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商河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120020220004702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财政收入 |
分类号: | F812.7 |
页数: | 5 |
页码: | 234-238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清末和民国时期商河县的财政收入情况。清末时期,商河县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地丁存留,全年收入白银2170多两。民国时期的县财政收入主要靠田赋和杂税。1930年(民国19年)岁入经常门有四款,附捐:139489元(全县地丁实征33764两,漕米8740石,每丁银一两带征洋3.51元,漕米每石征洋2.40元);杂捐:包括屠宰、油税、契纸、牲畜及各项牙行捐、铺捐、戏捐共洋3215元;公款:包括省库补助建设费及祭品变价息金等项共洋1802元;公产:房租、地租共洋1522元。总收入达1.742万元。建国后的收入情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商河县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其形式是通过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其他收入。40多年来,在中共中央一系列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全县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增加。 |
关键词: | 商河县 财政 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