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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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0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7
页码: 244-2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商河县税务发展情况,分别记述了税务机构、税收、税制和税种等。
关键词: 商河县 税务 机构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清朝末年全县的田赋归户房征收。民国时期苛捐杂税愈来愈多,因此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1926年(民国15年)设立了烟亩罚款征收局,后又设烟酒稽征所等专门机构,专司税收工作。
  1939年抗日民主政府建立时,设财政科(1946年改为财粮科),负责征收公粮和其他税收。1949年财粮科设征收处,担负日常税收业务。1950年1月,成立税务局,下设税政股、会计股。1959年8月与财政局合并称财政税务局,设税政股分管税收业务。1962年1月恢复税务局,设税政股、会计股、人秘股。1968年5月建立财税革命委员会。1970年1月改称财税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8月财税、金融系统成立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同年12月改为财政金融局革命领导小组。1974年3月财税与金融分开,设财税局,由税政股负责全县税收工作。1982年12月财税又分设,税务再次独立为局,下设政工、会计、税政、国合4个股。1985年春,全局设行政、税政、会计、基层、人事监察、国合6个股。1990年底局机关设行政办公室、税务检察室、人事监察室、会计科、基层科、税政科、税务稽查大队。
  清代与民国时期,基层没有税收机构。建国后为便于税收管理,在乡镇相继建立税收机构。1958年初,全县分为10个经济区,每一经济区设税务所一处,负责本区的税收业务。城关区:管理城关、牛铺、钱铺;怀仁区:管理怀仁、奎台;殷巷区:管理殷巷、赵魁元;沙河区:管理沙河、燕家;韩庙区(只管本区);常庄区:管理常庄、龙桑寺;潘桥区:管理潘桥、白桥;胡集区:管理胡集、张坊、贾庄;郑路区:管理郑路、孙集、展家;玉皇庙区:管理玉皇庙、杨庄铺。到1976年,全县22个公社均设税务所,即:城关(后改为商河镇税务所)、牛铺、钱铺、常庄、白桥、岳桥、玉皇庙、杨庄铺、胡集、贾庄、张坊、怀仁、奎台、殷巷、赵魁元、韩庙、沙河、燕家、龙桑寺、郑路、孙集、展家税务所。1990年1月奎台税务所划归乐陵市,原国合股改为县直税务所。全县仍有22个基层所。共有税务人员171人,其中干部107人,工人64人。
  第二节 税收
  清末赋税 清代征收田赋与丁银,人至16岁成丁,丁要纳银代役。雍正年间开始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合成地丁。1830年(清道光十年)全县共有人丁43130人,每丁征银1钱8厘,免去乡绅举贡生员和逃亡人丁等,实际当差人丁有22488人,共该征银2428两7钱。是年,全县土地分上、中、下三等,有上等地1846顷78亩(每顷100市亩,合6.67公顷),中等地1525顷36亩,下等地7687顷35亩;有寄庄地上、中、下三等,共71顷25亩;新垦荒田地和学田地40顷42亩。每亩征银4分1厘、3分、2分……不等,派米1升5合、1升1合、7合……不等,另加运军行粮和闰月银米等,实征银31956两2钱,征米10870石9斗4升。清代末期,县内土地数字变化不大,加之有了增丁不增赋的规定,每年征收的田赋相差不大。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全县共有土地11118顷53亩,其中上等地每亩派银4分9厘余,派米1.2升有余;中等地每亩派银3分6厘有余,派米0.9升有余;下等地每亩派银2分4厘有余,派米0.6升有余;新垦荒田、学田每亩派银3分。全县共征银33825两5钱,比1830年增1800多两,共征米8771石4升,比1830年减少1900多石。
  清代除征收田赋和丁银外,另征少量课税。到光绪中叶又出现了附捐,每一两丁银折征京钱4800文,每一石漕米折征京钱12800文。宣统元年,因办乡学,每一两丁银征收京钱400文,名为乡捐。同时各种杂税开始增多,商河境内先后开征盐课、集场课程和烟酒税等。
  民国时期税收 民国初期,基本沿袭清代的田赋制度,但已有正税(国税)、附税(省税)、附捐(县税)之分。后由于政治腐败、费用浩繁、入不敷出,其他名目的税收、附捐越来越重。其主要种类如下:
  田赋 民国时期需缴纳田赋的土地分大粮地、寄庄地、学田地、荒田地等。1919年(民国8年)全县应缴纳田赋的土地11118顷13亩,征收丁银33795两,漕米8309石1斗7升。由于修河筑路占用大量土地,县境内的可耕地大量减少,到1927年,全县赋役土地只剩6881顷12亩,扣除需要核免的丁银和漕米项目,实征丁银仍是33700多两,漕米反增至8732石6斗1升。其他各类附捐,包括教育、河工、汽车路经费等也大量增加。同年改银为洋,丁银每两征正税洋2.2元,漕米每石征正税洋6元。1929年以后,丁银1两征正税洋4元,全县征洋134924元;漕米1石征正税洋6元,全县征洋为52395.7元。两项合计征洋187319.7元,此种数量一直持续到1937年。
  税捐 税捐是以正式税种为基础的各种附加税,是民国时期的特殊产物。虽不是正税,但名目和数量繁多。1927年前后附捐甚至超过正税(田赋与丁银)的数倍,达30万元,具体情况是:丁银1两折正税洋2.2元(其中国家税1.8元,省地方税0.4元),教育附捐洋0.26元,军事附捐洋2元,河工附捐洋0.88元,汽车路经费洋0.55元,赈灾附捐洋1元,警备附捐洋1.5元,财政统告统计费洋0.1元,计丁银1两征洋8.49元(每户加串票费京钱20文)。漕米一石折征正税洋6元,军事费洋2元,警备附捐洋1.6元,教育附捐洋0.8元,共计漕米一石征洋10.4元(每户串票费京钱20文)。1929年国民政府规定,各期附捐均不准超过正税,附捐受到一定限制。1934年的具体情况是:丁银1两第一期征正洋2元,地方附捐洋1.735元(自民国18年正税和各类附捐每年分上忙、下忙两期交纳)。第二期征正洋2元,地方附捐洋1.735元,计丁银1两征洋7.47元(每户每期串票费交当10铜元3枚)。漕米一石征正税洋6元,地方附捐洋2.4元,计漕米一石征正税洋8.4元(每户串票费京钱20文)。1935年:丁银1两第一期征正税洋2元,地方附捐洋1.735元;第二期征正税洋2无,地方附捐洋1.736元,电杆费税捐洋0.13元,灾民粮价捐洋1.5元;计丁银1两征洋9.101元(串票费同前)。漕米一石征正洋6元,地方附捐洋2.4元,计漕米一石征正税洋8.4元(串票费同前)。
  契税 征收契税以六成为定例,有时减半。1919年(民国8年)收契税1493元,纸价467元,册费93元。1923年契税5907元,纸价1281元,册费256元,验契费32元,附捐2562吊。1926年契税6012元,纸价768元,册费164元,验契43元,附捐仍为2562吊。到1931年契税大量增加,正税为62922元,纸价11387元,册费2277元,验契184元,附捐3812元,后又略有减少。1935年正税40564元,纸价11093元,册费2219元。
  集场课程 民国初,全县有集场31处,其课程税承袭清末征收的数量,每年征银40两2钱。从1916年(民国5年)定为五年编审一次集场,同时改征银洋,分为帖费与课程两项。帖费在编审领帖时征收,课程分年征收。是年编审集场66处,帖费共洋6491元,课程共洋2362元。1928年编审集场65处,帖费共洋7842.35元,课程共洋2959.8元。1932年编审集场71处,帖费共洋12683.27元,课程共洋5140.68元。
  烟酒税 县内从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始征烟酒税,每年征收数额不等。民国时期,每年征收烟酒税在13000元左右。其中1919年(民国8年)每月烟酒税纳洋1244.55元,全年共洋14934.6元;1933年全县酒商42家,每月纳洋985.6元,全年共洋11827.2元,全年烟酒牌照税洋1424元;1934年全县酒商41家,每月纳洋940.8元,全年共洋11289.6元,全年烟酒牌照税洋1392元;1935年,全县烟商5家牌照税洋112元,酒商33家,牌照税洋1056元,全年正税洋13220元。
  印花税 商河县从1912年(民国元年)3月征收印花税。1914年6月开始由商会、四乡各里地保和各集场经纪派销。1933年每月收洋800元。1934年改由邮局推销。
  屠宰税 商河县自1917年(民国6年)始征屠宰税,每年进行一次招商承办,数额增减不定。1917年正税洋700元;1918年正税洋880元,附捐洋120元;1919~1925年,正税洋均为1000元,附捐洋在150~200元间;1926~1930年,正税洋从1210元增至1845元,附捐洋增至220元;1931~1933年正税洋为2898.5元。从此后逐年增加,1935年达3700元(附捐洋从民国19年一直没有增加)。
  油榨税 商河县于1915年(民国4年)始征油榨税,按斤抽税,每年按乙、丙、丁三等进行两次征收。1918年(民国7年)全县有油坊47家,全年收正税洋439元,附捐洋131.7元。1926年油坊减少到34家,正税洋减少到410元,附捐洋为123元。自1927~1931年,油坊由32家减少到28家,油榨税却大量增加,正税洋由626元增为1833元,附捐洋由187.8元增为549.9元。至此逐年增长。1935年(民国24年)油坊为63家,正税2109元,附捐632.7元。
  牲畜税 商河县从1917年(民国6年)开征牲畜税,每年招商承办,年度期满后另行招包,开始每年征收大洋2000元,最高年份7500元,另外还随征各项附捐。1918~1922年,正税洋从2000元增至2600元,1923年为3120元,1929年为4700元,1930年为5748元,1931~1933年,每年为7500元。此后略有下降,每年在6000元左右。1929年前各项附捐在500元以下.1930年后每年附捐增至1200元。
  除以上9种税收外,还有棉花行税、皮革行税和营业税。棉花行税民国初期每年征收大洋2500元,后逐年减少,1932年后每年征收大洋100余元。皮革行税民国初期,每年征收1500元,1932年后,每年征收500余元。营业税每年征收600元。
  1937年冬日军侵占商河后,搜刮民财,强迫群众纳钱、纳粮、纳物,甚至下户抢劫。每年达50万元,最高时达70万元。1941年全县纳款496861元。此外还抢掠大量的粮食、棉花、牲畜、木料等实物。
  1939年7月1日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实行合理负担的征收方针。根据地的群众积极纳款、纳粮、纳物,解决政府的各项开支和支持部队作战,政府始终把一切开支压到最低限度,与人民同甘共苦。1941年以后推行《公平负担暂行办法》,除特别穷户和富户,均按家庭人口数量、占地亩数、富裕程度分成等级征收钱粮。等级数值由民主政府根据解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特别穷户免征,特别富户应有特殊贡献。1948年后,执行山东省《三十七年征收公粮暂行办法》,实行负担亩和累进税两种计算方法,老解放区扣除免征点后为负担亩,新解放区以官亩计算,按人均土地多少累进。1949年春在全县统一查实土地的基础上,实行评定折中亩办法,根据土地好坏划片分等,按平均产原粮150斤折合一中亩,每人扣除7分地(有的区扣除8分、9分或1亩不等)为实际负担亩数,每亩征收原粮50斤,并附征地方经费粮5斤,分夏秋两季征收。1946~1949年计征公粮1500万斤,各类款项10万元。
  建国后税收 1949年建国后,主要是征收农业税和工商各税,农业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工商各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农业税 建国后农业税仍执行折中亩的办法计算征收,主要是征收实物,但每人扣除的免征点由土地亩数改为原粮标准额。1952年秋,遵照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进行查田定产,核定全县计税土地亩数,按亩征税,采取先征后购,征购一起入库,分别结算的办法。此后的6年间一直执行此项政策,只是到1956年纳税户由个体逐步转为集体,但数量仍旧没变。1958年6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取消人口扣除,实行比例税率和标准粮折算计价征收税制。即以标准粮折算按金额计算征收(原粮1市斤折算标准粮0.832斤,标准粮价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当年征收农业税374万元,是建国后最高的年份。1960~1962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国家减少了对农业税的征收,1961年征收8万元,是建国后最低的年份,1966~1975年的10年间,每年的农业税收入115万元左右。1981年开始超过150万元,1985年后接近200万元。从1949~1990年共征收农业税7345.2万元,每年平均征收179.15万元。
  建国后各个时期农业税收入情况如下:
  1949~1952年(恢复时期)4年共征收916.9万元,每年平均收入229.2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一五时期)5年共收入1538.8万元,每年平均收入307.76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期增长34.3%。1958~1962年(二五时期)5年共收入945万元,每年平均收入189万元,年平均收入比一五时期减少38.6%。1963~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3年共收入312.8万元,每年平均收入104.27万元,年平均收入比二五时期减少44.8%。1966~1970年(三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597.1万元,每年平均收入119.42万元,本时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增长14.5%。1971~1975年(四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563.2万元,每年平均征收112.64万元,年平均收入比三五时期减少5.7%。1976~1980年(五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420.9万元,每年平均征收84.18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减少25.3%。
  1981~1985年(六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836.7万元,每年平均征收167.34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增长98.8%。1986~1990年(七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1213.9万元,每年平均征收242.78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增长45.1%。
  工商各税 从1950年开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工商各税。1950~1990年期间,工商各税的税收制度和税种几经变化,但税收数量一直比较稳定。40年工商各税共收入12105.8万元,年均302.65万元,其中1950年收入44万元,是最低的年份,1990年收入1350万元,是最高的年份,为1950年收入的30.7倍。1950~1990年几个时期的工商各税收入比较如下:1950~1952年共收入179.2万元,年均收入59.73万元。1953~1957年共收入648.7万元,年均收入129.74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117%。1958~1965年共收入1138.1万元,年均收入142.26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9.6%。1966~1972年共收入961.3万元,年均收入137.33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减少3.5%。1973~1978年共收入1652.1万元,年均收入275.35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100.5%。1979~1985年共收入2413.4万元,年均收入344.74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25%。1986~1990年共收入5113万元,年均收入1022.6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179%。(注:1985年后税收量加大,除缴县财政外,尚需上缴一部分,故1985年后的财政收入小于税收额。)
  第三节 税制和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建立时,全国的税收制度还不统一。商河县仍沿用1945年解放后的税制。主要是征收农业税,其原则是保证革命战争的供给,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实行合理负担。1949年11月全国召开首届税务会议,统一全国税收、税法。政务院于1950年1月31日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商河县按规定开征11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农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
  1950年6月政务院和财经委员会公布调整税收的决定。其内容是:合并和取消某些税种,简化部分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商河县于7月份始遵照执行。
  1953年全国进行税制修正,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制的若干修正问题的报告》,全国执行16种税,商河县按规定开征11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契税、农业税。经这次修正,减少了税种,简化了纳税环节及征收手续,调整了税率,使税收制度更加完善。
  国务院于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对工商税制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纳税环节,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调整部分税率。通过这次税制改革,全国保留14种税,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业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盐税、关税、船舶吨税、契税、城市房地产税、牧业税。商河县除后6种税不能执行外,其他均按国务院统一规定执行。
  1973年对工商税制又一次进行改革,全国全面试行工商税。这次改革仍以合并税种和简化税目、税率为主要内容。改革后全国保留13种税,商河县执行7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
  1979年后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税制也相应地进行了重大改革。1979年5月全国召开税制改革会议,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设想。1981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的报告。1983年试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对原税制进行了若干调整和较大的变动,开征了几种新税。这是建国后进行的一场最大的税制改革,通过这次改革,使税制更加完备、税种更加详细。改革后,全国共有30种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整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胜利油田东营代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工商所得税、盐税、资源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牧业税、关税、船舶吨税、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商河县于1984年和1985年先后开征前15种。1987年增开城市房地产税,1989年又增开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1990年底全县共执行18种税。
  第四节 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税收的一大特点。执行这一方针既要考虑到有利国家积累资金,又要注意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既维护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又体现出其灵活性。确实使社会主义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根据国家税收制度和有关政策,商河县先后规定了如下减税或免税条款:1、乡镇企业生产的肥料、农药、饲料、农机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2、乡镇村企业生产用于农业生产的石器、草、条、苇编织品免征产品税。3、乡镇村企业生产的砖瓦,销售给本乡镇村用于农业生产和集体公益事业的免征产品税。4、乡镇村企业在本村镇范围内自产公用的产品,除烟、酒、糖、焚化品、棉纱、手表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5、村办企业从事刺绣、花边网扣的产品免征产品税。6、粮食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成品粮、麦粉、食用植物油及油饼糠麸和饲料免征产品税。7、学校办工厂生产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产品免征产品税。8、基本建设单位附设工厂生产的建筑材料等产品,供本单位使用的不征产品税。9、商业部门棉花加工厂的皮棉、絮棉、短棉绒、棉籽不征工业环节产品税。10、乡镇村企业经营农机具修理、饲料加工、打井、排灌、耕作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11、乡镇村企业从事人力、畜力、运输、装卸的业务收入;在本县范围内承包农田水利工程、沼气工程以及为集体和村民修建房屋的建筑安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12、村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群众生活服务的豆腐坊、豆芽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棉加工和理发、缝纫、浴室、修理修配的加工、修理服务业务收入以及豆腐、豆芽的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13、村办企业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代购、代销、代营业务;为邮电部门代办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4、新办的乡镇村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税务局批准,可在短期内免征或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15、农村因遭受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二成以上五成以下的可在村办企业应纳税中酌情减征;农业减产五成以上的全免。16、县以下国营和其他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的化肥、农药等7种商品,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17、农机公司经营的农机产品及配件和各级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18、为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凡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等服务性行业,及从事装卸、搬运、建筑安装、修缮等业务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或减征营业税二年,确有实际困难者,经县税务局批准可适当延长。1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厂,残疾人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从事劳务、修理、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村镇从事饲养业、养殖业以及经营印染坊,免征工商所得税。
  1949~1990年,商河县按照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共减免税收4667万元。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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