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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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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0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245-248
摘要:
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中国的税收种类繁多,包括田赋、丁银、附捐、盐课、集场课程和烟酒税等。清朝时期,田赋归户房征收;民国时期,田赋制度虽基本沿袭清代,但已有正税、附税、附捐之分,其他名目的税收、附捐也越来越重。
关键词:
商河县
税务
机构
内容
清末赋税 清代征收田赋与丁银,人至16岁成丁,丁要纳银代役。雍正年间开始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合成地丁。1830年(清道光十年)全县共有人丁43130人,每丁征银1钱8厘,免去乡绅举贡生员和逃亡人丁等,实际当差人丁有22488人,共该征银2428两7钱。是年,全县土地分上、中、下三等,有上等地1846顷78亩(每顷100市亩,合6.67公顷),中等地1525顷36亩,下等地7687顷35亩;有寄庄地上、中、下三等,共71顷25亩;新垦荒田地和学田地40顷42亩。每亩征银4分1厘、3分、2分……不等,派米1升5合、1升1合、7合……不等,另加运军行粮和闰月银米等,实征银31956两2钱,征米10870石9斗4升。清代末期,县内土地数字变化不大,加之有了增丁不增赋的规定,每年征收的田赋相差不大。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全县共有土地11118顷53亩,其中上等地每亩派银4分9厘余,派米1.2升有余;中等地每亩派银3分6厘有余,派米0.9升有余;下等地每亩派银2分4厘有余,派米0.6升有余;新垦荒田、学田每亩派银3分。全县共征银33825两5钱,比1830年增1800多两,共征米8771石4升,比1830年减少1900多石。
清代除征收田赋和丁银外,另征少量课税。到光绪中叶又出现了附捐,每一两丁银折征京钱4800文,每一石漕米折征京钱12800文。宣统元年,因办乡学,每一两丁银征收京钱400文,名为乡捐。同时各种杂税开始增多,商河境内先后开征盐课、集场课程和烟酒税等。
民国时期税收 民国初期,基本沿袭清代的田赋制度,但已有正税(国税)、附税(省税)、附捐(县税)之分。后由于政治腐败、费用浩繁、入不敷出,其他名目的税收、附捐越来越重。其主要种类如下:
田赋 民国时期需缴纳田赋的土地分大粮地、寄庄地、学田地、荒田地等。1919年(民国8年)全县应缴纳田赋的土地11118顷13亩,征收丁银33795两,漕米8309石1斗7升。由于修河筑路占用大量土地,县境内的可耕地大量减少,到1927年,全县赋役土地只剩6881顷12亩,扣除需要核免的丁银和漕米项目,实征丁银仍是33700多两,漕米反增至8732石6斗1升。其他各类附捐,包括教育、河工、汽车路经费等也大量增加。同年改银为洋,丁银每两征正税洋2.2元,漕米每石征正税洋6元。1929年以后,丁银1两征正税洋4元,全县征洋134924元;漕米1石征正税洋6元,全县征洋为52395.7元。两项合计征洋187319.7元,此种数量一直持续到1937年。
税捐 税捐是以正式税种为基础的各种附加税,是民国时期的特殊产物。虽不是正税,但名目和数量繁多。1927年前后附捐甚至超过正税(田赋与丁银)的数倍,达30万元,具体情况是:丁银1两折正税洋2.2元(其中国家税1.8元,省地方税0.4元),教育附捐洋0.26元,军事附捐洋2元,河工附捐洋0.88元,汽车路经费洋0.55元,赈灾附捐洋1元,警备附捐洋1.5元,财政统告统计费洋0.1元,计丁银1两征洋8.49元(每户加串票费京钱20文)。漕米一石折征正税洋6元,军事费洋2元,警备附捐洋1.6元,教育附捐洋0.8元,共计漕米一石征洋10.4元(每户串票费京钱20文)。1929年国民政府规定,各期附捐均不准超过正税,附捐受到一定限制。1934年的具体情况是:丁银1两第一期征正洋2元,地方附捐洋1.735元(自民国18年正税和各类附捐每年分上忙、下忙两期交纳)。第二期征正洋2元,地方附捐洋1.735元,计丁银1两征洋7.47元(每户每期串票费交当10铜元3枚)。漕米一石征正税洋6元,地方附捐洋2.4元,计漕米一石征正税洋8.4元(每户串票费京钱20文)。1935年:丁银1两第一期征正税洋2元,地方附捐洋1.735元;第二期征正税洋2无,地方附捐洋1.736元,电杆费税捐洋0.13元,灾民粮价捐洋1.5元;计丁银1两征洋9.101元(串票费同前)。漕米一石征正洋6元,地方附捐洋2.4元,计漕米一石征正税洋8.4元(串票费同前)。
契税 征收契税以六成为定例,有时减半。1919年(民国8年)收契税1493元,纸价467元,册费93元。1923年契税5907元,纸价1281元,册费256元,验契费32元,附捐2562吊。1926年契税6012元,纸价768元,册费164元,验契43元,附捐仍为2562吊。到1931年契税大量增加,正税为62922元,纸价11387元,册费2277元,验契184元,附捐3812元,后又略有减少。1935年正税40564元,纸价11093元,册费2219元。
集场课程 民国初,全县有集场31处,其课程税承袭清末征收的数量,每年征银40两2钱。从1916年(民国5年)定为五年编审一次集场,同时改征银洋,分为帖费与课程两项。帖费在编审领帖时征收,课程分年征收。是年编审集场66处,帖费共洋6491元,课程共洋2362元。1928年编审集场65处,帖费共洋7842.35元,课程共洋2959.8元。1932年编审集场71处,帖费共洋12683.27元,课程共洋5140.68元。
烟酒税 县内从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始征烟酒税,每年征收数额不等。民国时期,每年征收烟酒税在13000元左右。其中1919年(民国8年)每月烟酒税纳洋1244.55元,全年共洋14934.6元;1933年全县酒商42家,每月纳洋985.6元,全年共洋11827.2元,全年烟酒牌照税洋1424元;1934年全县酒商41家,每月纳洋940.8元,全年共洋11289.6元,全年烟酒牌照税洋1392元;1935年,全县烟商5家牌照税洋112元,酒商33家,牌照税洋1056元,全年正税洋13220元。
印花税 商河县从1912年(民国元年)3月征收印花税。1914年6月开始由商会、四乡各里地保和各集场经纪派销。1933年每月收洋800元。1934年改由邮局推销。
屠宰税 商河县自1917年(民国6年)始征屠宰税,每年进行一次招商承办,数额增减不定。1917年正税洋700元;1918年正税洋880元,附捐洋120元;1919~1925年,正税洋均为1000元,附捐洋在150~200元间;1926~1930年,正税洋从1210元增至1845元,附捐洋增至220元;1931~1933年正税洋为2898.5元。从此后逐年增加,1935年达3700元(附捐洋从民国19年一直没有增加)。
油榨税 商河县于1915年(民国4年)始征油榨税,按斤抽税,每年按乙、丙、丁三等进行两次征收。1918年(民国7年)全县有油坊47家,全年收正税洋439元,附捐洋131.7元。1926年油坊减少到34家,正税洋减少到410元,附捐洋为123元。自1927~1931年,油坊由32家减少到28家,油榨税却大量增加,正税洋由626元增为1833元,附捐洋由187.8元增为549.9元。至此逐年增长。1935年(民国24年)油坊为63家,正税2109元,附捐632.7元。
牲畜税 商河县从1917年(民国6年)开征牲畜税,每年招商承办,年度期满后另行招包,开始每年征收大洋2000元,最高年份7500元,另外还随征各项附捐。1918~1922年,正税洋从2000元增至2600元,1923年为3120元,1929年为4700元,1930年为5748元,1931~1933年,每年为7500元。此后略有下降,每年在6000元左右。1929年前各项附捐在500元以下.1930年后每年附捐增至1200元。
除以上9种税收外,还有棉花行税、皮革行税和营业税。棉花行税民国初期每年征收大洋2500元,后逐年减少,1932年后每年征收大洋100余元。皮革行税民国初期,每年征收1500元,1932年后,每年征收500余元。营业税每年征收600元。
1937年冬日军侵占商河后,搜刮民财,强迫群众纳钱、纳粮、纳物,甚至下户抢劫。每年达50万元,最高时达70万元。1941年全县纳款496861元。此外还抢掠大量的粮食、棉花、牲畜、木料等实物。
1939年7月1日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实行合理负担的征收方针。根据地的群众积极纳款、纳粮、纳物,解决政府的各项开支和支持部队作战,政府始终把一切开支压到最低限度,与人民同甘共苦。1941年以后推行《公平负担暂行办法》,除特别穷户和富户,均按家庭人口数量、占地亩数、富裕程度分成等级征收钱粮。等级数值由民主政府根据解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特别穷户免征,特别富户应有特殊贡献。1948年后,执行山东省《三十七年征收公粮暂行办法》,实行负担亩和累进税两种计算方法,老解放区扣除免征点后为负担亩,新解放区以官亩计算,按人均土地多少累进。1949年春在全县统一查实土地的基础上,实行评定折中亩办法,根据土地好坏划片分等,按平均产原粮150斤折合一中亩,每人扣除7分地(有的区扣除8分、9分或1亩不等)为实际负担亩数,每亩征收原粮50斤,并附征地方经费粮5斤,分夏秋两季征收。1946~1949年计征公粮1500万斤,各类款项10万元。
建国后税收 1949年建国后,主要是征收农业税和工商各税,农业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工商各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农业税 建国后农业税仍执行折中亩的办法计算征收,主要是征收实物,但每人扣除的免征点由土地亩数改为原粮标准额。1952年秋,遵照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进行查田定产,核定全县计税土地亩数,按亩征税,采取先征后购,征购一起入库,分别结算的办法。此后的6年间一直执行此项政策,只是到1956年纳税户由个体逐步转为集体,但数量仍旧没变。1958年6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取消人口扣除,实行比例税率和标准粮折算计价征收税制。即以标准粮折算按金额计算征收(原粮1市斤折算标准粮0.832斤,标准粮价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当年征收农业税374万元,是建国后最高的年份。1960~1962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国家减少了对农业税的征收,1961年征收8万元,是建国后最低的年份,1966~1975年的10年间,每年的农业税收入115万元左右。1981年开始超过150万元,1985年后接近200万元。从1949~1990年共征收农业税7345.2万元,每年平均征收179.15万元。
建国后各个时期农业税收入情况如下:
1949~1952年(恢复时期)4年共征收916.9万元,每年平均收入229.2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一五时期)5年共收入1538.8万元,每年平均收入307.76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期增长34.3%。1958~1962年(二五时期)5年共收入945万元,每年平均收入189万元,年平均收入比一五时期减少38.6%。1963~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3年共收入312.8万元,每年平均收入104.27万元,年平均收入比二五时期减少44.8%。1966~1970年(三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597.1万元,每年平均收入119.42万元,本时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增长14.5%。1971~1975年(四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563.2万元,每年平均征收112.64万元,年平均收入比三五时期减少5.7%。1976~1980年(五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420.9万元,每年平均征收84.18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减少25.3%。
1981~1985年(六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836.7万元,每年平均征收167.34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增长98.8%。1986~1990年(七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1213.9万元,每年平均征收242.78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增长45.1%。
工商各税 从1950年开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工商各税。1950~1990年期间,工商各税的税收制度和税种几经变化,但税收数量一直比较稳定。40年工商各税共收入12105.8万元,年均302.65万元,其中1950年收入44万元,是最低的年份,1990年收入1350万元,是最高的年份,为1950年收入的30.7倍。1950~1990年几个时期的工商各税收入比较如下:1950~1952年共收入179.2万元,年均收入59.73万元。1953~1957年共收入648.7万元,年均收入129.74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117%。1958~1965年共收入1138.1万元,年均收入142.26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9.6%。1966~1972年共收入961.3万元,年均收入137.33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减少3.5%。1973~1978年共收入1652.1万元,年均收入275.35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100.5%。1979~1985年共收入2413.4万元,年均收入344.74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25%。1986~1990年共收入5113万元,年均收入1022.6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179%。(注:1985年后税收量加大,除缴县财政外,尚需上缴一部分,故1985年后的财政收入小于税收额。)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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