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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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70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7
页数: 5
页码: 234-238
摘要: 本文介绍了清末和民国时期商河县的财政收入情况。清末时期,商河县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地丁存留,全年收入白银2170多两。民国时期的县财政收入主要靠田赋和杂税。1930年(民国19年)岁入经常门有四款,附捐:139489元(全县地丁实征33764两,漕米8740石,每丁银一两带征洋3.51元,漕米每石征洋2.40元);杂捐:包括屠宰、油税、契纸、牲畜及各项牙行捐、铺捐、戏捐共洋3215元;公款:包括省库补助建设费及祭品变价息金等项共洋1802元;公产:房租、地租共洋1522元。总收入达1.742万元。建国后的收入情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商河县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其形式是通过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其他收入。40多年来,在中共中央一系列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全县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增加。
关键词: 商河县 财政 收入

内容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收入 清末,商河县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地丁存留,全年收入白银2170多两。
  民国时期的县财政收入主要靠田赋和杂税。1930年(民国19年)岁入经常门有四款,即,附捐:139489元(全县地丁实征33764两,漕米8740石,每丁银一两带征洋3.51元,漕米每石征洋2.40元);杂捐:包括屠宰、油税、契纸、牲畜及各项牙行捐、铺捐、戏捐共洋3215元;公款:包括省库补助建设费及祭品变价息金等项共洋1802元;公产:房租、地租共洋1522元。共收入洋146208元。1932年总收入145636元,1933年145771元,1936年150023元。1937年冬日军侵占商河后,财政收入陷入混乱状态,数字无考。
  建国后的收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商河县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其形式是通过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其他收入。40多年来,在中共中央一系列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全县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增加。
  预算内收入 1949~1990年共收入20259万元,主要有以下4项:企业收入:1955~1990年共收入739.4万元,占总收入的3.65%;工商税收入:1950~1990年共收入11399.3万元,占总收入的56.27%;农业税收入:1949~1990年共收入7088.9万元,占总收入的34.99%;其他收入:1952~1990年共收入1031.4万元,占总收收入的5.09%。每个时期的财政收入如下:1949年财政总收入189万元,全部为农业税收入。1950~1952年(恢复时期)财政总收入907.8万元,年均收入302.6万元,比1949年增长60%。其中农业税收入727.9万元、工商税收入179.2万元、其他收入0.7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2232.9万元,年均收入446.6万元,比恢复时期年均增长47.6%。其中农业税收入1538.8万元、工商税收入648.7万元、企业收入0.5万元、其他收入44.9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2430万元,年均收入486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8.82%。其中农业税收入945万元、工商税收入727万元、企业亏损31.8万元、其他收入789.8万元。1963~1965年(调整时期),总收入759.3万元,年均收入253.1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下降47.9%。其中农业税收入312.8万元、工商税收入411.1万元、企业收入24.1万元、其他收入11.3万元。1966~1975年(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即“文化大革命”时期),总收入3481.5万元,年均收入348.1万元,比调整时期年均增长37.5%。其中农业税收入1160.3万元、工商税收入1690.6万元、企业收入590.1万元、其他收入40.5万元。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1782.3万元,年均收入356.46万元,比“文化大革命”时期年均增长2.4%。其中农业税收入420.9万元、工商税收入1457.5万元、企业亏损107.8万元、其他收入11.7万元。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3181.7万元,年均收入636.3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78.5%。其中农业税收入836.7万元、工商税收入1878.7万元、企业收入459.2万元、其他收入7.1万元。1986~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5294.5万元,年均收入1058.9万元,比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66.4%。其中农业税收入957.5万元、工商税收入4406.5万元、企业亏损194.9万元、其他收入125.4万元。
  预算外收入 商河县1953年建立县总预算后,始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当时的乡村自筹经费称为“特种资金”或称“农村摊敛”(后称预算外收入),不纳入预算。农村公共事业所需费用,先编造预算,经乡区审查报县财政科批准后向农民摊派。1957年后该项收入以乡为单位筹集,由乡政府财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收支管理,年终编造决算报区,区汇总报县。自筹办法是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农业税征收额和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比例,随公粮一并交入国家粮库,由粮食部门折付人民币存入各区银行营业所。1958年财政部在《关于工商各税附加交纳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凡向国家交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企业,在交纳上述各种税款时,统按所应交纳税款的1%向地方财政交纳工商税附加。商河县工商税附加,由各乡自行掌握使用。1962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商河县财政局开始直接掌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1973年全县试行了新的工商税制,按照财政部规定:原来随同工商统一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改为从新的工商税收入中,按月提取1%的留成划归地方使用。原来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仍按照现行办法由纳税单位随同正税交纳,留归地方使用。这两项附加均由县金库直接拨为县财政的预算外收入。1977年后,县对工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县办“五小”工业(小化肥、小煤窑、小水泥、小钢铁、小水电)利润实行分成。分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外收入,由县财政统一安排。1985年后商河县财政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县办工交企业收入分成、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1986年后,主要是农业税附加和事业附加。1990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总计31.1万元。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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