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基层政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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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6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基层政权
分类号: D628.52
页数: 2
页码: 331-332
摘要: 本节记述了商河县在清朝和民国时期设立了乡、保、甲等行政机构,实行保甲制度。1937年后,村级政权逐渐建立,取消保甲制度,建立乡村行政管理委员会,进行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商河县先后经历了清朝和民国时期的行政机构变迁,从保甲制度到村级政权建设,最终建立起了完整的基层行政组织。
关键词: 商河县 政权政协 基层政权

内容

1830年(清道光十年)全县设6乡46保474甲(10户为甲,10甲为保),分别置乡长、保长、甲长各1人。1910年(清宣统二年)取消6乡,全县划为52段,每段置段长1人。民国初沿用清制。1931年(民国20年)废除保甲制,改行闾邻制,全县调整为12镇96乡,各乡(镇)分别设乡(镇)长1人,乡(镇)以下设邻、闾(5户为邻,25户为闾),分别置邻、闾长。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所辖的区内逐步建立了村级政权,每村设村长1人。
  建国后,开始调整县以下各级编制,建立新的基层行政组织。先按原乡(镇)区域建立118个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设乡(镇)长1人,文书1人,乡(镇)以下设村,每村设村长1人。1953年起,实行民主建政,全县普遍开展了基层选举工作,民主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2人,政府委员7~11人。乡(镇)人民政府下设民政、财粮、生产、文卫、调解、人民武装、治安保卫7个委员会。同时取消村长制,由乡(镇)人民代表推选代表主任1人,负责村的工作。1957年全县调整为40个乡(镇),各乡(镇)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3人,政府委员9~13人,下设生产计划、文教、卫生、民政调处、财政、民兵治安6个工作委员会,每个委员会5~7人。1958年3月全县调整为19个乡(镇),同年9月改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各公社建立公社管理委员会,置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下设秘书及文教、民政、财政、公安助理员各1人。并将村庄改称生产大队,各生产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1~2人,生产大队下设生产队。是年12月商河、乐陵两县合并后,共20个管理委员会。1961年两县分治,商河县改为10个公社管理委员会。1965年调整为22个管理委员会,计有974个生产大队,3099个生产队。1968年公社管理委员会由公社革命委员会取代,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办事机构有政治组、生产指挥组、治安保卫组等。各生产大队改称大队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1984年撤销公社
  革命委员会,改建为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3人。配置财政、民政、司法、文教、计划生育助理员各1人。乡(镇)以下建立行政村,全县共998个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文书1人,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1990年商河县划归济南市后,全县设6个镇、15个乡人民政府、959个村民委员会。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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