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制和税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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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0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税制和税种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248-249
摘要: 从1945年到1984年,中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税种逐渐增加,税率逐渐降低,税收征收方式也逐渐改进。这些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的需要,提高税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关键词: 商河县 税制 税种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建立时,全国的税收制度还不统一。商河县仍沿用1945年解放后的税制。主要是征收农业税,其原则是保证革命战争的供给,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实行合理负担。1949年11月全国召开首届税务会议,统一全国税收、税法。政务院于1950年1月31日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商河县按规定开征11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农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
  1950年6月政务院和财经委员会公布调整税收的决定。其内容是:合并和取消某些税种,简化部分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商河县于7月份始遵照执行。
  1953年全国进行税制修正,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制的若干修正问题的报告》,全国执行16种税,商河县按规定开征11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契税、农业税。经这次修正,减少了税种,简化了纳税环节及征收手续,调整了税率,使税收制度更加完善。
  国务院于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对工商税制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纳税环节,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调整部分税率。通过这次税制改革,全国保留14种税,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业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盐税、关税、船舶吨税、契税、城市房地产税、牧业税。商河县除后6种税不能执行外,其他均按国务院统一规定执行。
  1973年对工商税制又一次进行改革,全国全面试行工商税。这次改革仍以合并税种和简化税目、税率为主要内容。改革后全国保留13种税,商河县执行7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
  1979年后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税制也相应地进行了重大改革。1979年5月全国召开税制改革会议,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设想。1981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的报告。1983年试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对原税制进行了若干调整和较大的变动,开征了几种新税。这是建国后进行的一场最大的税制改革,通过这次改革,使税制更加完备、税种更加详细。改革后,全国共有30种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整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胜利油田东营代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工商所得税、盐税、资源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牧业税、关税、船舶吨税、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商河县于1984年和1985年先后开征前15种。1987年增开城市房地产税,1989年又增开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1990年底全县共执行18种税。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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