监所检察工作以安全防范为重点,认真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加强对人犯的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监所检察人员实行驻所检察,全年为人犯集中上教育课12次,个别教育50人(次)。从1990年始,在人犯中开展学雷锋活动,同年清明节,组织在押人犯参观商河革命烈士纪念堂,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1986~1990年,为人犯集中上教育课82次,个别教育320人(次),考查外执犯183人(次),纠正违法案件33起。到1990年底,商河县看守所已实现连续12年安全无事故,受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和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表扬。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与举报
  控告申诉检察 1953年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后,即设检举箱和人民来访接待室。当年受理检举材料62件,其中违法乱纪案件39件,其他23件,均依据法律分别做了处理。到1966年,共受理人民来信845件。1967~1977年,检察机关被取消,致使很多冤、假、错案得不到解决。1978年5月检察院恢复后,加强对控告申诉案件的检察,当年受理人民来信3件,检察院直接处理2件,转其他部门1件。1978~1990年,共受理人民来信519件,检察机关直接处理222件,转其他部门处理297件,接待来访259人(次),其中当面直接答复45人(次)。1990年检察院首次受理申诉案件,共3起4人,经复查,对其中的2起撤销免予起诉决定,另1起维持原决定,结案后没有出现再申诉。
  举报 1988年8月,成立商河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依法受理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经济、法纪案件。举报站设接待室,并安置举报电话,在县城重要场所和各乡镇驻地设举报箱30个,当年受理举报信17件。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遂于17日,县人民检察院、县委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县政法委员会和县人民法院也联合发布《关于敦促犯罪分子立即投案自首的通告》,18日,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广播电台对自首坦白问题作了详细解释,在举报站设投案自首接待室。截止通告期限10月31日,接受投案自首犯罪分子5人,受理举报信70件。1990年3月,为防止举报滑坡,再次通过县广播电台进行举报发动。同年6月,还利用案例展览到城镇、集市进行举报宣传11场。至年底,共受理举报信131件,提供经济、法纪案件线索64条,比上年的77件增长70.1%。举报质量有明显提高,其中有一条线索带出4个案件。在全年立案侦查的23起经济案件中,有6件是通过群众举报立案的,占立案数的26%。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末民初,知县兼理司法,下设帮审员1人。1913年(民国2年)改称承审员。1928年(民国17年)8月,商河县法院成立,设院长1人。1933年(民国22年),县法院取消,司法工作复为县长兼管,下设承审员1人。
  1946年9月,商河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置科长1人,干部2人。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立民事接待室,负责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刑事案件由县公安局审理。1950年春,商河县人民法院建立,置院长1人,干部5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行政办公室。1952年为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开展,增设“专门人民法庭”。1954年宪法公布后,增设普选法庭。1968年2月后,法院工作由公检法军管组负责。1972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至1976年8月,陆续在殷巷、郑路、胡集、亓家、沙河建立人民法庭。1981年4月,建经济审判庭。翌年10月增设执行庭,全院干部增至48人。1983年1月建城关人民法庭。1985年又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前刑事审判庭列为刑事审判第一庭)。1987年成立政策研究室和行政执行庭,同年撤销刑事审判第二庭。1988年4月,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改为告诉申诉庭,同年8月,增设玉皇庙、贾庄、张坊、怀仁、奎台、赵魁元、韩庙、燕家、龙桑寺、常庄、展家、孙集、白桥、岳桥、钱铺、牛铺共16处乡镇人民法庭,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充实审判队伍,陆续调入干部9人,招聘干部16人。1989年5月,设立行政审判庭。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有8个庭、室和21个乡镇人民法庭。有干警109人,其中招聘干警37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45年商河解放初期,刑事审判工作由县公安局承担,审判对象重点是汉奸、特务。1946年1月,首次在岳桥召开公判大会,将汉奸李光明、刘宗孔就地枪决。1950年后,刑事审判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审判重点是地主、恶霸、还乡团、反动会道门首领。1951年“镇反”运动开始不久,即对罪大恶极的20名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有力地打击了敌人的嚣张气焰。至1956年共审理“镇反”案件781件781人,依照法律分别结案处理。1957年后,刑事审判的重点转向杀人、盗窃、强奸、诈骗等案件。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对各类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并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据“两法”对以前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全部复查。198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发布,刑事审判的重点改为杀人、伤害、强奸、流氓等罪犯,全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8件,当年全部结案。1986年起,刑事审判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放在首位,全年受理刑事案件63件73人,审结62件72人,召开公审公判大会5次,审理宣判罪犯37人,并通过县广播站向全县播送公审公判大会实况。1990年刑事审判工作以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为重点,全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8件130人,审结55件123人,结案率为94.8%,平均审限17.8天,所有案件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无超审限案件。1952~1990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4974件,其中反革命案1042件,杀人案71件,强奸案247件,伤害案69件,抢劫案10件,盗窃案267件,诈骗案30件,贪污受贿案116件,其它案件3122件。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0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开始民事审判工作。审判中,认真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52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53件,审理405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民事审判走向正规,全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25件,审结474件。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被取消,民事审判由人民公社承办,很多案件得不到依法审理。1969年全年仅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7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事审判复归县法院。198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民事审判制度更加健全,民事案件审理及时。1983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58件,审理166件(含旧存8件)。翌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37件,全部结案。1986年起,民事审判工作突出“调解为主”的原则,全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95件,审理189件,其中调解169件,占审结数量的85%。1989年贯彻全国法院第十四次会议精神,改革民事审判方式,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和“一个公开三个为主”的审判原则,即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合议庭合议为主、庭审调查为主,从而使民事审判工作出现新局面。1989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28件,审结421件,其中调解328件,占77.9%。1990年审理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全年受理案件783件,审理777件,其中调解670件,占86.2%。1952~1990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8605件,其中婚姻案5489件,占总数的63.8%;抚养案41件,占0.47%;赡养案62件,占0.72%;财产案370件,占4.3%;债务案438件,占5.09%;继承案135件,占1.56%;赔偿案414件,占4.8%;其它案件1656件。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4月,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依照法律专审经济案件,当年受理经济纠纷案2件,全部审结,结案标的额8万多元。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县人民法院及时举办《经济合同法》学习班,帮助企业调整合同款项,减少经济纠纷。1985年8月,经济审判庭工作人员为多收案、多办案,走出机关,深入乡村调查研究。仅半个月时间,受理农村经济合同纠纷案65件,占全年93件的69.9%;处理简易经济纠纷13件,排除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案15件。1990年经济审判以审理生产、流通、金融领域的经济纠纷案为重点,全年审结案件312起,比1989年的58件增长437.9%,结案标的额81.82万元。同时,帮助信用社收回陈贷款11万元,帮助农村收回承包合同款22万多元。1981~1990年,共审结经济案件653件,结案标的额299.32万元。
  第五节 执行案件和行政审判
  执行案件 1987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当年受理各类执行案26件,执行24件。1988年受理执行案件22件,全部执行。1989年受理执行案件31件,执行28件。1990年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注重对被执行人的疏导教育,有效地推动了案件执行工作的进行。全年受理执行案30件,执行30件,结案率为100%。
  行政审判 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行政诉讼法》,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同时,通过县人民广播电台举办《行政诉讼法》讲座,并对全县各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处罚或处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1990年11月,首次受理玉皇庙镇安家村村民委员会诉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1案,同年底审结。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80年11月建商河县司法局,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配备干部6人。1981年设立公证处、法律顾问处、法制宣传股、调解管理股和行政办公室,司法干部增至21人。1985年成立商河县普及法律常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翌年,建乡镇法律服务站12处,在工厂、企业和乡村建立调解委员会1000多个。1988年底,全县22个乡镇普遍建立法律服务站。1990年1月,乡镇法律服务站减为21个。同年6月,又建立21个乡镇司法所。
  第二节 律师与公证
  律师工作 1981年1月建商河县法律顾问处,配备法律工作者4人,其中专职律师3人,接受委托办理县内律师业务。当年接受委托刑事辩护3起,民事代理2起,非诉讼代理案件2起,代写法律文书5件,解答法律咨询37件,接待群众来访53人。1982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横向经济联合发展,专职律师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如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积极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至1986年底,应邀参加刑事辩护22起,担当民事代理26起,办理非诉讼代理案15起,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130件,接待来访1400多人,并被县内18个单位聘为常年法律顾问。1987年起,为商河县人民政府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990年律师工作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为重点,参加经济、民事代理12件,刑事辩护9起,解答法律咨询170件,代写法律文书67件,接待群众来访330人(次),协助顾问单位处理各种法律事务32起,草拟与审查合同23份,索回欠款40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20多万元。1987~1990年,共参加刑事辩护22起,民事代理51起,办理非诉讼代理案35件,代写法律文书320件,为县人民政府处理疑难纠纷案5起。
  公证工作 1981年1月建商河县公证处,依法办理国内经济合同公证及民间公证,当年办理公证47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件,民间公证45件;接待来访90人(次)。1983年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心,开展以经济合同为重点的各项公证业务。全年办理公证1334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324件,占总数的99.2%。接待群众来访2650人(次),所办公证履约率99%。1988年起,办理涉外经济合同与民间公证。1990年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家庭赡养协议公证试点工作。1981~1990年,共办理各类公证17280件,其中县内经济合同公证15736件,民间公证1516件,协助外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25件,涉外民间公证3件,履约率99.3%,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96万元,接待群众来访2万多人(次)。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商河县民事调解工作始于1954年,由县人民法院主管。因受“左”的错误影响,民事调解工作未正常开展。1978年起,民事调解重新受重视,县人民法院在各乡镇配置司法助理员。1981年1月,民事调解由县人民法院移交司法局。同年,县司法局建立调解管理股,并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当年受理纠纷案2215件,调解处结2076件,调处率为93%。1985年司法局采取便民措施,走出机关,下乡调解,在白桥、张坊、奎台3个乡建立“法律服务站”,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帮助制定“乡规民约”、“村规民约”。1986年建立乡镇法律服务站12处,在乡村、工厂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1026个,有调解人员5040人。1986年,全年受理各类纠纷案件2380件,调解处结2322件,调处率为97.5%。为更有效的加强基层调解工作,1990年11月在全县21个乡镇建立司法所,全年受理各类纠纷案3847件,调解处结3809件,调处率99%,调解成功3733件,成功率98%。防止自杀、凶杀、重大伤害案48件,制止大型械斗23起,避免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64人。
  第四节 法制宣传
  1981年1月,县司法局成立法制宣传股,当年举办法律宣传展览368期,印发法制宣传材料2000多份。1982年7月,组织全县人民学习《新宪法修改草案》,培训新宪法宣讲员2000人。新宪法通过后,编印宣讲教材1175份,培训宣讲辅导员1333人;宣讲817次,听课人数91370人。1983年8~10月,配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先后在全县22个公社放映幻灯和电视录像4151场。1985年贯彻“综合治理”方针,成立商河县普及法律常识委员会(以下简称普法委)。1986年起,实施第一个5年普法计划;同年秋,全县开展学习“十法一条例”活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森林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利用广播、宣传车开展宣传151次,在农村开办法律学习夜校317所,学习人数57519人。1987年普法委与团县委联合举办青少年法律常识竞赛,印发试题4000份,参答人数3900人,促进了青少年学法、守法自觉性。1988年普法委又举办“商河县干部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印发试题5000份,参答人数达4990人。同年,为贯彻《婚姻法》和帮助家庭主妇学法、用法,采用“送法上门”形式,设计印制“家庭主妇学法明白卡”10万张,发至全县各户。每10户设置1个“明白师”为其讲解,受到省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表彰。1990年普法委组织妇女学法用法报告团,巡回全县演讲23场,受教育人数达2万余人。同年6月,县司法局举办有490人参加的领导干部《行政诉讼法》学习班,集中收看《行政诉讼法》辅导录像。还利用有线广播、宣传车、黑板报等形式,在全县开展《集会游行示威法》宣传活动。8月对全县普法对象30万人进行考核验收,笔试15万人,口试15万人,合格率均达95%。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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